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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9名学生而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退回原籍,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见10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公民因携带乙肝病毒而在招工、公务员招考等受到歧视,已不是第一宗了,甚至在新疆也发生过同类事件,乙肝病毒携带者、新疆农业大学学生李艺因不满学校对他作出强令休学的决定而诉之法律,结果庭外和解,学校收回成命。而这次,整整是19位学生、家庭的命运,因此连南方媒体也被“惊动”。
是什么让新疆第十五中学作出如此重大的决定,公然侵害一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愚味与偏见。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过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对于乙肝病毒的认识却是非常的肤浅,许多人知之甚少,道听途说之后闻之丧胆,惟恐避之不及。在乙肝“妖魔化”的氛围中,各种各样的“乙肝歧视”政策便由此产生,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许多权利便一再“缩水”。
病理学家告诉我们,乙肝虽然是一项传染病,但它的传播途径却很有限,只是通过母婴、血液、性以及日常生活密切接触等方面传播,只要有意识的防范,一般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但是,这样一个简单易懂的道理,却无法让大部份的人明白和接受,包括许多决策者。
不知新疆第十五中学的决策者想过没有,这19位被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学校拒之门外的学生,几乎成了“乙肝孤儿”,得不到教育,他们的未来在哪里?
对于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视”,首先从道义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人人生而平等,不能因为某些人患有某种疾病而受到不必要的歧视。因为,歧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负和博弈,没有人会从歧视中得到好处,只会在被歧视者的心中埋下仇恨的种子,甚至结下恶之果。数年前,浙江周一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务员招考拒之门外,结果行凶杀人,便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其次,要用科学来消除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与偏见,让公众正确认识乙肝,并养成保护自己的意识,同时应适当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传染的机会。如实行分餐制、使用消毒设备等等。
再者,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权利,清除对乙肝患者的各种歧视政策。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教育文化权利等等。宪法规定的权利本应至高无上的,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经常受到下位法的的侵蚀,因此有必要通过宪法司法化,从根本上消除歧视,保障公民权益。作者: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