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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右运动”案的最后决议该由谁作?

(2008-10-12 07:52:52) 下一个

 

毫无疑问,五七年的曾是右派分子及其亲属们要把历史冤案澄清亮白的决心是不可改变的:为了过去

____那些千千万万死去的和活着的;更为了将来____建立起一个尊重生命,尊重自由的民主制度。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反右运动的决论:“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鼓吹所谓‘大鸣大放’,向党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放肆地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对这种进攻进行坚决的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虽然两山为一脉,一脉为一尊。可悲的是,现在中共当权者却以两说为理由而拒绝重新调查并澄清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冤案的诉求纳入当前政治运作程序。其实,强调邓小平之说,是借神打鬼。就像当年提毛泽东一样,一言九鼎,谁惹得起?强调<<决议>>,现任当权者至少可以找到暂时逃逸风险的盾牌。毛泽东,邓小平等闯下的大祸,留下的麻烦一大堆,牵一发而动全身。现任当权者有面对它们的勇气和能力吗?于是,反右运动的冤案问题仍然是冤屈时间的继续延伸,心灵迫害的继续延伸,公愤烈火燃烧的继续延伸,追寻自由,击碎专制之奋斗的继续延伸。

<<决议>>中关于五七年反右运动的定论已不是问题。中共对自己党内个人崇拜和个人专制做法的否定已是路人皆知的事情。而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已经击中五七年反右运动错误的要害:违宪。但是,面对中共强硬拒绝并坚决打压民间申冤的正义诉求的态度,我们应该寻找推进诉求步伐的路径。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共有一个致命的死穴:这些都是中共一党之言,而并非政府之言,法律之定。现在,曾是右派分子们及其亲属对中共的决论提出绝然相反的看法: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的性质是中共违反了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等条款,以一党组织制定国家法律性文件迫害在帮助中共整风中的对中共的批评者。在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中,中共与批评者之间,是以党派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两个社会群体为对象发生联系的。因此,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意识形态的摩擦或冲突,乃至酿成后来灾难性的后果,无论当时或现在,都不应该是当事的任何一方说了算的。即使中共,你是执政党,也不能以党代政,把你自己党组织在整风中与群众所发生的意识形态的摩擦或冲突以国家的名誉,法律的形式惩处对方和释放(摘帽)对方。因此,我们今天要对五七年反右运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处理,必须有第三者的介入,也就是具有更高级的权力机构和高级法律专业机构的介入。在中国,这个第三者的角色只能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___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承担。只能由他们组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五七年反右运动进行彻底调查,最后作出裁决。这是解决问题的逻辑之道,也是宪法赋予当事双方公民权力的法律之道。

(邓小平语)对五七年反右作出决论,实际上他们害怕公了。希望私了。在当年审判“四人帮”文革期间祸国殃民罪行的时候(这是人大第一次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执政党犯罪的划时代的成功的司法实践,虽存遗憾),邓小平可能预感到早晚有一日会因为自己在“反右运动”期间祸国殃民罪行而审判到自己。作为当事人的一方,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承认反右错误,给全部右派分子摘帽,在自己组织内作出书面决论并以中共名誉向全社会公布,以为如此这般这般就能封住人口,曾是右派分子及其亲属们就会俯首帖耳,悉听尊便了。这些都是是私了的做法。可是中共做得也太不地道。私了也有私了的规矩。在其了结过程中也应该有受害者一方和中人参与,并得到全部受害者的认可,在中人的监督下由中共和反右受害者代表签字同意啊!二十一年前由你一句话,五十五万甚至更多的生命遭到了迫害。二十一年后也是你的一句话,全部右派分子摘帽,承认搞错了大多数(很是让小学算术教师气愤的计算答案)就算是了决了吗?五七年反右这个错到底有多大?具体有多少人被划成了右派?多少人没定为右派也当作了右派?多少人被送进了监狱?多少人被送到集中营?多少人被判处了死刑并已枪杀?多少人在二十余年的非人道的劳动教养中累死,病死,饿死,虐待致死?多少右派分子的直系亲属和非直系关系的普通公民因连累而造到迫害和歧视?反右运动给涉案个人,国家乃至让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国际上等方面的损失多大?中共领导层集体应该承担的错误责任是哪些?有多大?具体策划,操纵的主要最高领导人和基层极端执行者应在行政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法律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认反右错误,是否应有适当公开形式作出表示(至少中共头面人物也该当众喝杯罚酒吧)?是否应该组织全党进行反省,向全国人民公开检讨?向受害者赔礼道歉?痛定思痛,着手从制度上建设民主机制,以杜绝反右悲剧的再次发生等等等。对人民总得有个公平的说法,对历史总得有个光明正大的交代。无庸置疑,反右受害者是整个私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任何单方面对问题的定性和定论都是不公平的,都是不成立的,都是无效的。事实上,五七年的反右运动是中国社会的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是一场以中共为迫害主体牵连到直接或间接被迫害者多达几千万人之众的一场人为政治大灾难。处理这样的历史事件绝不能像普通民间的小摩擦,小冲突一样,大家可以嘻嘻哈哈,上馆子大剁猛喝一顿就私自了断。也不是由肇事者中共自己先由当年的反右主谋邓小平定死调子,再让一帮自己豢养的文痞如胡乔木之流的写一篇文稿,中共自己开个会,大家家举手表决通过,反右这桩事就算收场。更不能就以此为最高法律裁决,任何人任何媒体不得讨论,不得争辩,不得上诉,不得反对。专制惯了,总是沉醉在盲目而骄横的自大中。五七年的反右运动,中共和老百姓有脱不开的干系,吃不了的官司。私了是走不通的。那千千万万活着的或死去的曾是右派分子和他们的亲属怎生咽得下这口冤气!反右运动的决论应该由人民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作,这事不是中共一党的事,是全中国人民的事!这事只能是公了。

(五十年了,还会有什么机密吗?),接受调查,接受公开咨询,听证。最后由联合调查组报告人大,人大最终作出决议,并由人大全体代表通过。该道歉道歉,该赔偿赔偿。如发现有违法行为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种形式利弊权衡。数第一种运作成本低,风险小。倘若中共能实事求是,坦诚胸怀,历史问题,和议解决。便是当代中国民主改良之风的开始,也为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经验。此为上策。第二种为中策,也不失稳妥,只是运作成本高一些,花费时间要长些。最不愿看到的是第三种,劳民伤财,更积怨恨。但是如果形势逼着迫要走此下策,那也是不得而已的选择了。

 

总而言之,中共作为反右运动灾难的制造嫌疑,毛泽东作为反右运动的罪魁祸首嫌疑,五十五万的曾是右派分子以及他们的亲属作为受害者,到时候都得到位,都得站直了,都得开口

(代理)说话,都得让宪法来检查,来定夺。双方人马少那面都不行。即使最后人大和最高法院裁定中共反右合法,只是扩大化了;曾是右派们都是自作自受,活该倒霉,那也只能认了。但是,在那份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历史问题的决议>>文件上签字画押的地方留有曾是右派分子及其亲属代表的大红手印,我们也就足意了。

5-14-2007

 

 

 

第三种形式,状告中共。充分利用现存民告官的法律条文作为护身符,呼吁每一个曾是右派分子及其亲属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状。诉讼理由为中共违反以下宪法条款:

“第三十七条

第二种形式,形成社会集体呼吁,争取由人民代表提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一个由中共代表,曾是右派代表,人民代表和法律顾问联合调查委员会,彻底调查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的发生,发展,结束的来龙去脉。中共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公开有关反右档案

第一种形式,曾是右派分子们及其亲属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诉求,由人大做公证人,要求与中共平等对话。摆事实,讲道理,给中共一个体面的彻底认错的机会,并作出三方认可的书面决议。以达到冤申气解的目的。

反右冤案的积怨与愤怒不应该只是继续在民间悄悄黑色发酵。五十年了,不能再等了。趁着双方当事人尚有存世,事实尚还鲜活,厘清案件的条件都有利于双方,这样作出的决论会更加公正。因此,反右冤案的诉求应尽快进入实际运作程序:

一九七八年中共急急忙忙给右派分子摘帽。一九八一年又急急忙忙“宜粗不宜细”

关于反右运动的决论,无论是邓小平的定论,还是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

现在,从理论上彻底颠覆邓小平和中共

现在,挡在要求昭雪反右冤案的曾是右派分子及亲属诉求群体面前而不得果的有两座大山:一座是邓小平对反右运动的个人定论:“反右是必要的,只是扩大化了”;另一座是中共中央

(反右五十周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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