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该穷人遵诺,经心期满,非但未曾收到一分一厘,也不见大款踪影;无奈觅踪而去,才窥得大款全貌。原来这个大款固然家财万贯,汽车洋房一应俱全;只是年前得暴病已死;至于这款儿生前拈花惹草、遗有孽债,款妻当然不会承认。于是。这老实巴结的穷人家,先是带着双胞胎自杀,一是怕被车压不死,弄个断手残腿不好受;二是怕老鼠药是假药吃了不死落下病痛,后又把孩子送往福利院,然由于感情至深,哭舍不能而复领回,真可谓天地不应,陷入到了异乎寻常的窘境。
我读到此处,不由心里“挖塞”起来,新闻报道也总要有个“标的”,指点别人应该怎么去做,社会又为她做了些什么,如果为新闻而新闻,那纯属无聊的传播而传播。
本人窃以为,肤浅的法律常识还略知一、二,双胞胎是私生女不假,但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同样权利,不由得款妻认不认,可先打上法庭,告她个侵占双胞胎权益,再引出那个死鬼款儿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全部风流韵事,什么汽车、洋房,还有那到底有多少产业、存款,统统算一算,该斩过来的就毫不客气;再告那个酒店姘居妇人,风流要付风流债,每月务必付讫抚养费,还保留在她故后向她索要遗产的诉权。
如此,则双胞胎也不用再寻死送人,仍可好端端地由穷人家的“姑姑”养着、教育着,长大了更不必寻什么爹娘,为国为民为自己,做个清清白白的好人,活出个人模人样来,那才是当代警世通言,读起来不仅有滋有味,也警戒了世风,教育了别人,意义无限。
但是,这个记者没有这样写,也无续文。我看着、看着;哎,这真是的,太差劲矣!
无独有偶,另有报载,说上海有一年仅十一岁的女童遭性侵犯,下身已被撕裂化脓,且深及骨盆全身,被迫住进妇产科病房,凡参与医治的医生专家,对如此罕见状况惨不忍睹。受害女童的母亲,历经医务人员诱导追查,才说出是女童的伯父所为;这家医院做到这个节骨眼上,确实不错了,他们很快向警方报案。据说确实来了一个警察,因为遭到女童母亲要求不处理的表态,竟不作任何记录、不介入破案,,不了了之地走了。当然,他可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关我什么事;或者觉得一旦接案,就要做很多材料,排案抓人,忙个不亦乐乎,烦不烦呀!
看到这里,不由肾上腺素急剧上升,正义感、愤世感、憎恨感一齐直冲脑膜;这可是典型的刑事案件呵!法律有椐:奸淫不满十四岁少女就是强奸,而且,罪犯还是受害人的伯父,畜生不如,后果也严重到了危及女童生命的恶劣程度。受害人有世俗顾虑不足为奇,老百姓对法律懂得不多也属无奈;当警察的也不懂吗?这显然不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问题。连日来,我想象不下去了,这种报道让人看了心寒,接警的是工作多年的“油条”?还是入行不久的新手?
诚然,我只是一个网络作家,揭露上述“问题案件”不是我的本分;但维护人性的真、善、美是人人有责的,给人民群众以信心、希望,也是一个有良心的作家的天职。我企盼正义的人们,努力向司法和政府部门呼吁,要求给那对东北的双胞胎姐妹以法律的保护;给那个残害女童、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上海的犯罪分子以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