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维权现状与对策思考(ZT)
(2006-12-06 15:50:43)
下一个
几千年来中国农民一直处于权益缺失状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权益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该问题日显突出,如当今社会上由于侵害农民工权益而出现的“跳楼秀”,“追薪族”等现象,由于侵害农民土地权益而发生的上访、暴力等事件,以及发生在全国各地屡禁不止的农资伪劣等问题都成为制约“三农问题”解决的瓶颈,更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局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倡导依法维权,以及进一步加大政府和社会支持力度都是现阶段最主要任务,但要从根本上讲,我国更是需要建立一种灵活多变、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和一个体系健全、影响广泛的维权组织。
一.中国农民权益状况和维权现状
(一)农民负担重,收入低,基本权益无保障
中国农民长期以来都背负着沉重的负担,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论是前总理朱镕基还是现任总理温家宝都视“三农问题”为目前最头疼、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其原因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农民的负担主要集中在税费上,尤其在前些年,仅中央一级的机关和部门制定的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收费、基金、集资等各种文件和项目,就有九十三项之多,涉及二十四个国家部、委、办、局;而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则多达二百六十九项;还有大量无法统计的“搭车”收费,这些都无一不让农民叫苦不迭。据报道,1997年中国农民直接税费为人均130元,约占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1%,再加上“三乱”收费,义务劳动等,农民负担占了纯收入的13%以上,大大超过了农民负担5%的法定比例。农民负担不仅重而且增长速度快,以湖北为例,1993—1997年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2.6%,而同期农民负担却增加了25.4%,也就是说农民种田还要亏。以湖北J市A镇为例,(单位:万元)
年 份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 税 屠宰税 合 计
1988 42.067 0.29 1.172 0 2.095 45.614
2000 147.13 56.85 0 5.31 32.02 241.31
十二年时间里税收增加了5倍多,其中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更分别为1988年的196倍和15.3倍。而合同外的各种集资罚款更是农民负担加重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各种巧立名目的集资往往使农民一年的辛苦到头来化为乌有。
再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各种福利待遇相差甚远,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也明显向城市倾斜。据统计,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6元,城乡差距从改革之初的1﹕2.6扩大到2002年的1﹕3.1。而实际上若将城市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比一。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997元,而农民只有1834元,二十多年间,两者差距已由1:1.2扩大到1:3.3。城乡差距拉大也导致基尼系数拉大,据估计,1980年,中国大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整体差距不大。1994年为0.434。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1998年,上升至0.456。18年的时间内,中国基尼系数上升了十几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
(摘自中国统计年鉴2002)
另外,目前中国大陆有30多个城市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达600元人民币,上海次之为570元,北京为495元。而在农村,连基本的温饱都得不到保障。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王郁昭2003年3月指出,当前中国农村人均年收入在500元人民币(1.37元/天)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有1459万人;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人民币(2.74元/天)以下的贫困人口有9033万人;人均年收入在1000至2000元(约2.74-5.48元/天)的人口3亿1079万人。也就是说,全国有近3000万人没解决温饱问题,6000万人徘徊在温饱线上。
中央在90年代一连多下发20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近年来更是频频出通知和政策,要求各级部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往往“一级一级往下念,只管传达不兑现”,以致于有些地方出现了负担越减越重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体制的因素,也有各政府级部门重视不够的原因,还有些官本主义者更是弃农民利益不顾,严重伤害了农民的感情。老百姓自古就有“有理不跟官斗”的思想,也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有些农民素质和觉悟高一点,了解了一些国家政策也会依法抗争,但大多会因势单力薄以失败而告终。如《中国农民调查》中利辛县路营村的“殉道者”——丁作明,就因带领群众抵抗不合理税费而最终以年轻的生命付出了代价。
(二)农资物品假冒伪劣严重
2003年全国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2.98亿元 (也有资料显示为3.87亿元),其中包括假冒伪劣农药、化肥、农机配件等。在2004年1至4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红盾护农行动”中,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7525件,查获各类农资产品的数量3746.35万公斤/台件,案值5193.25万元,罚没款458.73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1.03亿元。其中,河南工商局在去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930件,捣毁制假窝点31个,查获假冒伪劣化肥93万公斤、农药2.7万公斤、种子13万公斤,案件总值达328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今年又查获874吨假冒伪劣农资货值600多万元;内蒙古在去年捣毁制售假窝点13处,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193件,总价值达501万元,罚没款26万元,没收假冒伪劣化肥1155吨、种子108吨、农药2吨的基础上,今年的行动中又为农民挽回了几百万损失;陕西省一个月来共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600件,案值603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农资产品87.16万公斤,其中种子7.98万公斤;湖北4个多月已查处案值1500多万伪劣农资,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7个,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879万元;新疆3个多月查获伪劣农资价值达541.77万元,广西今年亦已查获伪劣农资价值1700多万。……这些数据,无不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而这些损失,大部分都由中国农民自己扛了下来,只有很少一部分受到了较少的补偿或赔偿。质量问题主要集中于种子、化肥、农药三类重点商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分析,农民之所以上当易,维权难,原因在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受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限制,购买农资产品时不会辨识真假,又不注意索要票据,维权时举证艰难;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昂贵,导致鉴定不易;受打官司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所困,权益受损也不愿提起诉讼;一些不法经营者依仗地方关系网的保护为所欲为,农民吃亏上当也只好忍气吞声。
(三)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
近年来,一个新的情况在全国不同地域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日益突出。中国经济在连续13年中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并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投资活跃,消费升级,出口持续增长。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却愈演愈烈,以至成为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悲剧。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工作,他特别了解当地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情况。当农家妇女熊德明说,她丈夫李建明2000多元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孩子交学费时,总理神情严峻,表示“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并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钱。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1/3以上。这其中的相当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工资。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而统计显示我国农民工在二、三产业员工中所占比例已高达59。8%.
我国一、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及比重
(摘自中国统计年鉴2002)
由此可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取向如何,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民主权利怎样,直接涉及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化解农民工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不承认,从其出现之初,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就处于一种“权利缺失”和“权利剥夺”状态。他们在最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着强度最大的劳动,用自己的血浆和汗水换取相当微薄的收入,以此养家糊口,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他们也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实际上,保护农民工权益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就业结构改革都有深远的意义。据全国总工会调查,1990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有约20%来自工资性收入,到1999年这一比例提高到30%,其中东部地区近50%,已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农业部最新调查结果表明,2002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超过9400万人,比上年的8961万人增加约470万人。全年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就业的人数比上年增长5.24%,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人均年收入5597元,比上年增加94.4元,增长1.7%。其中寄带回家3472元,同比减少369元,减少9.6%。据此推算,2002年农民打工总收入约5278亿元,寄、带回家的收入约3274亿元。这些资金远远高于政府各类扶贫项目对农村的投入。在国家投入不足,农业发展面临困难的时候,这无疑大大的缓解了农业和农民的压力。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登记收费项目繁多。其二,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在已签约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很多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其三,劳动岗位极不稳定,报酬难以有效保证,工资水平低,一些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对农民工内部设置歧视性规定,农民工从事相同职业、工种,但劳动报酬远低于正式职工,且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其四,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通常都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有的甚至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他们往往没有法定休息日,有的劳动时间严重超长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五,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他们大多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更谈不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不少企业推卸法律责任,甚至强迫劳动者签定“生死免责”条款。其六,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没有保障,在城市就学面临诸多障碍,十分困难。此外,农民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一般都难以享受到普通城镇职工的民主权利,基本上处于无权参与管理的地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终于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这种对农民工地位的明确肯定性表达,在中央文件中还是前所未有的第一次。应该说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
(四)农民土地权益面临极大困难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土地权利一直处于剥离和半剥离的状态。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最新的调查显示:从过重的农民负担到事关当代和子孙后代生存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维权的重心已经出现重大变化。调查的主持者、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表示,农村土地纠纷正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其中在6万条(次)的信息中,三农问题居于首位,为22304条,占总问题的37.2%,而土地问题就占15312条,占问题总量的25.5%,更占所有三农问题总量的68.7%,2004年6月15日至7月14日720名进京上访农民中,进京上访原因涉及土地问题的有463人占73.2%。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依法审批的征用土地数,加上违法占地,约为4074-4420万亩,按人均0.8亩计算,我国失地农民总数约为5093-5525万,尤其在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一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就达4000多万。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洪绂曾委员指出,由于失去土地,大量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无着落。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的失地农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可以说,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广大农民付出了代价。
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如右图所示:
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而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和非农利益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至少“拿走”近5万亿元,严重剥夺了他们的利益。
具体来讲,现行农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表现有: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土地价值。按照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这个指标没有达到,从另一方面讲,农民却是以失去永久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为代价,这对农民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越来越升值,农民的损失也就越来越大。2、土地补偿标准不一,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尽管现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但在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仍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牺牲农民利益来减少建设成本,换取政府和一部分企业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用途征地、同一区块内或同一项目内征地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农民反响极为强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中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已导致了许多农民集体上访事件,长此下去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着收入来源渠道的减少。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能再就业,加之没有保障制度,农民的生活将很难维持,甚至引发社会危机。4、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失土农民的生活保障难以落实。由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尚属起步阶段,覆盖率处于较低水平,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还未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农民自身层面看,对“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认知度还不高,失地就意味着失业,他们将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5、“圈地”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浪费现象严重。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不管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如:国道、铁路、水利),还是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开发,都一概由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部分地方的招商引资,也往往采用“以地招商”来吸引外资和内资。由于土地征用成本低,部分地方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现象,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宪明确要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这是对农民合法利益的尊重和承认,从宪法角度对农民利益给予了保护。事实上,迄今为止的大部分征地活动中,问题并不在于是否补偿,而在补偿的程度。粤北两农民承包经营户反映,其所在村2003年被规划进市级工业园区后,有关征地单位缺乏政策透明度,对已承包7年的120亩龙眼果园补偿价格更是一压再压,每棵果树的补偿费250元(仅为该市同类果园最低补偿标准的一半),地面附着物中为生产服务的猪舍、围墙、生产资料仓库等分文不补,造成他们因前期投入200多万元而损失惨重。
二.中国农民维权的盲点与难点
(一)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三农问题,主要在农民,而农民的问题,又要在其自身素质,因此,目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提高中国农民素质,而素质高低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权利意识的强弱,纵观人类历史,不难发现,每一次社会变革,大多是由于农民的觉醒,即权利意识的爆发,在西方发达国家,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投诉他们的总统,而我国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究其原因很多都是农民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有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的农村消费者虽有9亿之多,而每年涉及农村消费者的投诉或诉讼竟不足5万件,可以说在整个消费领域中,农村消费者是个最庞大也最软弱的消费群体。据了解,劣质种子、假农药、伤残苗、液化气短斤缺两、电话费猛增、电线老化、电压长期偏低、农贸市场交易纠纷、农用机械质量不合格等都是典型的农村消费侵权现象。而面对侵权行为,更多的农村家庭或是农村消费者只是一味地退缩、避让,宁可吃哑巴亏也不愿投诉,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谢勇就谈到,这与农民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有关,更与他们长期生活在一种相对封闭、文化相对落后的生活环境中有关。长期以来农民生活在剥削的环境中,没有大的原则问题不会也不敢轻易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而更多的只是向邻里好友倾诉,他们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劣产品,却因交通不便、花不起钱或商品金额小、嫌麻烦、怕耽误农时而不愿去维权部门检验取证。另外,不少人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在购买商品时很少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导致维权举证时有理难辩,吃“哑巴”亏。很多农村消费者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有的就算意识到了,却又不懂得如何维护。福建南平市19岁的农民林义和因刚买的劣质鼓风机漏电而被电死,有人建议他无限悲怆的父亲投诉,老人竟摇头摆手地说:“好人不打官司噢,这种事谁会管呢?”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开辟了12315维权热线并进行了现场维权咨询等服务,但是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城市的维权场面火爆,而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现场咨询及12315投诉台的举报申诉却总显得冷冷清清,这种情况也毫无疑问的表明农民的维权意识亟待增强。
(二)法律观念不强
有专家说,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许多人利用起来,谋取私利,但是不健全的法律体系更是造成了普遍薄弱的法律观念。入世以来,我国企业被控侵权事件一百多件,而控告案例却只有很少的几十件,形成了法律观念强与弱的鲜明对比。但在农村,法律观念更是一大片的空白。朴素的农民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观念,认为“好人不上法院”、“民不告官”。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多年,但在农村基本还是盲区,大多数农民对《消法》根本不了解,也不知道《消法》对他们有什么好处,面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不知道如何维权。有报曾报道湖南长沙市内某公园清洁工每天工作10小时而每月只能拿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460元的一半,为230元左右,仅有几个搬运垃圾的工人才有270元一月。而且这样的状况已经有七八年的历史,2000年前更低。然而当记者去清洁工住处采访时,不少人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还有人甚至见到记者来就走得远远的。有一位清洁工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大胆地说他们不仅工资待遇极低,平时工作也艰辛,然而问到他们是否知道用《消法》来维护自己权益时,他们却只是摇头,说并不清楚。这就说明了他们薄弱的法律观念。江泽民同志曾反复强调依法治国,我国近几年也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加快了立法进程,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但农民由于基础素质低下,接受能力弱,所以很难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受经济、精力、时间等条件的限制
农民是最讲经济的一个群体,当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很多人不是不愿意去“讨个说法”而是畏惧于更大的损失。首先,维权是件长期的“麻烦事”,可能涉及的部门多,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口惠而实不至,迟迟不予解决。在长时间的奔波和等待之后,许多农户逐渐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得上法院讨说法,而打官司无疑要牵扯上他们大量的精力、财力,一般农民无法承受。况且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时处理,农民就不能获得新的资金来恢复生产,一旦误了农时就要承受更严重的损失;第二,农民诉讼能力低下,大多数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权利、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比较欠缺。第三,农民势力单薄,难以和企业、政府等部门抗衡,弄不好还要遭受人身攻击,损失更大;第四,维权耗费太大,无论路费、旅费、取证费,还是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都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所能承受的,第五,诉讼信心也不足,面对复杂、浩瀚的法律和技术上的缺乏,只好知难而退,主动放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还有取证和鉴定的困难以及法律的不规范等都使农民面对权益侵害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的自认倒霉。
2004年2月23日,山西农民毕文武在高平市城市供销合作社批发部的三轮车经销点以3.7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奔马牌BM600TD型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然而,当天晚上他就发现新车的前照灯不能正常使用,又过了两天发现,汽车的暖风机漏水了,而水温检测系统也不能正常显示。一个月后,汽车的4个轮胎颜色由黑变黄,刹车时地上总能明显看到有轮胎被磨掉的黑沫。更可气的是,毕文武交纳养路费时发现,所购买车辆发动机号码与购车发票、车辆三包凭证、行驶证上所标号码不一样。遭遇农用车质量问题的并非只有毕文武一人。另一个叫李财保的农民,今年初以3.7万元买了一辆“奔马”农用自卸车。李财保为了买车贷款几千元,另外还向亲戚朋友借了2.9万元。3万多的外债使得这个农民日思夜想地赶快让车跑起来,尽快赚钱还债。可没想到,一个月后汽车的发电机坏了,出车时又发现漏水,此后又出现了一些大病小情。毕文武随后找到经销商,对方说是由于厂家失误才导致号码不一致,并答应给厂家反馈此消息,让厂家出具相关证明,把号码改过来。然而简单的口头承诺过后,经销商从此石沉大海,始终再没有给毕文武任何答复。毕文武一气之下把经销商和“奔马”车的问题申诉到高平市消费者协会,后来又到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至今日,毕文武买车已经半年多了,钱没挣到一个,气却生了很多,借别人的钱不但还不了,还耽误了半年挣钱的时间。市场经济中的农民,不得不考虑他们的维权成本。李财保就考虑过他的维权成本:外债多没时间告,一天挣不回钱就心急。买车就是为挣钱,而告状需要时间,欠债农民消耗不起每一天的时间。李财保的想法是,努力一天就能多挣几个钱,而少做一天,不但不挣钱,还要花钱,如果去告状还不一定能得到公道的结果。所以农民要维权,困难很多,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引导就很难成功。
(四)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和维权组织
工人由工会,学生有学生会,妇女有妇联,然而九亿农民却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组织。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大小,并不取决于他的人数多少,而取决于他的组织程度。农民在人数上是强大的,但在势力上却是弱小的,他们数千年来一直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提升了农民的地位,赋予了农民权利,但是仅仅靠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很难从根本上保障赋予给农民的权利不被侵害。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维权机制,农民难以在维权路上奔走,如果没有一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维权组织,农民的利益还是很容易被剥夺。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职能监管部门常执法不力。一些不法经营者无视市场法则,违法违规经营,不少职能监管部门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只顾眼前、局部利益,公然或暗地里成为不法经营者的“保护神”,想方设法为这些人开脱罪责,市场监管、执法监督软弱无力,甚至形同虚设。有时不少案件已经调查得很清楚了,但调解、执行协议难。侵权行为发生后,经常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互相扯皮,上级单位与下属部门互相推诿,拒绝接受维权部门的调解。一些受到侵权的消费者费尽周折,好不容易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许诺,事后责任人却常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而消委会又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是工作做了不少,协议却执行不了。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急需一种有效的机制作为保障。
三.中国农民维权的对策分析
(一)增强维权意识,普及维权观念,倡导依法维权
1.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法律观念深入农村。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加大检查违法的侵害农民权益现象,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建立好有效的宣传机制,也使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农村、深入人心。
2.树立农民权利意识,倡导依法维权。
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解决农民权益问题关键在于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在大力推进法律建设和宣传力度的同时,要生成一种农民权利意识萌发机制,让农民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大政府、社会的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重视农民权益状况,千方百计为农民利益着想。可以充分发挥本地资源,建立方便有效的维权通道,如维权联络站等。加强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把有关的维权知识和法律法规印制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广告,在农村的宣传栏进行张贴。大力开展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状况调查,探讨研究农资消费维权新举措,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投入,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据报道,天津市投资100万元建立了首家公益性农民工就业维权服务机构— “天津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今后来津务工的农民工将可享受到由该就业维权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推荐、就业培训、就业维权等“一站式”全程免费服务。这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很好的消息。
第三,政府加大立法工作,使农民维权有法可依。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然后还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2004年修宪,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些都是很大的进步。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进城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这些举措,既表明了政府的决心,也反映了政府的支持力度大大加强。
第四,推广先进有效的维权模式,借鉴有益于农民维权的经验。目前很多省份都在推广比较有效的维权模式,其中“把投诉站建在村上”的农村维权新模式倍受关注。如河北承德依托全市5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党支部建立了村级消费投诉站。这种农村消费维权的新模式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北省已经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有步骤有计划地予以推广,进一步扩大建站范围。还有很多地区进行了农村维权网络建设,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湖北宜都等地,其建设的农村维权网络进一步拓宽了对“坑农”、“害农”行为的举报渠道,使农村维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五,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帮助,特别是各种传媒机构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敢于为农民代言,敢于为农民争取利益。
(三)建立维权机制和维权组织
1.我国建立维权机制和维权组织已经具有必要性、必然性和现实性
A 必要性
(1)一个弱势群体,在国家资源的分配时和制度安排上往往会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农民可以说是一盘散沙,既没有自己的全国性组织,也没有专业化的代言人,甚至没有真正与自己利益基本一致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所以农民根本没有势力影响高层决策,根本没有机会将自己的需求、自己的改革愿望反馈给决策机构。即使人数众多,也无法与有组织的政府和其它社会集团之间平等博弈,这样便导致了地位低下、权益受损,也使得国家在农村的行政效率极低。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农民的组织来代表农民的利益。
(2)政府和农业各部门代表不了农民的利益。因为政府的许多部门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扭曲政策,牟取单位和部门利益,损害农民的利益。如1998的粮改政策,当时政策设计的核心,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以保护农民的价格收购粮食,并实现顺价销售,减少国有粮食部门的亏损,政府只起一个保护农民的中介的作用,然而,国有粮食部门违规操作,不但没有真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反而压价压级收购,又低价销售,赚取保护价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到2001年,国有粮食部门不但没有扭亏,反而出现高达7000亿元的亏损,棉花收购部门的亏损也达456亿元,农民的损失则数倍于此。农业各部门与农民没有根本上的利益联系,即与农民的利益不是高度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农业各个部门,决不会自觉的为农民说话,为民请命,拼命为农民争"好处"。
(3)农民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影响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民是一个个分散的主体,而与农民进行市场交易的主体,如粮食部门、涉农企业都是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组织,因此在交易时、在谈判地位上是不对称的,信息的获取上也是不相同的农民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化程度和交易成本的差异就决定了农民只能被动的接受交易条件,这样往往导致交易结果的不公平。所以分散经营的农民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需要融入组织中得到组织的保护和支持;需要组织代表自己搏击市场,代表自己与其他主体进行平等的谈判和交易;需要组织为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而奔走呼吁。
B 必然性
(1)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自己的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日本农协,它有3574个基层农协,47个县经济联合会和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成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80%以上是由农协代为销售,90%以上的农业资料由农协提供。他们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基本上涵盖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大部分内容。
(2)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与市场经济改革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以转变政府职能和转变管理方式为标志。政府应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控制和指导。由全面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起中介协调作用的组织进行沟通。农协最适宜充当这个角色,正如国家体改委土地司李修义所说,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意味着要把一部分事情转移出去,需要有一个载体来承接,农民有意愿以集体的名义经营,同样也需要一个输出载体,因此说其有一定的政治必然性。
(3)农民权益意识觉醒的必然。法制建设的结果必然是农民权益意识的觉醒,当权益受到侵害后,自然会由分散走向联合。就像如今全国各地兴起的维权组织和协会,虽不健全,但已初具规模,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
(4)我国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之路。要解决当前复杂的三农问题,搞好农业、农村工作,必须靠“三化一提高”,“三化”就是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一提高”就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也就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通俗地说,实现“三化”的目标要靠人,要靠农民,要靠农民经济组织形成强大的合力和战斗力。因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说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再好的品种也不会有规模,再好的产品也占不到大市场,产生不了大效益,农业发展慢、农民增收难的问题也不会从根本上得到很好地解决。
C 现实性
(1)国家重视与鼓励。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说,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提了出来。再者,建立维权机制和农民组织也是今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2)社会各界呼吁与支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先生曾呼吁成立农民协会,并从社会学角度阐述了农协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贵宸先生从适应农业现代化,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以及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角度出发,明确提出了“农民需要有自己的组织”;国家体改委农村司李修义先生则从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认为“建立全国性农民组织——农民协会,从根本上说是改革开放的需要”;还有社会其他各界知名人士也纷纷表示了希望和支持。
(3)农民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组织和建立一个农民自己的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有助于提升整体竞争力,有助于农业农村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更是当前我国农民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与迫切要求。
2.建立维权机制
(1)建立多元的资金、政策投入机制。
解决农民维权的后顾之忧,首先就必须解决其维权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政府应该扭转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的社会偏向,建立起工农业发展主要靠自我积累,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上优先支持农业、保护农民利益的城乡积累和分配机制。同时,坚持“谁出资、谁经营、谁管理”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吸引各种资金流向农业、农民。
(2)建立健全农民进入市场机制。
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的载体、纽带和渠道,解决农民利益流失问题必须发挥交易市场的作用,培育高效运转的农业市场体系。这包括:(a)公平机制。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剔除黏附其上的不平等社会福利待遇,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化。(b)运营机制。加强农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大流通、开放型的全国统一市场。(c)导向机制。要加大农业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农民进入市场做准备。(d)组织机制。建立和创新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体系,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引向市场经济和共同富裕的道路。
(3)建立广泛的社会服务机制。
首先,搞好政府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政府可以出面协调,把设在乡镇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科站等部门有效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农业产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农民服务。其次,搞好农协组织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对农协等组织在法律、政策及资金上给与切实的保障和必要的扶持,使其能够健康的向前发展,为农民谋利,造福农业。最后,建立起依靠网络、维权机构等多种维权形式的维权机制。
(4)建立消费预警和自我保护机制。
工商、质检、卫生等职能部门必须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进企业、到商场、下农村,开展地毯式执法巡查活动,及时处理消费不安全因素,并建立专门渠道,快速向社会公示消费不安全现象。农民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应该给我们上了沉重的一课。
(5)建立农村法制宣传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双休日时间,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向广大的农民宣传法律,告诉他们特别要注意收集、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农民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协助村组搞好综合治理,建立农村扶助联系点,为农村奔小康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6)建立明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使农民利益保障的核心。我国农村法律体系历来比较薄弱,加强法律保障首先要加快农业立法进程,其次要强化农村法律的实施,逐步把政府行为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然后对维权有益的模式或人物要进行必要的激励,增强农民维权信心。
总之,我们要建立起群众自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部门合作的综合治理机制,使农民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3.建立新型农民维权组织
针对长期以来农民合作组织“民办好用不好办、官办好办不好用”的问题,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新型有效的农业组织模式,既达到民办、民管的目的,又实现政府、农民、企业、社会共赢的局面。在借鉴国内各种农业组织模式的基础上,我认为可以建立这么一个“中国农民联合协会”,由政府建立,联合社会上关注三农的有志之士,服务于农业企业,服务于农民,即“政府建协会—协会促龙头—龙头带农民—农民促发展”模式。
(1)政府建协会。由政府组建中央、省、县三级“农民联合协会”。政府只负责组织不参与管理和建设,以实现民办、民管的目的。各级农联再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维权机构、农民等加入协会,然后进行民主化建设,并逐步完善协会体系,优化结构,科学管理,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质的农民系统组织。
(2)协会促龙头。各级农联协会充分发挥机构网络优势,通过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开拓思路、运作资本、牵线搭桥、促成合作等方法,促进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利用其特殊地位,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降低成本和风险,并能提供一系列优质的服务和政策性指导,使农业企业能更健康迅速发展强大。
(3)龙头带农民。通过联销产品、中介服务等方式力促龙头企业依托农户经营,服务农户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
(4)农民促发展。农民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农民是我国第一大群体,他们的进步就是整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进步。具体来讲有助于政府和农民关系的改善,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有助于企业更健康发展。
如图:
法律专家学者、政府
部门人员、维权人士、
企业家、慈善人士等
政 府 中国农民联合
协 会 农业企业
农 民
a、“政府、农联、农民”三角分析。
政府体制改革意味着一部分权利要转移,需要有一个载体,农民要面对市场竞争,同样也需要一个组织,农联恰恰能够完成这一使命。这样,政府减轻了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顺利完成体制改革,而且农民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也更加有利于政府;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无论是利益分配、自身发展还是面对市场竞争,都更加有利。因此实现了共赢。
b. “企业、农联、农民”三角分析。
现代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发展必然走向与农民的联合,而农户的分散和不均衡使得企业与农户联合的交易成本很大;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着势力弱小和维权成本过大,农民的农产品要走向市场、面对竞争却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搜寻成本过大等问题。农联的出现使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一体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也使农民组织化,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从而实现了三者共赢。
结束语:
中国农民权益现状不容忽视,在农民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的同时,伤农害农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和党的形象,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在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且加大解决三农问题力度的同时,正是我们建立保护农民权益机制的最好时机。但是这是一个长期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