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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一贴:冤情深似海——2006年曝光的十大冤案(ZT)

(2006-12-04 17:18:28) 下一个
有什么比有冤无处申更痛苦?有什么比冤案不能雪更可怕?

2006年,我们从媒体报道中见证了太多冤案。这一年,蒙冤者们由于真凶落网,或媒体的关注,冤情才得以大白于天下,坎坷的命运才出现转机,使得几年、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冤屈得以洗刷。这些蒙冤者是“幸运”的,毕竟等到了平反昭雪的哪一天,有的还拿到了国家赔偿。 ( )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

为了警示后人,我从2006年媒体曝光的冤案中,选择了十个典型案例,整理汇编于此。

愿我们的执法者都能依法办案,使冤案越来越少;愿天下蒙冤之人,都能早日得到正义和公正。

1、河北农民李志平“故意杀人”冤案——两次被判处死刑,羁押近七年,取保候审长达十六年,出狱十六年难讨说法。

1983年6月19日阴历五月初九的凌晨,在李志平的老家定州西城乡南町村发生了一起命案,就是这起命案改变了李志平的命运。

当时正值“严打”,有人竟然敢顶风作案,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案发当天,定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带队,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里,声势十分浩大。第二天,定州市公安局的上级 保定地区公安处也派人 参与破案。
  从作案现场看,凶手用棍棒殴打受害人头部。那么,三更半夜,凶手是如何进入死者家的?经现场勘查,警方复原了这个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子,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警方现场提取了凶手跳墙时留下的两个足迹,以及爬墙时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
  家里财物没丢,排除了“谋财害命”;也不是强奸杀人,因此侦查方向就定为“仇杀”。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线索,警方只好在将近2000人的村庄里,开始了地毯式排查。而与死者同村的李志平,恰好在案发那天早上离家外出,因此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
  一周后,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案件主办人闫顺利带人来到山西大同,找到了在煤矿打工的李志平。
警方取了李志平的脚印、掌纹、头发和带血的背心后就离开了。李志平本以为警方只是例行公事,取完证也就没事了,但五十天之后,警方第二次来到大同,直接给他带上了手铐。
李志平屈打成招,在他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1983年9月9日,李志平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不久阎顺利升任公安局副局长。
警方得到了李志平的口供,但光靠口供不能定案,于是警方开始搜集其它物证,来定李志平的罪。
  因为足迹不是从杀人现场、而是从被害人院墙外面的地上提取的,因此警方很清楚这样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才具有证明效力。他们就在口供上下功夫,不断完善李志平作案的一些细节。譬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口供与鉴定结论的高度吻合,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李志平确实杀了人。
二次发回重审意味着李志平两次从死神手中逃脱,但为何他的案子久拖未决?

在李志平的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报社等单位,都发了简报、内参、情况反映,一致认为,省高级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错杀,并对省法院“精心审查、严格把关”提出了表扬。
  两次从死神手中逃脱的李志平本以为这次发回重审能让他自由了,但保定中院把卷宗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不想接这个案子,要退给公安,公安不要,这样推来推去又折腾了两年多。
1988年8月,保定地委很重视李志平案件,并开地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门研究,还派出了一个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又经过两年多的协调工作,终于让定州市公安局很不情愿地接受了卷宗,并答应给李志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990年7月26日。李志平在本村治保主任担保下,定州市公安机关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终于走出了关押近七年的看守所。但此时,李志平的家已不能称其为家。为真正获得自由,解除取保候审,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

2005年11月,李志平得到了刘晓原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刘晓原律师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撤销原判,“死刑犯”被关押六年后,以“取保候审”为由释放 ,至今长达二十年,司法部门竟然不作结论》此案终于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一篇《河北农民两次被判处死刑,蒙冤23年难昭雪》文章,将这起23年也没有结案的死刑冤案曝光。随即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记者到河北省采访。7月10日以《取保候审十六年》为题进行了报道。7月15日,《今日说法》周刊再次报道。

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定州市公安局终于在2006年7月6日解除了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11日,律师代理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要求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但是,至今定州市公安局也没有作出撤销“故意杀人”案的决定,导致这起23年冤案没有得到彻底平反昭雪。

(资料来源: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取保候审十六年”报道等材料)

2、湖北黄爱斌“故意杀人”冤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羁押近三年,死刑判决书被撤销后,奔走四年难讨清白

1998年6月30日,松滋市南海镇跑马岭村发生一宗骇人听闻的血案:该村一家小商店里,店主黄元超夫妇深夜被人砸死。年近六旬的黄元超当场惨死。其妻周永珍倒在厨房里,头部多处被砸伤,送医后不久死亡。

老两口人缘不错,为何招此毒手?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动用了警犬跟踪。当晚,该村村民郭某被警方带走讯问。拘留数日后,郭某被释放。

同年7月6日至11日,附近三岔岭村的男青年黄爱斌,也被公安机关传讯。黄爱斌回忆:“当时,我从外地打工回来不久。起初,警察还只是问我那天晚上到哪去了,但后来的问题一个比一个严厉,好像已经认定我是凶手……”

情势急转直下,警方勘查的证据似乎都指向当时只有19岁的黄爱斌。同年7月13日,黄爱斌因涉嫌杀害黄元超夫妇被警方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

“黄爱斌是杀人凶手!”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受害人夫妇遇害的惨状,早就激起群众义愤,这一消息,令黄爱斌家蒙受巨大压力,招来不少村民的咒骂与白眼。

1999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爱斌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黄爱斌为小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爱斌当即提出上诉。2000年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0年9月及12月,荆州中院对该案两次开庭重审,但未作出判决。

2001年6月28日,警方对黄爱斌取保候审,被羁了1082天的黄爱斌走出看守所。

2002年9月,警方向黄爱斌下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重获自由的狂喜没有持续太久,黄爱斌陷入新的困惑中:“既然把我放了,我应该是无罪的,应该有个无罪的说法吧。”

黄爱斌挨个找到经办此案的松滋市公安局、检察院,荆州中院,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案子已不在我们这里”。奔走4年,黄爱斌还是没讨到说法。

根据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无法证明黄爱斌有罪,他就是无罪的。按理,无罪的黄爱斌被羁了1000多天,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凭司法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文书,证明无罪,黄爱斌才能申请国家赔偿。”黄爱斌的律师进一步解释道,结论性法律文书包括三种,一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三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人都放出来4年了,为何得不到一个法律结论呢?荆州中院的解释是,该案目前已不在法院,无法作出判决书。

松滋市检察院公诉科一郭姓科长解释,黄爱斌案件已撤回起诉,并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案件目前已不在检察院,检察院当然无法制作对黄爱斌的不起诉决定书。

松滋市公安局的解释是,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给了检察机关。当记者问及可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时,该局法制办一名黄姓副主任明确表示:“黄爱斌来过很多回了,案子不破,哪能撤案?”

凶案未破前,到底能不能出具撤销黄爱斌案决定书?律师专门向多位法学教授咨询。专家们称: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各种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对命案继续调查,撤案只是针对黄爱斌涉案而言,并不是针对命案本身。假设新的证据出现,司法机关证实了黄爱斌确实是凶手,司法机关同样能重启诉讼程序。

(资料来源:2006年10月22日《楚天都市报》)

3、安徽农民赵新建“故意杀人”冤案——两次判处死刑,两次发回重审,第三次判处死缓,八年后真凶落网,才得以平反昭雪

1998年8月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警方在邢某某房里发现有件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床上有一些毛发。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 赵新建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真凶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抓获嫌疑犯李某某。李某某被抓捕后,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没有重审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谯城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释字(2006)260号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释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资料来源:2006年11月6日《法制日报》)

4、湖南农民杨明银“抢劫杀人”冤案——屈打成招入狱十年,真凶落网才获自由

1995年4月8日,湖南省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村民杨万名、黄冬秀,被人入室抢劫杀死,尸体被丢进马路下的涵洞。

  报警后,慈利警方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汇报,并由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吴铁洪带队成立专案组,对“4.7”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立案侦查。专案组对慈利县宜冲桥乡、岩泊渡镇等几个乡镇几十个村民小组逐家挨户查问,陆续排除可疑人员,数月的排查摸底后没有一点进展,案情陷入僵局。

  一年后,有人突然想到曾有前科的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人杨明银,吴铁洪立即派警察对其调查。警方从村民口中得知杨明银早就“外逃”广东方向。

  1996年11月6日,专案组派警察南下广东,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在广东省清远市打工的杨明银夫妇抓获,并连夜押回慈利突击审讯。

   杨明银被警方从广东带回慈利后,专案组警察将他们夫妻俩分别关在一间小屋里连夜审讯,“饿了没有东西吃,冷了不让多加衣服。”杨明银说,“不让你休息是常有的事,就连合眼的机会都没,记得有一次我晕过去后,是被人用烧红的火钳把我烫醒的。”杨明银气愤地说,“我说是被冤枉的,当时办案人员一边说这我们清楚,一边对我就是一耳光。”

  “罚站、罚跪是轻的,不挨打就不错了。”杨明银边说边把双手伸出来比方当年被铐的情景:“最难受是他们把我的皮带抽出来,将手铐锁到最小的位置铐在墙上。”

  杨明银印象最深的是被抓10多天后的一次审讯,当地一名公安人员当着他的面把子弹一颗一颗塞进手枪大声道:“再不招就毙了你。”“你迟早会被枪毙的,早点招免受皮肉之苦吧!”说完抡起手枪把砸在杨明银的头上,至今杨的右额还留有当年被打的疤痕。

  十多天之后,熬不住严刑拷打的杨明银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妻子程德香被拘留3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2000年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抢窃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杨明银开始了牢狱生涯,转机直到9年后的2005年才出现。这一年,原慈利县苗市镇保险站工作人员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客户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并携款潜逃,后经人举报被慈利警方从广东深圳押解回来并刑事拘留。

2006年4月,张明为了立功减刑,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法权、田中华、李勇在1995年4月7日晚上杀死杨明皇儿子、儿媳人一案。

  杨明银的杀人抢劫案终于不攻自破,办案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上级汇报。随后,慈利警方将在广东打工的田中华、李勇抓获归案,并连夜隔离审讯。两犯罪嫌疑人对杀害杨万名、黄冬秀两夫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4月6日,慈利警方将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的杨明银押回张家界监狱待审。紧接着,当年办案的原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吴铁洪、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董焕、原公安局侦查员覃和平等三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叫张泽的侦查员被监视居住。

  2006年9月1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杨明银10年前的抢劫案做出再审判决,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张家界政法委以及慈利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

  庭审并未公开,上午10时,杨明银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他泪如雨下。而在庭外等候判决结果的妻子程德香也喜极而泣。

  (资料来源:2006年9月《新民周刊》)

5、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冤案——屈打成招被判死缓,入狱八年才平反

2006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门口,一个年龄30岁的男青年正手捧一面“伸张正义”的大红锦旗送到省人大工作人员的手中。而后,他深深地给他们鞠了一躬,以感谢他们对自己的救命之恩,当在场的人们了解到内情后,无不潸然泪下。

  陈世江是山东省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人。1998年,当时22岁的陈世江开办了一家食品饮料厂。这年,他与同村姑娘张英(化名)彼此爱慕,于当年中秋定亲,媒人是陈世江的伯母张翠香。而张翠香又是张英的姑姑。

  陈世江觉得饮料生产有淡季旺季的制约,1998年的10月份,陈世江与张英决定前往四川学习仿红木家具制作,准备学成后办家具厂。由于担心受到阻拦,二人未跟张某(张英之父)打招呼就走了。张某得知后,顿时勃然大怒,给陈世江打电话,勒令其立即将张英带回,可两人仍坚持学了一个多月才回来。

  张英回来以后被父亲一顿暴打,陈世江觉得自己应该去向张某作些解释,岂料一见面张某动手就打,张某还动了菜刀,幸被其家人劝阻,陈世江随即离开。张家决定把陈世江“休”了。

  事情闹到这步田地,陈世江再也忍不住了,于是前往村委会广播室找张英的好友张霞帮忙,希望能够挽回这门亲事,却不料糊里糊涂陷进了一桩杀人命案。

  1998年12月2日傍晚,也就是陈世江去找张霞的时候,媒人张翠香的弟弟张本香回到家里,发现其妻徐美芝被人杀死在家里。当晚,蓬莱市公安局的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

  12月3日早晨,几名民警到陈世江家了解情况,当发现写字台底下有一双皮鞋时,民警说:“我们借你的鞋子用一用!”陈世江说:“行,拿去吧。”之后,陈世江又按照民警的要求到村委会按了指纹。

  由于年关临近,12月4日一早,陈世江就到高密市要账,5日下午,父亲电话通知他,上午公安来家找过他。

  刚回到家,进来的五六个公安就把他按住了,并抽去了他的腰带,陈世江被带走了。这一走就是离家8年,并险些掉了脑袋。

  1998年12月6日,陈世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他由村里集派出所转移到蓬莱市公安局预审楼,这一进,他就在里边呆了整整6天6夜,140多个小时。陈称,当时受到了令他难以承受的刑讯逼供。

  烟台中院开庭时,陈世江在法庭上大呼冤枉,称其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自己并未到过现场,更没有杀人,并当庭展示了身上的伤痕。然而,蓬莱市公安局自己出据证明,称并未刑讯逼供。因此,烟台中院对陈世江的辩解,不予采纳。

  烟台中院认定:陈世江欲办家具厂,但缺乏资金,适逢本村收缴提留款,遂产生劫取现金保管员张本香带回家中的提留款之恶念。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陈世江到村委办公室窥探到张本香等人正忙于结算(提留款),遂于5时40分携带单刃尖刀窜至张本香家,趁张妻徐美芝不备,持刀朝其头、面部、腹部猛砍,致徐美芝头、面部及肝脏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陈世江持木棒藏匿于院内厕所等候张本香携款回家。当晚约6时10分,张本香携款由村会计张本增陪同回家,陈见抢劫不成即持木棒击打张本香一下,夺门逃出。

  2001年3月23日,审判长于徐东庄严宣告:陈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世江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该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未予开庭审理。2001年7月21日,审判长张西宽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陈世江执行死刑缓刑。

  就在这一年,女朋友张英出嫁了;而陈世江则被送往潍坊监狱服刑,后又被改送泰安监狱服刑。

  陈世江被判刑后,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里的许多村民对法院判决纷纷表示质疑。2001年3月6日,该村上千村民联名向法院递交了“请愿书”为陈世江申冤。

  2003年12月10日,根据陈世江在狱中的表现,山东高院裁定将其刑罚由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但陈世江及其家人仍然不服。同年12月23日,山东高院指令烟台中院对本案进行复查。烟台中院仍然认为陈世江杀人事实清楚。2004年6月,该院驳回了陈家的再审申请。

  几年来,陈家边做生意边申诉,终于,此案中的种种可疑之处引起了山东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2005年3月8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4月18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泰安监狱宣告:陈世江无罪。

(资料来源:2006年6月25日《法制早报》)

6、河北徐计彬“强奸”冤案——一次血型误检 ,被诬为强奸犯,判刑入狱八年,十五年才平反

因十五年前错误的血型检验,河北省曲周县民办教师徐计彬被当做强奸犯蒙冤十五年,2006年7月28日徐计彬被法院宣告无罪后,他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140多万元提申请。

1991年的一个冬天,只有二十六岁的河北曲周县村办小学民办教师徐计彬,突然被抓捕,几个月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徐计彬当庭喊冤,但法医报告显示,他的血型与现场提取的血型一样都是“B”

出狱后徐计彬多次要求重审此案,但都被以证据不足驳回。去年徐计彬到市医院验血时,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徐计彬:化验的时候,说我是0型血,当时那时侯吧,头上跟打了一声雷似的。

经过反复检验,徐计彬的血型是0 型明确无误,他随即申请法院重审此案。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徐计彬无罪,而依据就是新的证据表明徐计彬的血型与现场提取的血型不符。而这一个“疏忽”让徐计彬蒙冤十五年。

(资料来源:2006年9月18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

7、广西教师文崇军“强奸”冤案——被班上女生指认“强奸” ,申冤17年获清白

文崇军原是广西灌阳县一中学的初中教师。1989年4月8日,文崇军的学生陆某某与其母亲到新街派出所报案称,由于学校停电,她借用了文崇军的煤油灯,4月5日晚9时许,陆某某到文崇军房间还灯时,被文崇军搂上床睡了一个晚上,并将她强奸。

1989年4月8日,文崇军被新街派出所传讯。经审讯,派出所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让文崇军回到了家中。

同年7月10日,在外躲藏的文崇军接到公安局协助调查的通知后,回到家里被抓羁押在看守所。1989年9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为依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管文崇军“拒不供认”,仍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文崇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狱中的文崇军曾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3年7月,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获得减刑一年的文崇军刑满释放。从此走上了漫长申诉之路。十几年来为了申诉,文崇军到贵州、湖南等地的矿山打工,每一次拿到工钱后,他便往返于桂林、南宁、北京等地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5年12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经广西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复查认为,被害人陆某某多次陈述相互矛盾,并与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据相矛盾,无法证实案发当晚陆某某在文崇军家住宿的事实。且根据灌阳县人民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陆某某外阴无充血、处女膜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因此,文崇军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灌阳县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宣告文崇军无罪。

2006年8月18日,当文崇军拿到无罪判决书时,禁不住地失声痛哭。文崇军已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13.37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资料来源:2006年8月25日《法制日报》)

8、内蒙古个体老板姜永盛“贪污”冤案——入狱7年,出狱17年才得到平反昭雪

1978年,姜永盛主动扔掉了铁饭碗,成立了工程队。1984年,他因涉嫌贪污被批捕,1986年,法院终审判其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他一直戴着劳改释放犯的帽子生活着。2006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姜永盛无罪。

1978年6月25日,姜永盛主动扔掉了呼和浩特市糖厂的铁饭碗,先后在郊区(今赛罕区)工程队、新城区劳动服务公司第二工程队等建筑单位做临时工。在工地上打工3年,姜永盛学到了不少经验。1981年8月,姜永盛带了几个人,挂靠到了回民区光明路办事处,成立了“光明路知青工程队”。

  工程队成立后,姜永盛任队长,该工程队名义上属于光明路办事处管辖的劳动服务站下属的街道办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私人企业。3个月后,光明路办事处解散了工程队,同意该队原班人马另找单位,该队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继续由该队施工,其财产属该队的由该队带走。

  后来他又找人挂靠到了新城区东街办事处。与此同时,姜永盛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要求:自带人员、施工工具及工程,自己领取营业执照,自建办公地点、自己单独成立一个工程队,东街办事处表示同意接收,但有三点要求:安排本办事处的待业青年,不得无故辞退;必须交纳办事处应收的管理费;必须奉公守法,自行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东街办事处出面向新城区计委打报告成立了“光明知青抗震加固施工队”,新城区计委于1981年12月7日下发文件,同意成立工程队,该企业属集体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姜永盛于1982年4月17日领取了企业临时营业执照。

  1983年6月,新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突然把姜永盛及其企业列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重点,并派调查组进驻施工队进行查账。在长达半年的调查中,工程队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1984年2月24日,工程队与东街办事处解除了隶属关系,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了由姜永盛投资的企业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解除隶属关系后,因涉嫌贪污,姜永盛于1984年3月19日被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5年8月19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85)新法刑判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按贪污罪判处姜永盛有期徒刑10年。姜永盛不服,提出了上诉。姜永盛认为:施工队是由他个人投资组建的施工企业,构不成贪污罪。

  1985年12月24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85)呼法刑裁字第70号裁定书裁定:原审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1986年4月24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又一次作出判决,判处姜永盛有期徒刑12年。姜永盛更加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86年12月2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姜永盛的“个体经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有期徒刑7年的终审判决。

  1989年年初,姜永盛服刑5年(因表现好,减刑2年)刑满释放后,奔波在漫漫申诉之路上。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006年7月13日,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资料来源2006年7月27日《内蒙古晨报》)

9、安徽学生张虎、张峰、焦华、王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冤案——被错误羁押3个月 ,遭刑讯逼供动辄挨打,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其家人闻讯当场报警并将其迅速送往医院。9月7日,刘之华因颅脑损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对发生在市政府附近的蹊跷命案十分重视,指定居巢区公安分局管辖,并抽调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在警方的调查中,一位目击者称曾看到有4个小青年对刘之华进行殴打,她见状后立即跑回去通知了刘的家人。另外也有两名证人证实曾在9月2日早上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有4个小青年在散步,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

  9月8日,就在刘之华死后的第二天,居巢区一农民李某到办案部门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线索,警方竟然当了真。

  此外李某还反映,在刘之华遇害之前那天的晚上10时许,张佑龙的母亲到张佑龙家很神秘地寻找焦裕、焦华、王东峰及其同学4人。“作案人数”又一次吻合,警方更深信不疑。

  9月9日晚,居巢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传唤焦裕,经过5个小时的“思想工作”,焦裕透露说,听其父母议论,该案可能是其哥哥焦华和王浩、张峰及张虎4人所为。

根据这些“证据”,居巢区警方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被抓时,张虎刚领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即将进入安徽省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弟弟张峰是巢湖市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王浩和焦华刚上高二才两天。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

  2005年10月8日,居巢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浩等4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过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审后发现,4人都认为自己所作的所谓“有罪供述”,是听到别人议论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提示下编造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案件的实际情况。

  2005年10月17日,居巢区检察院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最终,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

  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区公安分局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短短4天后,2005年10月21日,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并于当日批准逮捕。

  不过,居巢区检察院还是向警方提出了最后一个有约束力的要求,那就是移送起诉的材料必须过硬,警方必须在原来卷宗中补充扎实的内容。

  从2005年10月21日批准逮捕直到12月15日,公安机关为将案件办成“铁案”,继续对4名无辜学生开展了包括技侦、测谎等大量侦查工作,但还是无法把证据链不足的硬伤抹平,最后只好对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2005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在摸排中发现,案发现场附近的出租房在8月中旬有外地人租住,通过租房人留下的手机号码,几经周折,警方在安徽省全椒县(滁州市辖)找到了19岁的无业女青年于某,得知其曾与男友王伟及王的朋友房某、刘某等人在那里租房居住。

  根据于某提供的这一线索,居巢区警方确定此4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立即开展追捕工作。2006年1月19日至22日,警方相继在上海、合肥及宿州市的灵璧县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在取保候审1个多月之后,4名无辜的学生终于在2006年春节来临之前的1月23日,被解除了取保候审。

办案部门与受害学生家长已签订协议,赔偿4人每人6万元。直接导致错案发生的居巢区公安分局的3名办案刑警,近日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

(资料来源:2006年9月10日〈中国青年报〉)

10、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冤案——手机短信发“讽刺”诗遭逮捕,获赔2125.7元。

 秦中飞是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一名工作人员,2006年8月15日,他写了一首《沁园春彭水》诗,内容是: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因受贿罪被捕),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 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

2006年8月31日,彭水县民警发现了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民警报告局领导后,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县委领导认为目前是换届敏感期和抗旱关键时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来”,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意对此事展开调查。当天,民警查实那首词系秦中飞所作,随后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和电脑,并没收其手机。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并将秦拘留。 ,相关接受其短信的40多好友也受其牵连被传讯。

有了县里领导的批准后,彭水县政法机关一再越界,在许多环节明显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制造了一起错案。 彭水县公安局在传讯40余人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准的情况下,非要给秦中飞治罪。9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上报县检察院。10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 29日,秦中飞被批准取保候审。

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

(资料来源:2006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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