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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诽谤领导”事件反复重演(ZT)

(2006-11-30 08:09:46) 下一个
近日,安徽五河县两位教师,因为不满县里安排的校长人选,编了两段打油诗,用手机短信发给有关部门领导,而被降级、撤职处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并“根据案情和涉案人员的表现,保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权力。”(据11月24日《江苏法制报》)
  这件事发生在八、九月份。和前不久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彭水县秦中飞打油诗短信诽谤案几乎同时。横向对照一下,发现二者的构成元素竟如此相似:县城、短信、打油诗讥刺时弊、被当地政府严厉惩治……五河、彭水隔黄河,越长江,出现这样的不谋而合,说明两地的言论环境可能某种相似性。
以“诽谤领导”治罪,早就有之.。2001年7月25日14期《半月谈》报道:福建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向中央举报市、县委书记买官卖官、贪污腐败,竟被以罗织诽谤罪名判刑入狱事实。当时福建莆田市是作为重大政治案件查办的。市里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树芳为首,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有关部门领导的专案领导小组,秉承主市委书记旨意,组织大批人马对有关写举报信的“嫌疑人”进行盯梢、跟踪、查笔迹、查向北京通电话的记录、监听电话等。林国奋抓进拘留所,就是3天3夜通宵达旦的审讯。以阵容强大的专案组成员轮番讯问,要他招出举报的同伙、后台、经费来源等。当林据理为自己的行为辩白时,办案人员扔出了他们的杀手锏:“别张狂,这是奉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你!”当林不按他们的旨意作答时,办案人员就威胁说:“不配合就给你苦头吃,叫你一天换一个号房,让犯人来整死你!”在具体办理“林国奋诽谤领导案”,却以查“经济问题”为借口,翻出查了3年无法未作定论的陈年旧账,强行扭曲或夸大扣在林国奋头上。 1996年12月27日,莆田县检察院指控为“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主要领导人”,并以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诽谤等罪名提起公诉。 ( )

   《半月谈》报道:当时的莆田政治高压态势使得当地几乎无人敢站出来替林国奋说话。莆田法律界的元老、70多岁的原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刘恺行和恒升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新云替林国奋作了无罪辩护。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扰乱社会秩序罪,有罪名无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指控诽谤罪之刑事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12月30日开庭这天,将他判刑6年的判决书已事先打印好了。
在民主社会,民众有权表述自己的失望、不满和愤怒。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重庆秦中飞反映市政乱象,市里决策失误;安徽五河县两教师,质疑校长人选的资格能力,要求收回从工厂派一个校长来的成命;福建莆田林国奋,举报市、县委书记贪污腐败等。作为一个公务员、一个教师、一个市民,当然有权利持不同的看法,发表不同的看法。
相反,当地政府不惜动用公权,强力打压民众的表意方式。法律专家事后分析,“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领导”案,“安徽五河两教师诽谤领导”案,“福建莆田林国奋诽谤领导”案,这三案从法律上不构成诽谤罪要件,但实际情况却是以诽谤欲加之罪,并且非程序操作。共同特点是联动公权,国安、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人大甚至媒体等等。这些本该相互制约的部门,口径高度一致,行动高度一致。用高度集权扑灭不同声音,其力度丝毫不亚于几百年、几千年前家天下的皇帝们搞的“文字狱”。说是有组织、有计划、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造谣诬蔑、混淆是非、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借口整饬社会风气,维护政治稳定。
  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王朝,就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堵塞人们的嘴巴,比堵塞河道后果还要严重)的道理。封建统治者把言论自由当成洪水猛兽的,最终让他们的王朝在民怨中瓦解。可见堵不如疏,疏不如放。言论是一面镜子,放开言论,才能知道民心的向背,治政的得失。鲁迅先生早已指出了沉默的两种后果。说话权、议政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即或有逾轨,也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调整。仁者爱山,智者爱水,莆田、彭水、五河的领导们不可不知啊。
现在,彭水词案有了说法,赔礼道歉又赔偿。而福建莆田、安徽五河的“诽谤领导”要有说法。在全国与论哗然后,福建莆田、安徽五河的当局给全国人民一个说法,建立和谐社会,不但人人有口饭吃,还要人人都可以说话。平民百姓不能再让其一而再地开启民主法治时代侵害自由的恶劣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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