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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胡锦涛先生的公开信—让张钰现象来得更猛烈些吧(ZT)

(2006-11-26 16:49:09) 下一个
胡总书记阁下: ( )

您好!自您主政以来,古老的中国出现了很多新气象,象农村减负、社保覆盖强化、加强环保、股市全流通、人民币升值、帮外地工人讨薪(报纸上称为农民工)、报纸电视关于民生、就业、及公民个人情感的内容多了起来,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等等都获得了国内国际相当大量的赞誉。

天凉了,请您注意休息和调节

听说您经常上网,不知道您是否关注了“张钰事件”?近期中文网站上第一热点,张钰曝光了一些名导演性贿赂的丑闻,使自己和涉及的导演处于公众关注的风口浪尖

因从未接触过张,更未接触过她提到的那些导演,故此不对他们个人行为进行评价

从事件本身看,它使公众人物的不光彩行为彻底暴露于阳光下,宛如龙卷风暴中的只只绵羊,身处其中的被曝光者,压力可想而知

要知道,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分政府官员(public official)和公众人士(public person)两类。 在国内“为尊者讳”的传统习惯下,公众人物身上总带着数不清的美丽光环,政府官员尤甚于此,其中部分人使用公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肆无忌惮、无耻妄为到了另人发指的地步,从近些年落马的贪官报道中便可见一斑

他们在任时如此肆无忌惮、无耻妄为与公众人物负面报道严重缺失恐怕不无关系。如果能象台湾那样无孔不入的报道政府官员的行政错失与个人生活偏差,恐怕对预防腐败、落实中央决策、稳定执政党执政地位、促进两岸统一会有极其大的实际功效

而执行层面不妨分阶段以避免社会震荡,比如:
2007-2009年中央政府支持媒体对地级市及以下在任政府官员的工作、个人生活进行全方位新闻报道并允许跨省作业

2010-2013年中央政府支持媒体对省部级及以下在任政府官员的工作、个人生活进行全方位新闻报道并允许跨省作业

2013年以后中央政府支持媒体对全党全军在任政府官员的工作、个人生活进行全方位新闻报道并允许跨省作业

再从法学来讲,对公众事务、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如政府官员、演员、明星、民间组织决策人等。因其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人们有权知道他们的一切,他们有接受新闻媒体报道和评价的义务。他们选择了这样的人生道路,当然应该承担相应可能出现的负面后果这是国际法学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报道冲突的司法解释,也就是爱默生于1963年在其专著《宪法修正第一条的一般理论》中指出的表现自由(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的概念而公众的关注同样属于法学上“合理兴趣”(legitimate interest),并无侵犯隐私之嫌

同时为避免在任政府官员对提供新闻线索的普通公民可能采取的负面行动。中央政府不妨建议提供新闻线索的普通公民优先使用“姓名替代”。如“本报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李明”

历19小时,五易稿,修改近20处,认真写下本文,并无弄斧班门,哗众取宠之意


再致
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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