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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巨贪回国获“轻判”:中国打的是甚么算盘?(ZT)

(2006-08-22 18:01:52) 下一个
亚洲时报在线章雯雯撰文/在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美国移交回国的外逃巨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该案涉及14亿元人民币公款,但刑期在中国的标准而言算是“偏轻”。 有报导称,中国为了成功引导贪官回国受审,跟外国达成了某种默契。表面上看,中国此举算是“便宜了贪官”;但事实上,如果中国他日能成功引导如赖昌星等潜逃国外的要犯,中国流失的巨额资金得以追回,中国的国家利益才可得到保障。 在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美国移交回国的外逃巨贪余振东近日被广东江门中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贪污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可判处死刑,但不少外国司法界皆接受“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有法律专家指,美国在决定引导余振东返中国时中美双方有所默契,其可免于一死正好是利用了上述中外司法观念的差距。 4月1日《新京报》报导,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余振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然而,中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判处死刑。余振东案“罪与罚的严重偏离”,使舆论大为不解。有质疑声音指,按照余振东贪污的数额足以达到中国死刑的标准,现在仅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相当于余振东每年的腐败机会成本就高达一亿多,这样的判决“太便宜了”余振东。 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1年间广东开平支行的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贪污挪用近14亿元人民币公款,东窗事后余振东潜逃美国。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在一次自查中发现了高达4.83亿美元的账目亏空。当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 10月15日,余振东等人经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国。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要求美国就此案伸出刑事司法援手。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逮捕。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2月,美国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12年)监禁,并于4月16日将余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目前世界上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主要是通过引渡。引渡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都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第二种是双方签署了单独的引渡条约;第三种是根据互惠原则和对等原则开展引渡。中国2002年12月通过《引渡法》,规定展开引渡双方之间必须有的引渡条约。而目前,中国仅与2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其中生效的有19个,而中美之间签署引渡条约,从而极大制约了中国打击海外偷逃贪官。 而是次余振东归国受审的背景是,中美双方于2000年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1年3月8日该协定生效,中美两国在刑事执法合作方面步入“磨合期”。2003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4年1月12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同年美国4月16日移交余振东回中国。 为了能够争取回余振东案的司法独立审判权,中国在余的量刑上与美方达成协议。2004年4月21日《12世纪经济报导》透露,据美国当地法院的司法文件,04年2月份余振东与美国政府所达成的辩诉交易协定要求,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这份协议所描述的保证要求是: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最后中国兑现诺言,江门中院对余处以有期徒刑12年。 有法律专家指,中美关系、司法独立等因素促成余振东免于死刑的“家法处置”,“余振东的免死是客观的”。就中美达成辩诉交易协定对余振东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4月1日《新京报》援引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称,“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免死金牌’是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有法律专家担忧,中国与外国在“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上的不同法律设置,易让中国贪官误以为只要逃到国外就能拣来一条命。 2004年4月23日《检察日报》报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欣研究员称,不适用死刑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各类跨国犯罪方面,中国很有必要转换观念,顺应趋势。中国刑法在关于贪污罪的条文中,一直把死刑作为最高刑期。近年来,中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就遇到了如何对待“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在向有关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这必然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外逃贪官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因而要加快中国《引渡法》中规定的“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建设。 林欣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但在请求国要求中国承诺对罪犯免予死刑时,中国在何种情况可以作出这样的承诺、由哪个部门出面等等,都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2004年4月18日《新京报》报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博士建议中国顺应国际潮流对非暴力罪行废除死刑。刘仁文博士担忧:“如果贪了几亿的因为跑到国外就可以不死,贪了几百万的却可能判处死刑,百姓会有疑问:这样的法律公平吗?”刘博士认为,惟一的办法是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不意味对这种犯罪不严厉打击。国内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都证明,死刑对于减少经济犯罪没有什么威慑力,重要的是让法网严密,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余振东是2000年中美签署《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03年12月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首个被移交回国在内地伏法的外逃巨贪。他的伏法被视作中国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也将成为来日类似案件处理的有益参照。 中国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次中国“轻判”余振东,其实就是要说服外国司法界日后交出潜逃要犯。一个余振东的生与死跟中国国家利益关系不大,但500亿美元的人民血汗金钱,却是这场官司隐藏的关键词。 应该指出,此例一开,中国司法界也要面对一个问题:没潜逃贪官要面对死刑,外逃贪官则很大机会逃过一死,面对这“双重标准”的危机。事实上,中国司法界以至中国政府也不应回避以下问题:如果死刑能阻吓贪官,为甚么中国贪污问题仍处于十分严重的水平?(注) (注):根据“国际透明组织”2005年调查报告,中国政府清廉程度在159个国家中排名第78名。 附录:中国部分外逃贪官名单(据2005年9月6日检察日报网路版) 汪峰,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417万元人民币、1321万元港币,于2000年1月从新西兰被押解回国。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受贿2000余万元,有2600余万元巨额资产来源不明,2002年4月1日从斐济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被一审判处死刑。 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10月15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 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 朱小功,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涉嫌贪污巨额公款,滞留境外不归。2004年8月,朱被成功缉获。 陈满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涉嫌挪用巨额公款潜逃泰国长达5年。2002年12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将陈满雄夫妇从泰国引渡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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