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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File:EAC-01-072-53205 Office:VermontServiceCenter Date:Feb.102003 Petition:PetitionforaNonimmigrantWorkerPursuanttoSection 101(a)(151)H(i)(b)ofthe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8U.S.C.1101(a)(15)(H)(i)(b) 案件摘要:移民局并不只是根据所申请的職稱来决定提供該职位是否属于特殊职业类别。移民局是根据此职位的工作職務以及申请公司的运作情况而作出决定的。 在這个H-1B的申请中,申请人是一家有10...[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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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C(NebraskaServiceCenter)日前就几个H-1B相关的问题做出明确表示,在这里提供读者參考。 (一)名额限制的审查 有关名额的问题仍是一个issue,尤其是那些案件生效日期不是在10月1日之后的话,在這裏特別提醒申請人就這樣的申請案,要注意必須表明清楚案件是不受名額限制的,否則,送件後很有可能馬上就被退件。NSC表明它们会先让contractor审阅I-129W表格。如果I-129W表格说明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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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Sponsor我递交了劳工认证申请。我想知道:我什么时候需要开始在A公司工作? 法律上来讲,劳工认证申请以及其后的基於工作的绿卡移民申请都是对于一份未来的工作而言,因此在绿卡申请批准以前并不需要为A公司工作。 2)假如在A公司开始工作后,我又在B公司找到了工作,而我原来的绿卡申请还在Pending之中,那么我可以离开A到B工作吗? 根据21世纪美国竞争法[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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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因为H-1B名额的限制,使得不少人的H-1B接不上去,因此造成非法居留,而且移民局也3可能不会批准H-1B的申请。 若是H-1B申请人目前持有的OPT,在OPT结束之后有60天的GracePeriod能接得上H-1B就没事。但是在申请时律师一定要注明60天的GracePeriod,否则移民局很可能而否决H-1B的申请。 如果OPT的GracePeriod接不上H-1B。申请人必须想办法托一个非移民签证来衔接上十月一日。有很多人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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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服务中心(USCIS)在2004年5月4日签发一项备忘录。其内容是关于解释在某些情况下,USCIS将会有权直接否决一个申请,而毋须向申请人发出RFE(RequestforEvidence).新程序的目的在于减轻现时USCIS的工作量,但这项程序的出现可能导致较多申请个案因细微的证据不足而被否决。 不需通知RFE而直接否决申请 备忘录解释,假如USCIS认为申请人根本不可能提供RFE中要求的证据,那[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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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之前在二月時我和大家说明过,对那些身分為F/J而已申请转换身份为H-1B,卻因為H-1B配额已满的因素而致H-1B的申请无法如期获得批准的人士,移民局會如何看待這些人在原有身分屆期后的身分問題(請參閱2004年2月23日文章)。 我在當時提過,當H-1B配额已满時,移民局有权在FEDERALREGISTER公布上述这些人士不会因此而失去合法身份。但截至目前為止,移民局就此問題迄未做出[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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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ServiceCenterOperations的主管在日前对各ServiceCenter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明确指出同步提出申请的I-140/I-485的申请案应该要「同步审理」。 依照新的程序,移民局应该”同步审理”同步提出申请的I-140/I-485的申请案。在这之前,移民局通常就I-140案件先做简单的初审,以过滤显然沒有理由而应否決的I-140申请案,目的是在避免申人利用同步申请请來取得附属于I-485申请的相关利[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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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USCIS消息公布,以往较复杂的I-94卡错误更正程序将会简化。例如I-94卡上出现姓名,出生日期或地点等错误时,应立即带齐有关证明文件到USCIS地方办公室提出更正要求。一般而言,USCIS会当即发给正确的I-94卡,又或是要求申请人填写I-102表格,但终究不会浪费太多时间。 但假如卡上的错误是在入境时造成的,则须到入境海关及CBP部门要求错误更正。这种情况较为麻烦,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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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九一一之后,美国政府加紧了对外籍学生的监控,並且建立了SEVIS(TheStudentandExchangeVisitorInformationSystem)资料库,以确切掌控所有外籍学生及其家眷的一切举动。学校单位必须在所要求的時间內用SEVIS報告这些学生个人就学、在学狀況的所有变动。而持F、J身分的学生要能维持学生身分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在I-20或DS-2019所定的学校依规定拿足课(FULLCOURSSEOFSTUDY)。因为SEVIS规定[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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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就兒童的身分有明確的定義,兒童指的是未婚,年齡在21岁以下,因此,如果主申請人要替眷属(兒童)做移民申請,該眷属在能取得綠卡身分的该時点,年龄仍然必须在21岁以下,才符合移民法中兒童身分的定议。就过去的经验而言,申请案因为案件审理的時间愈拉愈長,很多原本年齡龄在21岁以下的兒童在尚未取得绿卡身分之前就超龄了,导致绿卡申請被拒绝,显然是[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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