偲力随心

在心的远景里,那相隔的距离显得更广阔了。
正文

杀人,因为有罪恶本质,还是被逼而为?

(2010-06-04 09:12:53) 下一个

前一段时间,在网上有很多人评论王立山杀人案的文章,其中不少文章是对王立山持同情态度的。让我想起还在国内时,第一次读到华人在美的枪击案,是关于爱俄华大学的卢刚枪杀了包括他自己在内6个人的事件。忘了看的是什么报纸,只记得整整两大版的报道,着重讲他是如何从底层家庭成为世界少有的天体物理学博士,又如何无法和他的导师融洽关系,如何不被其他中国同学喜欢,受到孤立等等。总之,感觉是卢刚之所以走到那一步,是被逼无奈。后来看到美国报纸的报道,很直接地讲案子本身的发展,其它方面只是提了一下。再看美国报纸对其它案子的报道也都是这样简单直接。

美国一些研究东方文化的心理学家曾进行过调查,发现美国人对犯罪案件,更多的把重点放在罪犯的性格、意向的判定上,而中国人强调的是情景因素。

中国人往往认为外界的因素是导致他们杀人的主要原因。相信,如果卢刚得到了那个教授的职位,如果有人关心他;如果王立山不离开左治亚,如果不被医院开除,等等,他们就很可能不会去杀人。而美国人深信,凶手长期既定的性格,是他们犯罪的关键,认为这种杀人的行为就算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是可能会发生的。密西根大学的尼斯泊特教授曾在他的一本书中问过“The bad seed" or
the other boys made him do it"? 是东西方人看待犯罪时的完全不同的态度。

我在另一篇文章“浅谈中西方思维差异何来”中提到,西方人看待一个事物是把重点放在这个事物上,中国人是把这个事物放在与之相关的其它事物中去考虑。从而限制了中国人运用最基本的逻辑去思考问题,而是用自己的经验付于事物太多的感情色彩,失去了解决问题的轴心。

对西方人来讲,法律和公共规则是非常明确和直观的呈现了正确与否,这些条例以最简单而直接的方式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这种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是西方国家能够成为法制国家的前提。

许多中国人给法律灌输了太多其它因素,使执法、守法的人都尽可能给出迂回的空间。如果杀人应该偿命,那么预谋杀人(不是出于自卫),无论凶手是什么原因导致他杀人,杀人这一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惩治的。受到怎样的惩治,根据案子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律条例来决定。

记得两年前,扬佳杀了6个警察的案子,有那么多人为他求情。如果因为人们痛恨政府官僚,痛恨腐败,就认为这个年轻人杀了6个无辜的人是无罪的,那就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懂。

他们真的是被逼到那个绝路上的吗?如果一个人受到凌辱,受到欺压,受到迫害后,用杀其他无辜的人来发泄自己的怒气,那么这个人一定是个弱者(还尽然有人称扬佳英雄)。强者是敢面对事实,为自己的权力抗争的人。我相信,一个没有罪恶意识的人,无论受到怎样的待遇,都不太可能去杀人。

再回来看王立山事件。CNN的报道标题是:“Police: Bad blood led to doctors slaying",世界日报的标题:“王立山:他受尽煎熬的人生,最终迫他选择走绝路”。这就是美国人和中国人在看待同一个事件的差异。这个差异妨碍了中国的法制进程。当人们撇开法律去寻求一个所谓“合理”的答案时,法律便失去了它的尊严。执法的人可以运用手段亵渎法律,百姓用自己的情绪、经验和爱憎来判断对错,而不是用法律作为是非的基础。那么中国又如何能成为一个法制国家?又何时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一个不尊重法律的国家,人们是无法真正懂得什么是应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是无法走向民主和自由的。



1)Morris, M. W., and Peng, K. "Culture and Cause; American and Chinese attributions for social and physical event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4)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