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135)
2010 (139)
2011 (156)
2012 (113)
2013 (98)
作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确实不应保留其原中国内地常住户口。谨请当事人务必在注销其中国内地常住户口之前,妥善处理以国内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存款、购买的房产和股票基金等相关事宜。
一、当事人应按照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的要求,尽快注销其原国内常住户口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精神的不断落实,中国正前进在一条文明法治的道路上。广大海内外华夏儿女为此感到十分欣慰。多年来,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及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一直充分理解和尊重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思乡恋家的特殊感情,并依法在出入境方面给予照顾、提供便利。为此,当事人对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的要求应当予以理解,尽快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常住户口手续。如果有的当事人在此前尚未注意到这一问题,可在回国时主动补办相关手续,以免造成出入境时的不便。
二、当事人应主动与中国内地有关房产、金融机构联系
近几年,中国内地的房产、证券两个市场引起了众多海内外朋友的关注。据了解,根据国籍的区别,当事人购置房产、开设股票基金账户所应具备的条件及应出示的材料亦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在此前使用中国内地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应主动与国内房产所在地相关单位、有关股票基金代销机构联系,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进行更正或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三、当事人应尽早办理“现用证件姓名与原用证件姓名为同一人”公证
当事人应主动与中国内地相关部门联系,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现用证件姓名与原用证件姓名为同一人”公证手续,以便办理银行存取款和房屋产权更名等手续,以及今后在中国内地连续进行其他民商事活动。
四、当事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内地停留,应及时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联系
当事人如果需要继续在中国内地学习、工作或居住,应主动与当地教育、劳动或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办理居留证件等手续。
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据此,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当事人,不应再使用其原中国护照或中国内地身份证进行民商事活动。
●中国法规要求中国公民在出境前及入境后办理户口相应手续
(一)中国公民出境前须办理相应的户口注销手续。自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第7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据此,当事人应按照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的要求办理注销常住户口手续。
(二)中国公民入境后须办理相应的户口登记手续。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中国法规要求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持用相应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据此,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持用相应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
●中国法规授权边防检查机关查处出入境人员的一切手续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出境或入境,凭有效的中国护照、中国旅行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入境、过境或出境,凭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其他授权机关颁发的有效签证或者有效在华居留证件。
(二)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8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章阻止其出境或入境。
●中国法规允许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采取实名制,购买符合其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以及办理银行存取款等业务
2006年7月11日,中国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3条“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规定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1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二)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根据上述以及中国内地银行的非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来说,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用证件姓名与原用证件姓名为同一人”公证尤其重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据此,当事人如果使用国内身份证购买A股或基金,在注销国内常住户口之前应当做好结算工作,以免造成损失。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为此,上述《规则》中的境外投资者,可酌情向相关机构咨询在中国内地投资证券的可行方式。
3、注销户口前,应妥善处理在中国内地的银行存取款、房产和股票基金
总而言之,黎女士的这位朋友必须注销中国内地户口。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关当事人在注销中国内地常住户口之前,应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法妥善处理其在中国内地的银行存取款、房产和股票基金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