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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与民主自由

(2007-08-01 17:54:23) 下一个
圣经不是一套具体的、狭窄的政治宣言,任何的现实的政治制度与圣经的终极关怀都有所差距,但任何的相对合理的政治制度都可以在圣经中吸取健康的养分。圣经的思想是与民主自由息息相通的,是民主运动的极大推动力。

人人平等

圣经的“人人平等”观包括奴隶和所有的种族,比希腊罗马更彻底。就算你只把这当作一种社会或哲学的思想,也是非常了不起的。

“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哥林多前书12:13)

“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穿上了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在此并不分希腊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哥罗西书3:9-11)

它提倡的这种平等固然与后来的民主制度息息相关,但就在奴隶、封建制度下,它也有其适用的意义:

“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以弗所书6:8-9)

政府服务于人民

“门徒起了争论,他们中间那一个可算为大。耶稣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那掌权管他们的称为恩主。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里头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为首领的,倒要像服事人的。是谁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事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麽。然而我在你们中间,如同服事人的。”(路加22:24-27)

无论是君主制还是现今的民主制与这样美好的关系都有相当的差距。总的来讲,民主制好一些,君主制、独裁制差得远一些。但无论什么情况,圣经强调神的终极权柄,这样的思想对统治者的权力便是很大的制约。

“因为万有都是靠他[基督]造的,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见的,不能看见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一概都是藉着他造的,又是为他造的。”(哥罗西书1:16)


政教分离

一方面神统治万有,另一方面,他并不一定直接参与世俗的一切活动。比如对政治制度就是这样。神的计划是改变人心,当人心改变的时候,社会制度当然会受到影响,但神并不要我们把教会与政治体系合为一体,圣经提出政教分离的重要原则。这给政治制度一个合理的成长空间,对教会的健康成长也是(甚至更是)很重要的。基督徒就是要以公民的身份参政议政,改变社会,而不是靠着教会的组织来夺取世俗权利。

“法利赛人出去商议,怎样就著耶稣的话陷害他,就打发他们的门徒[…]去见耶稣,说:「…… 纳税给凯撒可以不可以?」耶稣看出他们的恶意,就说:「假冒为善的人哪,为甚么试探我?拿一个上税的钱给我看!」他们就拿一个银钱来给他。耶稣说:「这像和这号是谁的?」他们说:「是凯撒的。」耶稣说:「这样,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他们听见就希奇,离开他走了。”(马太福音22:15-22)

但圣经并不是承认现实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合理的。无论是君主制的统治者,或者民主制的民众,都可能偏离神的道:

“万民为什么谋算虚妄的事?世上的君王一齐起来,臣宰一同商议,要敌挡耶和华,并他的受膏者。”(诗篇2:1-2)

每个个人要明白神是真正的主,而不是世俗的当权者:

“于是[官长]叫了他们[使徒]来,禁止他们总不可奉耶稣的名讲论教训人。彼得、约翰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官长为百姓的缘故,想不出法子刑罚他们,又恐吓一番,把他们释放了。”(使徒行传4:18-21)

但另一方面,个人 - 因此也包括教会 - 又要在世俗的事情上,在可能的范围内顺服当权者。

“到了迦百农,有收丁税的人来见彼得,说:「你们的先生不纳丁税(丁税约有半块钱)吗?」彼得说:「纳。」他进了屋子,耶稣先向他说:「西门,你的意思如何?世上的君王向谁徵收关税、丁税?是向自己的儿子呢?是向外人呢?」彼得说:「是向外人。」耶稣说:「既然如此,儿子就可以免税了。但恐怕触犯他们,你且往海边去钓鱼,把先钓上来的鱼拿起来,开了他的口,必得一块钱,可以拿去给他们,作你我的税银。」”(马太福音17:24)


以法治国

神赐给以色列民律法,神的律法是永存的,与人的律法不同。

“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5:18)

从圣经对神的律法的观点,我们可以有很多可以借鉴适用于人的律法。它讲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马太5:19)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罗马书2:3)

但律法的精意更重于律法的条文,用这样的观点来看人的法律的时候,我们便不应当对法律的条文墨守成规,通过一定的程序,法律需要进步。

“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哥林多后书3:6)

圣经讲“世人都犯了罪”(罗马书3:23),这里的罪是指原罪,指人偏离了神的道。相对于人的法律来讲,恰恰因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地依人来断定人的罪。这便是法律上假设无罪的缘由。

“时候未到,甚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著称赞。”(哥林多前书4:5)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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