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简记
芮少麟
小引:
杜甫晚年因茅屋为秋风所破,有过述说内心痛苦和焦虑无奈的名篇留世。华夏大地千年后的房地产大革命中,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诸多城镇私有合法房主,被公权大规模逼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因条款不公,原告对行政裁决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竟可未经庭审,裁定先予执行强拆,原告失去点滴司法公正,更难以言语文字袒叙不公苦痛。即使2014年中国将法院违法先予执行列入《国家赔偿法》专列条款,然错案拒纠,使该法相关条款,徒有虚名。
先父母一生从未想触碰政治。在传统儒家思想熏陶下,他们以文化人姿态,参与民族抗战,获过时代赞许,并留有国家肯定印迹,但中国式政治对其嗣后南渡北归大潮中的游移拒动,最终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走向及命运,并将烙印继贴于子女身上,使之失去对故土的最后留恋。笔者作为被枉法先予执行强拆的原告,罹难其中,以博文将1999年7月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祖屋之状,展现于世。
一、房地产大革命的缘起与司法政策变异
1991年中国发布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继文革之后,拉开的又一轮时代大幕。华夏历史上仅有的城乡征地与某种强制性的城市拆迁,若无万千受难百姓叙述和悲愤哭诉,乃至国际互联网记载,将只能在殿堂表决相关法规条例时的庄严与嗣后显示类似始皇建长城般辉煌,而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即实施先予执行强拆,乃至为庇护行政被告错误裁决作出的司法裁定,这些滥用公权对城乡居民合法房屋先予执行强拆的残酷记忆,乃至受难人的冤屈悲愤,将只能化为一缕云烟。
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某种动机显明的实施实质,城市建设只是光鲜旗号,华夏社会圈地狂拆,有法不依,贪腐菌聚,是发展经济掩饰下的另类场景。为维护贪腐政绩,人民法院恃权滥驳民告官者的维权诉求,放任违法拆迁等被诉行政行为,华夏大地亦成为公器与豪强劫掠城市房地产财富的新型“围猎场”。持续数十年的“房地产大革命”,随之滋生出华夏历史未曾有过的巨量窃国大盗,将国与家,统统拖进难以估量的“过山车”般困境。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继发布,该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是该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然,法院协同行政被告,“空言治国”,将依法治国,视为口号,为替公器占有城市房地产开发先机,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房屋,庇护行政拆迁许可违法与作假行为,强力维持被诉违法拆迁,甚至毫不讳言地将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拆,称为行政诉讼的“杰作”。笔者亲历青岛市中院(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案,更是官劫民产、司法护航的代表案例。
2001年中国第305号国务院令,再次修改了问题繁多、已沿用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拆迁涉诉量大,极不寻常地由最高法院发言人出面,对该《管理条例》有过五点专项说明,然拆迁涉诉量,并未减少,直至最高法院行政庭2010年10月10日极具针对性做出【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即,宣称区县人民政府强拆公民房屋行为违法)时止,公器直接出面强拆城市私房势头,稍有遏制。然,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已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鲜明烙印留世。笔者代理的青岛市西韩刘从甸诉崂山区政府强拆案,诉讼跌宕起伏,系该142号复函产生的启引案,代表性鲜明。
该案,山东省高院(2010)鲁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里的称“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最高法院行政庭201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经省高院审委会研究认定被告行政强拆程序违法,青岛市中院原维持区政府强拆的一审判决错误”,支持了上诉人刘从甸的诉求,作出“撤销青岛市中院原审维持判决,撤销崂山区政府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判决。
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是对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城市私房违反《拆迁条例》的明确答复,对判定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显具指导意义,是山东省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142号复函,对中级法院滥行维持行政强拆的破冰胜诉,和法治进步。
在一些司法者违法办案、巧舌如簧、灿若莲花下,笔者作为官劫民产案受害原告,用有限的生命历程,与枉法裁判博弈中,以鲜血淋漓的页页哭诉,将亲历人民法院维持先予执行强拆的这起审监烂尾案,公诸于世,是对最高法院2014年审监“提审”掩饰庇护被诉(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案,惧出(2012)行监字第646号复查裁判文书的留迹,被诉案审监,严重渎职,失信于民,已被篆刻在中国法院有法不依的耻辱柱上。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后,未经庭审核查案情,却公然对原告城市合法房屋,裁定先予执行强拆,是中国广大百姓深陷其害的灾难显示,且这类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案,远非个案,在青岛市即持续滥拆迏十年,却鲜见墙内舆情,公诸报端。
笔者在青岛市市南区的花园别墅祖屋,1999年7月被法院隐匿先母黄哲渊名下产权共有权属凭证,先予执行强拆,房屋实体建筑物证被毁、市中心偌大的土地使用权被权属共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占有,二审法院枉判维持,然”案结”后站起来的受难者灵魂,却是罹难原告与滥权司法的抗争意志 。
《行政判决书》,本应是人民法院引领与呈现中国文明法治的书面载体。然,青岛市中级法院(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宣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谔谔此言,尽显这种现实“机密”,已成中国对城市私有房屋强拆护航的“样板宣示”。该案枉判维持先予执行强拆判决,从1999年原告罹难后再审诉讼数十年,最高人民院以“提审”走过场,以拒出审判监督复查裁判文书方式的所谓“信访终结,不予再审”,维护被诉104号案裁判。原告经枉法践踏、侮辱,极痛下舔舐着渗透血腥的伤口,只是一种无奈的中国式行政诉讼常态。
笔者是用文字记载、描述改革开放后,亲历“有法必依”在司法权力虚假监督下的老年实录者,是法院先予执行强拆城市房屋、刻意匿藏共有房地产权属凭证的原告罹难人,是审判监督程序空转碾压下的幸存者。我对法院枉法偏袒一方共有人拆迁共有房屋的维持滥判,追求法理解释,申请再审,期盼“依法治国”,已招致目无国法的公器打压及灾难遗患,逼居它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审查,更离不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性质认定,及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及依法安置补偿等系列原则。在城市房屋拆迁大潮中,鉴于行政被告1998年的案涉拆迁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及1999年被告超越法定判决时效五个月后逾期裁决,笔者作为原告,依据被告违法事实及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1955年《产权共有证》上只有房屋间数,却无面积数值的法律凭证事实,1999年6月再次行政诉讼控告,提请法院一并对被诉青拆管许字(1996)第11号《拆迁许可证》履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超逾法定判决时限的青拆裁字(1999)第115号裁决遗漏巨量房屋外楼梯、外门厅建筑面积,履行合法性审查,提请依法实施司法勘验和对房屋面积实物证据保全。对上述合理诉讼请求,法院却绕避法定履行职责,1999年7月1日下达裁定实物毁证的先予执行强拆。
然而,众目睽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禁令,在该裁定及公告该案先予执行强拆时,尚在有效实施,且该条款规定“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青岛市两级法院,视若无睹,有该司法解释及同年7月22日原告强拆现场散发抗议传单列述为证,在被诉案档案及2023年笔者《案镌耻碑----中国先予执行强拆透析录》书中,这些确凿庭审证据,赫然在列。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始废止。自此,人民法院在“对城市建设保驾护航”旗号下,更加肆无忌惮推行先予执行房屋强拆,仅笔者在青岛市李沧、胶州区代理此类先予执行强拆合法私房案,即有十余起,有案卷档案可查,及原告持有的法院裁判文书为证。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房屋强拆”,是中国当代耳熟能详的裁判用语,但案件诉讼详情,却始终被封锁。案积日累下,法院内部不得不通知停止该项运作,它也成为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司法政策显著反复,及与人民法院多变性举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在档例证,法院已无地自容,及自辩。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向山东省高院的青中法【2002】13号《关于青岛市政协委员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鼓动群众争讼缠诉 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报告》第10页,有清晰的文字自白如下:“我市法院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果敢出台了一项措施:对诉讼期间的被拆迁人,根据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在不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先予执行强拆。这一措施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好评,得到有关行政机关、开发商和广大被拆迁户的欢迎,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该中级法院《情况报告》及奉行先予执行强拆的“果敢出台”政策,在笔者以作者身份在《案镌耻碑——中国先予执行强拆透析录》书中曝光,法院这些害群之马,却装聋作哑,对其公然违反先予执行法律规定、作茧自缚的违法事实,更难从枉判错案中,脱逸避责。
在该喧嚣一时、影响恶劣的红头文件中,笔者系人民法院违法先予执行强拆受害人,曾向中央十余次依法反映其与法律政策上的违法事实,证实责任法院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履行职责,遇有法律政策疑难时,未按法定机制程序,向上级法院请示,却肆意“果敢出台”先予执行强拆,其与被诉104号《行政判决书》唱和,原告依法诉讼,及反馈这些侵害公民权益,毁损中国法治问题,证据确凿,责任方无法掩饰。
该青中法【2002】13号《情况报告》,是向人民和历史已供认不讳的红头文件,白纸黑字红章,它主报省高院,抄报青岛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抄送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委统战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等,翻印、复印无数,其枉法要害是人民法院隐匿原告《产权共有证》,行为充分法律禁止性规定,更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合法房屋并掩饰毁证。
2014年,中国对人民法院违法先予执行,已宣布将其单列入《国家赔偿法》司法违法行为专项条款,然,被诉(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案,却未受到准绳之责,而验看最高法院(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提审”烂尾时,它已被自行打脸。该案当笔者日后涉外行政诉讼庭审时,再看其对1999年的被诉先予执行强拆,又该如何展现新遮掩伎俩。
二、违法先予执行强拆实录
被告违法许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单方拆迁共有房屋的行政行为立案后,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即裁定先予执行强拆,其(1999)南行初字第48号《公告》,称:
“ 关于原告芮少麟诉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南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应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前将其居住的本市莱芜一路11号丙之私房腾空交拆迁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处理,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责令芮少麟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前将所居住的本市莱芜一路11号丙房屋腾空交拆迁人处理。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公告》将该案表述并称为“原告芮少麟诉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它刻意将原告已被法院明确立案的第一诉求“依法撤销青拆管许字(1996)第11号拆迁许可证”,未如实表述,故意遗漏,这有原告在档的《行政诉状》和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为法律文书凭据,但该法院的《公告》却是让原告要“将所居住的本市莱芜一路11号丙之私房腾空交拆迁人国家海洋局”。难道法院在未经依法审核案件拆迁许可合法性前,又凭何作出上述裁定和公告?该份在案《公告》表述案情的极度失实,违法裸显。面对该司法质疑,二审法院竟判决维持,中国法院还有诉讼章法?!
案涉房屋共有权属档案,并非法院操控者,可随意控制示出,对其行为,必须担责。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我家1966年7月即形成法定共有权属关系,相关共有权属证书,虽被被告与法院联手屏蔽,可遮掩一时,但赤裸裸的房屋权属作弊隐匿代价,已令世人惊骇不已。责任法院面对北海分局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青岛市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已出具的北海分局权属转移登记文书档案,及在档的北海分局系列转移登记文书及转移登记痕迹的历史档案,都客观存在,且已完全曝光,在司法公正一旦进一步坦示天下时,人民法院将如何面对共有权属证据被刻意隐瞒的事实,并作答?!
人民法院未经庭审,隐匿原告立案时举证的1955年房地产共有权属凭证,其掩盖共有权属人的法定权属转移变更程序,及作出先予执行强拆房屋,其性质恶劣,将被告1999年拆迁裁决遗漏近百平米的建筑实物,公然毁证,将原告安居乐业的平静生活彻底摧毁,成为庇护官劫民产、侵害原告房地产权益的举世鲜见案例。这世上无与伦比的中国式强拆错案,已近三十年,然面对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裁定》、《公告》和维持判决的终审生效《行政判决书》,及原告《产权共有证》和青岛市房产局出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购买该房50%产权的初始登记档案证据,在最高法院立案庭、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专递形式,备有书证存档,该如此露骨的鲜明错案,只能是某些人在自取其辱。
人民法院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裁定与公告,在操作时间节点上,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四)项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罔顾前述最高法院尚在有效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明确禁令,罔顾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二款“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时逾期已三十八个月);罔顾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2】186号政府令《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罔顾原告已明确书面提请司法勘验房屋裁决遗漏房屋建筑面积的书面诉求,公开庇护被告裁决违法及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之恶劣,多级法院与行政被告沆瀣一气,不屑法律规定,已无处自辩,更已深陷枉法泥沼,难得自拔,这些都是无法规避的法律事实,无法掩盖。
违法先予执行强拆《公告》贴出后,笔者即以行政诉讼原告和青岛市市政协委员身份,将最高法院规定和该先予执行强拆裁定及《公告》与先母名下1955年的《产权共有证》,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面呈告申。接待我的两位处长检察官,看过当事人权属证据和法院文书,直言称“先予执行的法条适用,有明确限定条件,只有法律上确定给付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才可适用,譬如赡养费、抚恤金、支付令等,不能在待定的非给付类行政诉讼中随意适用”,他们摇头叹示,说对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无奈,只能对其违法点到为止。
申诉期间,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2000)青南检民建字第13号《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对中院104号案判决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核签,市人民检察院又以(2000)青检民提抗字第119号《提请抗诉报告书》,向山东省检察院报批,后由两名市检察院处长检察官向我告知:“省检说拆迁行政案现在一律不批准抗诉”,基于此种有法不依,原告只得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房地产大革命”中的司法监督特征,无法掩抹。
在法院联手行政被告,违法先予执行强拆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鸠占鹊巢的“空手套白狼”式侵占下,受害人作为弱势百姓个人,只能坚持依法抗争。
1999年7月22日,是红尘颠倒的一天。上午九时,市南区人民法院调集各类警车五辆、三辆货运汽车、行政庭、执行庭、院部法警大队数十名法官、法警,对我家别墅楼房实施先予执行强拆,把法警强制原告“腾空”的祖屋,交由房屋共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拆除,将满载三大汽车的家庭财物,从青岛市最南端的市南区海边,越过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强制搬迁至青岛市的北端李沧区距原告居住地四十余里外的晓翁村内无法容身、只能暂存家具的两间小平房内,致家庭财物毁损一旦,使全家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居住,顿陷极端困境,这种比文革抄家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劫掠强拆,只是变换了行为主体与时间、名目,举世震撼。
原告受害人不明白,人民法院未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前,竟然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法院禁令和国务院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得超越规定的拆迁期限”禁止性规定的“先予执行强拆”,反口对我诬称“不执行法院裁定”,这是“拆迁为民”,是“拆迁改善提高人民生活”,还是与法律规定在公然倒行逆施? !或许,这即是官劫民产的一种掩饰,和红尘颠倒下,对中国法律及人权的另类嘲讽,戏弄,与公然践踏?!
强拆期间,我们全家依法抗争无效:女儿国内名校毕业获全奖读研入学资格,办好签证,隔天将越洋深造。为避她登机行期受扰,爱女心切的我,叮嘱她在隐蔽高处,对强拆现场拍照取证,这一切,已成为她离别中华大地前,脑海里的梦魇记忆;
儿子时年大学二年级,在楼梯口抗议,被晃动手铐的法警以“妨害执行公务就铐起你来!”威胁,为护家理争,险些付出被剥夺人身权利的代价。若我们夫妻亲历三年饥饿度荒、十年文革的讲述,只能給孩子留下不够深刻的点滴言教,那么,亲历昨夜舒适温馨居住、宽敞住房被法院强制暴拆的直观身教,则只会在其成长期内,留下不愿想起,却永远无法忘记的痛心印记;
妹妹、妹夫取证拍照的相机,被心怀鬼胎的法警在上司颐指气使下夺去,胶片曝光,佯装失手,相机摔毁,他们只能怒目相视,不敢妄语,以免遭横祸;
好友李大夫对我的遭遇不平,法院强拆时手持袖珍索尼机,在警戒线对面马路围观群众中录影,1999年时市区里的这类景象不多,被执勤人员喝斥,隔着人群喊逼他交出录像机,法警呼唤拿人时,为避祸端,李大夫趁乱搭出租车与闻讯赶来的执勤车,开始了摆脱与追逐的盘旋。他们从莱芜一路至江苏路,顺势南下太平路,再西折火车站,后反转绕回,继东返,沿胶州路直趋热河路,进入市北区辽宁路大庙山的锦州路附近下车,近半小时,才甩掉跨区界的尾追者。这是李大夫与我晚上会面,余愤未消时的补叙。
强拆前两天,我的老妻尚远在昆明开会,南方获我电讯后,半夜12点飞回,整夜头绪纷乱,焦虑无眠,身心遭到极大摧残。
上午九点多,强拆人祸降临,老妻无暇顾及家中一切,她一反书生文弱常态,催泪抗议,呐喊得声哑力竭,只能惨不忍睹地悲愤啜泣,那般泪飞如雨直到肝肠寸断的凄惨情景,让稍有点丝丝人性者,无不生怜,围观者更是倍加动容;我是户主,尽管敝帚千金,却被法警强制拦阻在庭院警戒线外,不准超越雷池一步,连我上楼要求清点居室强制搬出重要财物的丝毫权利,都被完全剥夺。
我只能向众多围观者和路人,不断散发赶印的我(青岛市政协委员)与弟弟(淄博市政协委员)、大妹妹(成都市政协委员)三人联署宣讲中共法纪与对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的抗议传单。传单列示有十几条控诉理由,在市南区人民法院案卷存档。奇怪的是司法者,只对我多角度、远距离变焦拍照,对我的激愤抗议,未横加罪名阻止,马路两侧围聚大批不知情的围观者,一号线路公交车被迫多次停驶,鸣笛时,车上乘客从窗口纷纷索取抗议传单,可惜围观者中,又有几人对法院未审先裁的违法先予执行强拆,发出感叹,或有独立思考,及怀疑?对中国法治独立思维的缺失,及民众发言权利被剥夺殆尽,可惜,可叹!
我传单中列示的十四条内容,至今近三十年来,依然经得起现行法律法规的逐条审查检验,当时司法者心虚理亏,对原告抗议未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否则,对我妄加什么“寻衅滋事”、“抗拒干扰司法”、“散发小字报传单”等各式罪名,恐难幸免。
当时,人们对“裁定先予执行强拆”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强拆司法术语涵义,在诉讼程序上的概念区别,模糊不清,他们阅看我的抗议传单,有的恍然大悟,有的表情木然,有的摇头不语,有几个知情者低声讲述法院未经庭审,裁定先予执行强拆,灭毁原告行政争议的实体权利,及行政诉讼对共有房产被法院支持一方强拆的法律后果,有些围观者茫然憨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还会有错? ”,一些围观者对“先予执行强拆”的愚昧,竟无语置评,……。
当满载强制搬出家庭财物的三辆汽车,驶离现场后,随法警哨音与示意,长臂挖掘机从屋后专门堆积起的高坪上,将我们十五六米高的锥型房顶强力破碎,三代人居住已四十五年、我们这一代精心筑建装修的别墅家园,被官劫民产、鸠占鹊巢的公权者,于机器轰鸣嘈杂声中,毁于一旦,两个多小时后,屋毁形销,片瓦无存。
面对这比文革群众抄家还要歹毒得多的人民法院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我无法想象与描绘任何无辜受害者落难时的心情,会有哪种感受?圈地强拆房产的覆巢下,焉然还能存有完卵? 它使我珍藏顶层阁楼与房屋四大壁橱里七十年代以来精心蒐集的诸多文化珍品、祖传典籍、书稿等皆未能得以搬出,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它们连同故居楼房,一起灰飞烟灭,被群氓拾荒者络绎不绝地哄抢殆尽,成为国人言辞犀利的传说资料,……。
我们几代人独立使用青岛市市南区中心这占地650余平米的独立园林院落,被强势共有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借行政被告和人民法院的精心庇护,鸠占鹊巢。我们像上世纪三十年代德国犹太人那般,被强制驱离,扫地出门,漂泊不定,不同的是我们尚有点滴人身自由,而留下偌大一堆灰飞烟灭后的巨型木梁桁架、十二间房屋的精良地板、宽厚的木质构架、数十扇残损门窗与钢筋堆积而成的残垣断壁,则已成为史册存照了。
这一天,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管区周边民众和我们受难人,共同见证到人民法院未审先裁、所谓先予执行强拆的毁证场景!我们成为大陆文革劫后余生的又一代受难人,再次成为公权扒房占地、公平诉讼权利被完全剥夺的渴望人,只要我还一息尚存,那凄绝人寰、百感交集的悲怆,永难遗忘!这光天化日下比杜甫千年前投宿石壕村所见到的“酷吏夜捉人”行径,更要严酷百倍,与当代民告官者惨遭凌辱涂炭的情景,发人深省,更无语凝噎。
当时的我,竭力压抑愤怒,男儿有泪不轻弹,是唯一的选择。人性执法,只能是对有人性者的要求,那些身披公权外衣者,早已忘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华夏之训,抑或其从“娘胎”里出来,就未曾受过对人性人权要有起码尊严的“素质教育”,其庇护官劫民产,谋取升迁利益,未审先裁,强拆毁证,已到了连遮羞布都不要的地步。这就是宣扬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其合法性又在哪里?!即使我从一名青岛市老政协委员的初级认知来讲,也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是遵纪守法、尚还有点滴素质的民众,妻子只能不断泣问苍天,孱弱百姓犯有何种弥天之罪,竟惨遭这远超法界之戒的人祸荼毒?……。霸地强拆时,牟利之徒们毫无人性良知的癫狂狞笑,幕后操盘者弹冠相庆的偷偷窃笑,公器运行者的的残酷冷笑,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在手铐魔影下撕心裂肺的抗争,封锁线周边围观者的含愤怒目与沉默寡言,愚昧者所谓“听命于天”、“逆来顺受”的幕幕场景。就这样被定格,化为泣血文字代代相传,成为中国房地产大革命时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及官劫民产的血泪铁证。
当年那“桃源已毁明月在,红尘颠倒是非清”的场景,苍穹里的日月星辰足可作证,而曾喻为社会贤达的先父母的在天之灵,也在默默注视着华夏大地络绎不绝强拆的惨不忍睹,和子女们的悲戚惨象。当然,笔者更不会忘记以心灵之笔和运用法院违法强拆裁定及公告等系列枉判书证,比照中国法律,记下这桩见不得人的枉法之行。
我的子女亲眼目睹着人民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祖屋,成为极权劫掠的目击证人,那些已先他们踏入社会的“法官”、“老师”、“学长”,给他们补上了这人生必修的中国式“司法实务课”,让他们从现实的独立思考中,知晓到中国法治的特色,让他们知晓人世间愚人者们标榜“民主”社会的丛林法则,及弱肉强食之残酷,和暴虐者的不择手段,知晓到有法不依的司法“制式”,与“无产者”强盗流氓逻辑的交互适用,知晓到做人还需要有不能再行退让的基本人格尊严,及中国百姓期盼法治的举步维艰……。
我时年58岁,已过了遇不平事,会血脉愤张的年龄,何况尚“知书达礼”,是一名所谓的老市级政协委员,对这龙卷风般的圈地强拆,房产财物毕竟属于身外之物,我不会因言行,授极权者以柄,该案未经庭审,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在被告《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已三年无效下,所谓人民法院罔顾法律,无所不用其极,惨绝人寰,“公正”已如飞天黄鹤,无可乞及,更无法自圆其说了。
我在警戒线外,当着社区围观群众,向市南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院长直接质问:“为什么你们法院故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明文禁令?!” 、“为何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可以先予执行强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房屋?灭毁房屋实体?!”、“你们的先予执行强拆与刻意毁证,还有何种区别?!”、“我们与北海分局产权平等共有,无法定给付义务,法院凭何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的明确禁令,先予执行强拆?……”。然口干舌燥,交涉无果,完全犹如对牛弹琴。分管院长看完我散发的传单,知道无言以对,低声劝我“不要激动,慢慢地小声说”,又以“裁定已经生效”、“请注意配合,我保证你有房子住”之类官腔滑语,在进行所谓“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置原告被诉裁决遗漏房屋外楼梯、外门厅、顶层木质阁楼迏百十平米的建筑面积,以规避法定司法测量与证据保全方式,毁证灭迹,未审先拆,毫无法律依据,欺民霸产,极权横行。对这种行政诉讼中的违法先予执行程序,围观群众议论纷飞,他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我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中心的静谧别墅祖屋,瞬间被灭毁,红尘滚滚下,屋魂飘散,这承载着几代人的欢乐,也随之逝去。先父母期盼子女摆脱文革煎熬,能延续平静生活的痴梦,也随着祖屋强拆、诺大庭院的土地使用权被公器劫掠收回,破碎殆尽。
这灰飞烟灭,并非由地震、海啸、泥石流的山崩地裂,而是房地产大革命中,权势集团利欲熏心,相互勾结,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倡导下,众多无辜者遭受飞来人祸,百姓对先予执行强拆城市居民的合法房屋,叫天天不应,行政被告与司法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时效,毫不理睬,有法不依,滥权司法,是原告遭强拆涂炭时的现实感受!
人民法院打压行政原告维权抗争,乃至行政诉讼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掩饰错误和官员违法行为的随心所欲,将中国行政诉讼有法不依的真实大幕拉开,劣行持久,举世尽知。
三、最高审监烂尾,程序空转,泼水难收。
面对国法蒙羞、红尘颠倒、窘迫无奈的民权民生被摧毁,我的两个妹妹因该案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拆迁许可和裁决,程序基本合法”、“原审判决,程序基本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而无处伸冤,气病交加,相继悲愤离世。持续诉讼博弈,是原告我的唯一选定目标,以笔作投枪,剖析该案枉法维持裁决,整理案中诸多碎片,依法理顺案件脉络,进入再审告诉,此志不渝。
当哑巴被逼吞黄连时,尚要跳脚挣扎,我一五尺男儿,遭人民法院刻意藏匿房地产共有权属凭证,隐瞒真相,被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全家扫地出门,最高法院坚持规避纠错,庇护官劫民产,怎能无冤情留世?!先母遗训“莫教伏龙山上月,笑汝负娘万缕情”句,难得忘却。不知中国这种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毁证,是人民法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护航业绩,抑或是极权制度下对访民悲催泪目的屡屡划痕?!
笔者从一个尚不相信人民法院会对宪法保护的私人合法房屋先予执行强拆的怀疑者,亲历这场法官刻意藏匿原告共有权属凭证、先予执行违法强拆、扫地出门的人生巨变后,决心让世人认清极权社会里官劫民产和司法害群之马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派,及中国法律被骗子们玩弄的面目。
该案行政诉讼,法院和行政被告联手隐瞒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原告有着数十年房屋共有权属真相、被告审批拆迁许可与裁决严重枉法、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毁证,被法院终审枉判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于2012年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2014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青岛中院提审复查,却规避调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该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体法规定,掩盖案件真相,拒出(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复查文书,匿藏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该共有房屋50%部分的六份原始登记书证,最高法院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口头告知,将该案置于另册,举世惊愕,铸成中国式拆迁行政裁判案枉法的典型。
目前,“有法不依”及“虚言以对”词语,既是维权访民百感交集下,对上下法官玩权术、走过场的真实评价,更是极权打压下的诉累之痛。原告若抛弃原则,屈从权势,接受“牛不吃草强按头”式的所谓“安置”调处,则将被视软弱可欺。
在权力鼎沸,难替枉判案诿过饰非,乃至无法驳回原告再审诉求下,最高法院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以审监程序空转烂尾。这向原告冷冰冰,硬梆梆的再审答复,2023年原告向最高法院院长的多封公开信及已出版的回忆录里,已有实证。
数十年来,我对祖屋被官劫民产,灭绝人寰的强拆惨景,无处伸冤,心理阴影沉重,法治、人权,在拆迁行政诉讼中被消逝殆尽,四级法院已将该先予执行强拆再审案,划刻在司法耻辱柱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监程序空转,将受害原告再审申诉,戏弄于股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摊示于庙堂,已成无法狡辩的例证。
行政被告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先予执行强拆,最高法院行政庭隐瞒法律事实真相,公开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隐瞒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何以自辩? 法院排除共有权属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诉讼,非法赋予其“拆迁人”名号,庇护官劫民产,鸠占鹊巢,法官触犯刑律,是在依法治国? 法院隐匿原告提请对该涉案房屋司法勘验与实物证据保全,及对被告裁决遗漏楼房钢筋水泥外楼梯、外门厅与起脊楼房近百平米阁楼建筑面积的司法勘验申请文书等在案事实,弃缺法定职责,再予先予强拆毁证,剥夺原告实物举证权利,生效《行政判决书》却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这还有点起码的法治公理?法院隐瞒被告“未取证,先许可,滥裁决”,未依法提交原告房屋产权凭证等法定要件,判称“被上诉人拆迁许可与裁决,程序基本合法”,自欺欺人之深裸露! 法院审监继续刻意摒除“拆迁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遗漏诉讼主体,若非心虚内荏,凭何理由拒出复查裁判文书? 法院隐瞒被告未按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延期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多项违法事实,终审维持判决的结论,更与对被告拆迁许可关键证据无效的判决主文认定显著矛盾,乃至二审隐瞒一审调取他人私房权属证据、冒名顶替,庭审不敢出示质证、随意维持判决,却判称“一审审判程序基本合法”等欺世盗名的枉判事实,不胜枚举,白纸黑字,举世罕见,……。
最高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专递提交的2016年5月底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六份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购买青岛市莱芜一路11号丙楼50%产权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新证据,最高法院却至今对(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拒出提审复查文书,不敢言语,这就是中国式的“审判监督”?
笔者是早期投入中国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系统见证该案全部“司法历程”及裁判彰显的“蛛丝马迹”。二十世纪文革后,中国城市建设繁华景象掩隐下,原告行政诉讼的该案控诉,是中国司法腐败象征与枉判耻辱,是庶民血泪。枉法者面对言不由衷的法官誓言,情何以堪?该案由谁买单,或为害群之马们来擦屁股 ? !
法治本应是对社会弱者的公平保护,是对公权滥用的羁束,应是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该案法官触犯刑律法网,却官运亨通,这不仅是中国法院系统有法不依,偏袒犯罪者的例证,也使“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自我讽刺,成为中国法律,冠冕堂皇,口是心非,众目睽睽下的儿戏。那宣告于世的“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行政判决书》,不仅是人民法院自惭形秽和无法圆说的荒腔走板,更属是在挥刀自宫。
笔者耄耋之年,入籍居住国,跻身涉外行政诉讼。试看,该起四级人民法院隐匿原告《产权共有证》数十年,先予执行强拆毁证,以屡试屡爽的“信访终结,不予再审”,为被告拆迁许可违法审批保驾护航的法院裁判复查,在前述再审证据链前,还能为该案拒出审监复查文书继续遮羞吗 ? ! 人们能否从法治进步和依法治国中获得慰籍希望,会拭目以待。笔者维护法定权益,只是一名以秃笔写实的依法治国追梦人,能将维系人权自尊的史实尽力留下。
华夏大地上,唐杜甫尚有《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留世,称“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只能“归来倚杖自叹息”,然,千年后文明进步的当下,笔者居住44年的别墅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灭迹的“秋风”所破,却连发表“叹息”文字的点滴权利,都被剥夺殆尽,将这类“繁华业绩”在讯息时代,镌刻留世,当属必然。
被诉案判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枉法卑劣确凿,举世哗然,当今司法者,无言面对。终审《行政判决书》刻意隐匿《产权共有证》,称涉案房屋系所谓私房,掩盖共有权属实情,国家海洋局与辖属北海分局将只有50%产权份额的该楼房共有房地产,虚称为其“机关宿舍”,骗取行政批文,无地自容,将中央国家机关的颜面,弃之已尽。该起近三十年的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拆隐案,要在跨世纪的涉外行政诉讼庭审中,还将其在世界目睹者面前,继续献丑?!
欢迎衷心支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国”者,关注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蠹虫隐匿数十年的官劫民产、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行政诉案,在涉外诉讼中的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