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正义要置于实体正义之上
前两天因朱令父母要求重审朱令案说了几句话, 得到了不少网友的鼓励和留言,其中也涉及了辛普森案件的讨论, 意犹未尽,今天再就辛普森案说几句。
好像就是在2周前的周三, 美国前职业橄榄球运动员、臭名昭著的“世纪审判”被告辛普森因癌症去世,这家伙挺能活的,整整76岁。
辛普森当年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男友,指控他谋杀的证据链相当完整,从他在哪里买的德国刀到他留在现场的脚印,(他穿的鞋是特制的,全世界只有二百多双。)以及现场他的血液,称得上铁证如山。
辛普森有名有钱,当然就有超强的律师辩护团。 辩护团律师的职责就是千方百计发现原告方证据的纰漏。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案件, 竟然因为警官福尔曼的一个纰漏, 所有证据被全盘推翻,辛普森被 判定无罪。这在东方法系不啻为天方夜谈。
追捕辛普森和审判辛普森的电视直播,是美国百年来最火的全民文化狂欢之一,分别有9000万和1.4亿的美国人观看,包括当时的克林顿总统也是观众之一。 辛普森审判也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文化现象 ,因为 凡是在如此长时间内引起如此广泛公众关注的事件,对社会文化的影响都无不深远 。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被无罪释放,但他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仍被判支付 3350 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一判决让他的财富大大缩水。这种反差反映的是美国对刑事判罪的谨慎原则:宁愿让坏人漏网, 也绝不让好人受冤。
毋庸讳言, 辛普森的无罪释放, 就司法的实体正义而言是一次失察, 因为涉案的检察官和警察,以及大多数在震惊中懵圈的民众,都始终认为辛普森是凶手。
这样的审判仍能被公众和社会理解和接受, 是因为辛普森的案审仍然遵循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前提:司法系统必须向公众证明其合法性,这是对作为公权力的司法系统的限制和监督,是公权力头上的紧箍咒, 这个原则最突出的特征, 就是允许被告方的律师与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有着同等的话语权, 可以分庭抗礼,这就可以防止司法系统滥用公权力。
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 在法庭上说谎的后果要比案件本身严重,在法庭上,谎言一旦被揭穿,其它所有的证据即都成为废柴。 因为, 在陪审团眼里,原告说谎是对法庭的羞辱,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冒犯, 决不能被容忍 。所以此案的审判过程,就遵循程序正义第一原则而言并没有错谬, 尽管陪审团也明白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极大,但做出那样的抉择仍有令人信服的法律意义。
程序正义原则为何如此重要, 宁愿牺牲实体正义也要遵循?这是因为,如果不给公权力戴上紧箍咒, 一旦失去制约滥用起来, 则社会的任何个人都只能命不如蚁, 典型的例子如前苏联斯大林的大清洗, 无数普通人甚至高官一夜之间就成了阶下囚, 傲慢的公权力凌辱起个人的尊严来,就是如此容易,即使你混成了权势煊赫的高官!
无视程序正义第一原则, 任何个人就都没有与公权力对等抗争的平台, 所以斯大林大清洗的这些阶下囚,在明知被冤枉被侮辱的情况下, 为了保护家人朋友, 还要被迫接受各种指控,甚至还会主动增添自己的罪名, 临被枪毙了还要高呼斯大林万岁!极权体制下, 一个人既不能有尊严的活着,也不能有尊严的死去 ,这时候活得真还不如一条狗, 因为狗不会说话,碰到恶人 只要逃开了一般就可以免祸。 但人偏偏长了一张能言之口, 而一句自己完全无意的话,就有可能被人过度解读成大逆不道的罪行, 让你 逃无可逃避无可避。
极权社会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当然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前苏联。
所以, 程序正义必须置于实体正义之上, 当二者有矛盾时,(绝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致的,拙文第二部分会论及)“实体正义”必须给“程序公正”让路,否则, 司法就会因为各种打着“实体正义”幌子的骚操作,沦为毫无尊严的娼妓,整个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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