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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如何面一个有枪有手段的省级司法机关

(2025-11-27 12:07:35)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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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湖南“冷水江二高中生奸杀女教师案”代理律师发长文驳斥湖南省高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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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该案申诉律师团对湖南省高院“通报”的公开质疑。该文发布在该律所的官网,这一做法是十分罕见的。如果没有对案件绝对的把握,如果不是对结果的极端愤怒,律所是不会、也不敢这么做的,毕竟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有枪有手段的省级司法机关。

2、打脸“小作文”论者。很多善良的群众总以为,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以及省高院的多次“复查”,这个案件肯定没有什么问题了。甚至,一些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也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才知道本案的内情,打着所谓的“专业人的谨慎”,认为其他人提到的诸多细节以及质疑,都是所谓的“小作文”而不可信。

然而,代理律师是依法有权查看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各方的专业人员,他们掌握的案情信息,至少与法官是同等的(非法律因素,以及司法机关故意隐瞒的除外),甚至比司法人员知道的更多。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他们都知道;起诉书没有提到的,他们可能也知道。他们可不是什么不知内情的“小作文制造者”。更重要的是,面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强权,律师如果敢于捏造事实,他们很可能要搭上自己职业的“身家性命”。所以,如果对事实没有绝对把握,他们是不敢公开回应的。再者,一个律师的说法可能有假,几个律师一起回应,甚至案件不同阶段的多任律师都站出来强烈质疑这个判决(见2019年时段的另一申诉律师、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叶竹盛在B站的一小时视频), 其真实性和专业性就值得重视。其实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南方周末》等一大批媒体的新闻调查,对该案提出了质疑。律师或许还有利益因素,而媒体敢碰这种“非正能量”的案件,调查的真实性 是值得信任的。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机构,都在质疑这个案件,这意味着什么?

3、叫人如何相信?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作为官方结论具有极大的公信力。但这一天然的公信力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院必须是中立的,所谓“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法院自己卷也入案件的利益纠纷,成为当事人,则它的判决或者裁决,就不再具有天然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湖南高院是本案的终审法院,申诉人告的就是湖南省高院--告他判错了。更重要的是,如果认错,湖南省高院将承担极其严重的追责后果。两个家庭6个人,连带第三人张某,7个人都要翻案,不仅面临着天价国家赔偿,而且还有刑讯逼供等法律和纪律责任。更重要的,如果认错,则该案是一串司法人员为了逃避责任,掩盖真相,居然弃守司法底线放纵真凶,情节不是一般的恶劣,后果也会十分严重。基于这样的重大利益纠葛,法院能自己认错吗?它的复查结论,还具有公信力吗?

4、侮辱群众智商的通报。小学读到“掩耳盗铃”的故事,总觉得那人怎会傻到如此地步?后来才知道,现实中大部分匪夷所思的“傻子”其实是故意装傻,一如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通常,由于涉及司法机关的自身利益,冤案的翻案非常艰难,面对明显的冤案,司法机关“自说自话”你也毫无办法,毕竟决定权在他手里。但有两种刚性情况除外,一是亡者归来,比如滕兴善案。你说他杀了人,但被害人多年后居然“复活”回来了,不得不认错;另一个是“真凶再现”,第三人供认作案,比如聂树斌案。基本的生活逻辑摆在那,一个案件同一时间怎么可能有两个互不相干的凶手? 这两种情况,虽然发生的概率比六合彩概率的平方还低得多,但一旦发生,因逻辑证明力极强,不得不翻案。

如今,连“真凶再现”也不好使了。当年聂树斌案,就曾出现王书金坚决供认自己是真凶,而控方坚决否认其是真凶的奇观。而本案的“真凶”并非基于口供,而是有DNA铁证的,否认其与案件有关的路被彻底堵死了。没想到,尽管如此铁证如山,亦不能撼动本案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强大抵抗力。为了避免追责,堂堂一个省级法院,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搞出“一案两凶”的桥段。这不是侮辱人智商吗?普通人一辈子碰到奸杀的概率有多少?为何这个倒霉的老师,居然可以在一个小时之内碰到两起?而且还是在相对封闭的自家楼顶上。小说都不敢这么写吧。如此离奇的情节,不是应该有比平常强硬100倍的铁证来坐实吗?而本案偏偏除了口供,一件物证都没有。怎叫人信服?怎能让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几个冤假错案能等到真凶归来?如果这样都不足以翻案,你敢想象,其他的冤假错案将会有什么结果?如果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否也同样无法得到纠正?按此逻辑推演下去,司法岂不变成了“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现在,唯有最高法出面再审或指定外省法院审理,才能弥补本案给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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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证据,本院全部不采纳。你提出的质疑,本院全部不回复。

现宣判如下:……

本案证据充分,完整,量刑准确,程序合法。整个过程中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是铁案。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和历史的考验。不服?那你就让人民和历史来找本院。

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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