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24)
2024 (1112)


1、这是该案申诉律师团对湖南省高院“通报”的公开质疑。该文发布在该律所的官网,这一做法是十分罕见的。如果没有对案件绝对的把握,如果不是对结果的极端愤怒,律所是不会、也不敢这么做的,毕竟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有枪有手段的省级司法机关。
2、打脸“小作文”论者。很多善良的群众总以为,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以及省高院的多次“复查”,这个案件肯定没有什么问题了。甚至,一些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也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才知道本案的内情,打着所谓的“专业人的谨慎”,认为其他人提到的诸多细节以及质疑,都是所谓的“小作文”而不可信。
然而,代理律师是依法有权查看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各方的专业人员,他们掌握的案情信息,至少与法官是同等的(非法律因素,以及司法机关故意隐瞒的除外),甚至比司法人员知道的更多。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他们都知道;起诉书没有提到的,他们可能也知道。他们可不是什么不知内情的“小作文制造者”。更重要的是,面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强权,律师如果敢于捏造事实,他们很可能要搭上自己职业的“身家性命”。所以,如果对事实没有绝对把握,他们是不敢公开回应的。再者,一个律师的说法可能有假,几个律师一起回应,甚至案件不同阶段的多任律师都站出来强烈质疑这个判决(见2019年时段的另一申诉律师、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叶竹盛在B站的一小时视频), 其真实性和专业性就值得重视。其实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南方周末》等一大批媒体的新闻调查,对该案提出了质疑。律师或许还有利益因素,而媒体敢碰这种“非正能量”的案件,调查的真实性 是值得信任的。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机构,都在质疑这个案件,这意味着什么?
3、叫人如何相信?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作为官方结论具有极大的公信力。但这一天然的公信力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院必须是中立的,所谓“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法院自己卷也入案件的利益纠纷,成为当事人,则它的判决或者裁决,就不再具有天然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湖南高院是本案的终审法院,申诉人告的就是湖南省高院--告他判错了。更重要的是,如果认错,湖南省高院将承担极其严重的追责后果。两个家庭6个人,连带第三人张某,7个人都要翻案,不仅面临着天价国家赔偿,而且还有刑讯逼供等法律和纪律责任。更重要的,如果认错,则该案是一串司法人员为了逃避责任,掩盖真相,居然弃守司法底线放纵真凶,情节不是一般的恶劣,后果也会十分严重。基于这样的重大利益纠葛,法院能自己认错吗?它的复查结论,还具有公信力吗?
4、侮辱群众智商的通报。小学读到“掩耳盗铃”的故事,总觉得那人怎会傻到如此地步?后来才知道,现实中大部分匪夷所思的“傻子”其实是故意装傻,一如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通常,由于涉及司法机关的自身利益,冤案的翻案非常艰难,面对明显的冤案,司法机关“自说自话”你也毫无办法,毕竟决定权在他手里。但有两种刚性情况除外,一是亡者归来,比如滕兴善案。你说他杀了人,但被害人多年后居然“复活”回来了,不得不认错;另一个是“真凶再现”,第三人供认作案,比如聂树斌案。基本的生活逻辑摆在那,一个案件同一时间怎么可能有两个互不相干的凶手? 这两种情况,虽然发生的概率比六合彩概率的平方还低得多,但一旦发生,因逻辑证明力极强,不得不翻案。
如今,连“真凶再现”也不好使了。当年聂树斌案,就曾出现王书金坚决供认自己是真凶,而控方坚决否认其是真凶的奇观。而本案的“真凶”并非基于口供,而是有DNA铁证的,否认其与案件有关的路被彻底堵死了。没想到,尽管如此铁证如山,亦不能撼动本案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强大抵抗力。为了避免追责,堂堂一个省级法院,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搞出“一案两凶”的桥段。这不是侮辱人智商吗?普通人一辈子碰到奸杀的概率有多少?为何这个倒霉的老师,居然可以在一个小时之内碰到两起?而且还是在相对封闭的自家楼顶上。小说都不敢这么写吧。如此离奇的情节,不是应该有比平常强硬100倍的铁证来坐实吗?而本案偏偏除了口供,一件物证都没有。怎叫人信服?怎能让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几个冤假错案能等到真凶归来?如果这样都不足以翻案,你敢想象,其他的冤假错案将会有什么结果?如果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否也同样无法得到纠正?按此逻辑推演下去,司法岂不变成了“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现在,唯有最高法出面再审或指定外省法院审理,才能弥补本案给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伤痕。
这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情况对律师来说几乎是家常便饭,你写得多写得好?不好意思我不看。
官方的通报和律师的回应没啥好评价的,自己去看一下,孰是孰非清清楚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还是律师在非对称的绝对劣势下打出来的战局。
自从业以来,怎样去面对这种明显错误确又无可奈何的案子一直在困扰着我。还记得去年一个案子法官各种违规操作,甚至不惜直接采信对方庭后补交的证据(未经我方质证),收到判决书的当晚我气得睡不着觉连夜写了16页的上诉状。对于这种明显的、实锤的、无可争议的程序违法行为,二审法院轻飘飘来一句“该瑕疵尚不足以构成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的情形。”直接维持原判。

“虽然XXX,但是YYY”是法院的万能公式了,虽然后面是法律规定,但是后面是法官的解释权,两者不一致的,以解释权为准。
当然这个案子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限于篇幅就不赘述了。可以确定的是,程序正义的案件结果不一定正义,但是程序不正义的案子结果一定不正义。如果正常程序就能达到目的,办案人员没必要故意去程序违法。
我这个案子二审维持之后,我跟当事人说我免费给你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放弃了。当事人说通过一审和二审已经认清了法院的本质,不抱任何希望了,选择放过自己早日从诉累中解脱出来。
我反而没有这么好的心态,我觉得我在内心里永远不会原谅这个一审法官,不会原谅她未审先判立场先行还没开庭就当着对方的面说要判我们败诉,不会原谅她未经质证直接采信对方证据作为判决依据,不会原谅她在被我发现程序违法之后还在电话里面欺骗我说这些证据是她找同事去调取的……
真要说起来,其实案件的结果跟律师没有太大关系的,反正律师费已经收了,胜诉也好败诉也罢,冤枉也好不冤枉也罢,结果都是当事人承担,律师或许不该入戏太深。但我又认为,如果律师只是一个没有感情的冰冷办案机器,没有任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内心价值的坚守,这样的律师其实不可能创造律师应有的价值。
致敬所有不忘初心的同行们!
你提供的证据,本院全部不采纳。你提出的质疑,本院全部不回复。
现宣判如下:……
本案证据充分,完整,量刑准确,程序合法。整个过程中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是铁案。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和历史的考验。不服?那你就让人民和历史来找本院。
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