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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打击流氓的寻衅滋事罪,缘何沦为公权力耍流氓的工具?

(2023-10-07 21:28:02)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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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笔客 冲破黎明前的黑暗 2023-07-29 09:37 

我以前在写评论文章的时候,经常会写到一句话:再法治的社会,也有伸手不见五指的地方。

这句话,我是有感而发,特别是有感于很多访民或维权人士的遭遇而发。

我可以很肯定的说,在当今之社会,比我了解访民的人不多,比我了解访民的伤与痛、悲与苦,冤与怨的人更不会太多。

因为了解,所以痛恨。

在网络曝光的事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因遭遇强拆信访多年无果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合法权益受损不满处理结果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在网上发布了不当言论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遭遇“不公”表达诉求不当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为私搭浮桥便利村民出行而被“寻衅滋事”......

需要直面的是,我们在新闻或网络平台中看到了解到的这些个例,或许仅仅是“寻衅滋事”这个大口袋里的冰山一角。

这些年来,因工作原因,我接触了解过太多太多的访民。

很多访民的背后,都有着一段不堪的往事和血泪。

观察发现,信访维权时间超过三年的人,至少有一半的人曾因“寻衅滋事”而被拘留甚至判刑过。

三年前曾有个65岁的老人向我求助,从她的遭遇中我了解到,她之前信访举报了十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甚至“黑监狱”里度过,她被拘留或获刑的次数,足有8次之多。

很多生活在岁月静好里的人可能根本就不相信,在法治社会里,怎么可能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

事实上,很多事情,没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

是的,我们确实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事实上我们的法律也很健全,只是遇到某些现实后,法律条文就没了牙齿。咱老百姓,也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很多人从罗翔老师的普法里知道了“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但很少有人了解“寻衅滋事”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有关法律条文对寻衅滋事罪有着明确的界定,构成寻衅滋事有四种行为方式有四种。

1、随意殴打型;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刑;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型。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对照,很多被“寻衅滋事”的人,严格来说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

罗翔老师为什么会说“寻衅滋事”是“口袋罪”?因为在现实中,当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提出问题的人被解决了,问题它就不存在了,对吧?

而如何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呢?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他装进“口袋罪”里,最现成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

当然,采用的办法和方式有很多,正如王丽所说的“一百种办法”,正如某社区书记所说的“孩子是他的软肋”。

办法永远比困难多”这句话,是很多体制内工作的人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特别对负责“维稳”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而言,尤其如此。

当一个人没有软肋也不适用于“一百种办法”的时候,至少有一款“寻衅滋事”适合你吧!

可以说,任何让公权力不爽的行为,都面临着被“寻衅滋事”的风险。

《刑法》里为什么会“寻衅滋事”这款罪,其目的是什么?

其目的是用来对付流氓,打击流氓的。

讽刺的是,在今天寻衅滋事被发展成了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耍流氓的武器。

近年来,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一直都在,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都在。

这么多人都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自然是有着社会原因的。

因为我们需要更为开放、更为民主的社会氛围,去真正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基本权利。

今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就再次在提案里公开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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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代表认为,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一起呼吁吧!
我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的法治环境能真正的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那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是一个朗朗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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