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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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就是胡作非为

(2023-01-21 06:07:07) 下一个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就是胡作非为

                  2007年7月2日

何必

7月1日是快速处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略。)

网上的段子说:一位70岁的大妈开着一部车载着3个也是大妈级的老人缓缓的开在省道上交通警察把他拦下来说:「大妈ㄝ,你开这麽慢,会影响交通的ㄝ」  开车的大妈讲:「那个招牌不是写20吗?」交通警察说:「那是20号公路啦!」开车的ㄚ妈说:「喔!喔!!那是几号公路而不是限速喔!」交通警察说:「对啦,疑~~~???你後面另外3个大妈怎麽脸色这麽难看 ㄋ!」开车的大妈回答:「我们刚刚从245号公路开过来ㄚ!!」

7月1日开始,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这是北京市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于道路拥堵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经过了媒体此前对如此措施的公告并解释,共产党的生日这天,这项措施终于正式粉墨登场。

为了让全社会都能够看到北京市交警威武雄壮得凶神恶煞的模样,特意让媒体集中到当天出发地点,报道交警上路巡查执法的仪式。这就是咱们所谓的形象工程不是?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功效。

这个办法,看上去还真是挺美。让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双方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如果事故涉及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则各自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事故车辆不会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眼巴巴等待交警到来鉴别现场区分事故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如此过程所导致的对道路交通拥堵的后果都可以省略了。多么伟大而精致的制度创新啊。

不过,按照我这等吹毛求疵的乌鸦嘴看来,这个办法不过就是个说好了是作茧自缚、说不好就是胡作非为的馊主意。

为什么?

在该办法推出、媒体报道之际,就分析过,现如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最麻烦的是什么?责任认定。而这里面的责任,恰恰是与时俱进的中国社会之中最为麻烦的。中国完蛋也就完蛋这个责任上。官本位体制中,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上行下效,整个国度都呈现着表彰权利却放逐责任的倾向。台湾作家柏杨说中国人死不认错,这还是本着一个远离大陆的人在几十年铅的说辞,如果老人家现在到咱华夏大地来看看,就会知道情况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整个民族都已经沦落为恬不知耻的货色。甭说山西黑砖窑这种惨绝人寰震惊世界的恶行到现在被官方偃旗息鼓根本没有什么地市级(更不用说省部级甚至国务院)官员为此丢官担责,血淋淋的事件就这么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是民间随便两个什么人发生冲突,最先做的就是推卸自己的责任。没辙,全民腐败嘛。

这样,两个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最先做的,也是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在北京的道路是无时不刻都在发生着,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道路上两辆亲密接触的机动车停在那里,车主或者是恶语相向,或者大打出手,或者不理不睬。这是什么?就像幼儿园俩孩子打架,要等到阿姨来进行仲裁,由具有权威的大人来辨明孰是孰非。

新办法让事故机动车主自行确定事故责任,然后迅速撤离现场。这需要的必要条件是什么?第一,机动车主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具备相关知识、经验、素养;第二,双方车主能够就事故责任分配迅速达成一致;第三,对于事故现场线索具有保留证据的能力和条件;第四,事故双方就事故达成的意见一诺千金;第五,事故责任能够被交管方面所认可;第六,事故责任能够被保险公司所认可;第七,双方各自保险公司能够在赔偿金额上有效协调。

通看如此条件,哪一个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具备的?难点在于,发生事故双方对于责任的判断,并不是像事故车主这样的非专业人员能够大包大揽的。

西方国家里发生这种交通事故双方交换联系方式就可以分道扬镳,不会给交通状况造成更大危害,这并非是因为洋鬼子们驾驶机动车的个个都是神通广大对于交通法律出口成章烂熟于心,而是因为其责任体系的健全,双方不会担心如果撤离现场对方突然变卦不认账、或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以及警方对事故责任有所异议等等。

这在中国是可能的吗?

更不用说,中国是个什么社会?是个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每每发生交通事故最先想到的是什么?能够找什么人摆平。坐在车里先打一通的电话铲事,这是迅速撤离能够替代的?

而且,该办法的背景条件还应该是,交警到事故现场的速度低于双方认可事故责任并撤离现场的速度,以及事故前后道路通行能力因此而具有明显变化。

开篇报道中,当事故责任很明显时,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是造成滞留现场的原因,这种情况可以先将车辆放到道路旁边,等待交警或者保险公司到来;可如果双方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无法达成一致该怎么办呢?新办法规定,只要是轻微事故,并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也必须撤离现场。那么,什么叫做轻微事故呢?办法规定,涉及理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但车主是不是具备勘察事故责任并且给出理赔金额的能力呢?如果超过2000元却撤离了现场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即便双方车主能够迅速撤离现场,假如一方车主驾驶机动车逃逸呢?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吧,连轧死人的机动车都敢于逃之夭夭,更甭说简单的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了。这时,就需要机动车事故双方在现场划线,分辨责任,手机拍照,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并且能够得到确认……这个过程,如果慢于交警赶到现场的速度,那么到底是哪一个方式对于缓解道路拥堵更为有利呢?设想一下,如果距离现场100米就有巡逻的交警,但由于事故双方没有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而是在现场讨价还价拍照划线喋喋不休,这就不会对道路造成拥堵?

新办法规定,如果发生事故没有及时撤离现场造成道路拥堵,则对双方各罚200元,这种表面上看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举措,不过又是为委府扩大非税收入提供了设寻租空间。

很难想象的是,在北京90%道路达到饱和的状态里,发生交通事故不会加剧原本就寸步难行的拥堵。于是,不管是否愿意撤离现场,只要还在必要的保留证据等一系列操作没有完毕之前,警方通过无处不在的全方位电子眼监控,完全可以到达现场先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罚200元再说。

就算是双方划线拍照完毕撤离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底现场勘察,也还是要占据道路,形成二次拥堵。

而且,这北京的交通拥堵,就像是病入膏肓的中国社会,那是可以救药的吗?指望着这么一个办法的出台,就能够使北京市诺大一个地方活生生被弄成了一个停车场,这是新办法可以解决的吗?虽然说,交管部门职权所限,无法遏制北京市无节制的机动车增加势头,也无法替王岐山都抓耳挠腮上窜下跳却无计可施的全城拥堵找到制裁那么多党政军机关撤离增加及其横行霸道的锦囊妙计,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只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当中巧立名目发国难财,以治理交通拥堵为名为自身以及北京市委府谋取不义之财吧。

更令人唏嘘的是,新办法规定了几种严重事故情形,是不得撤离现场的。其中一条的规定为,一方是酒后驾车。这种规定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可想而知的是,酒后驾车(被简称为酒驾)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本能反映就是尽快撤离,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这时,事故的另一方能够怎么办呢?凑过去闻闻对方是否喝酒了?在北京警方夜以继日查酒驾,被查车主都还驾车逃跑、或者面对警方的专业测量设备绕来绕去不予配合,死活不肯对着那个仪器的最大口吹气。警方都难以确定的事,让事故一方的机动车主去判定对方是否酒驾?凭什么?

事故双方都怀疑对方酒驾,可如何才能证实呢?如果对方的确酒驾,会接受简单的那种像狗一样闻嗅?如果对方没有酒驾,那么这种测试会让对方感觉受到侮辱。

就算是判断对方酒驾,如果错了怎么办?如果忽略了检查对方酒驾,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怎么办?

这反映出,执法权方面的似是而非:让机动车主来完成警方的任务,注定是会出乱子的。

新办法的这种规定实在就是胡作非为吧。

在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可能由车主自行完成,交管部门在此责无旁贷。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推给机动车主,实际上也是警方推卸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的表现。

简单地说,新办法对于执法权行使方面的不作为,以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尽可能推卸给机动车主为突出亮色。从交管部门电子监控范围已经达到无缝隙(盲点)的情况看,新办法的实施无非是给交管部门凭空制造了一个能够对事故双方都能够进行罚款的绝佳机会,为了罚款经济的欣欣向荣而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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