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纯属扯淡
2005年9月8日
何必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7月2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略。)
这样一条新闻出现,显然是个非常正面而且很积极的消息,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据该节目周末主播、跑口女记者在讨论该稿件时介绍,这个举措得到了北京市有关方面的大力宣扬,北京媒体也乐得顺水推舟,把这件事做大,当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闻事件加以宣传。
本来嘛,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的头面都走到台前就此表态鼓吹,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该合同的推出是个得到党政部门高度重视与推崇的大事;看看节目里接受采访的那几个人,分明都是些一跺脚地动山摇的重量级的人物,说起话来响当当掷地有声,大脑袋纷纷登台亮相,注定这是个很难找出毛病的功德之举。虽然人们可能看到新闻时对类似总工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劳动者撑腰心存疑虑,也认为企业联合会负责人出面推波助澜有企业主色彩而使得该合同的有效性有所减损,可毕竟聊胜于无,劳动者终于可以有了拧成一股绳与资方叫板讨价还价的余地了。
是啊,集体合同的颁行想必会改变员工在劳动谈判时的不利地位,增加劳动者在劳资就劳动关系进行谈判时的筹码,提升其在企业中的位置,加强劳资双方的联系,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平衡。北京市目前460万职工里,符合集体合同条件的有180万,或者说,职工总数中多于1/3的人将有可能受到这种政策的惠及。能不为之叫好?
与该节目记者一起前往采访的北京台新闻中心记者为这个大快人心的好消息兴奋不已,经请示后要把接受采访的头面们请到演播室,用专题方式继续发掘新闻价值。
碰到这样的正面得不能再正面的新闻,该怎么点评?该节目的主播明白表示不懂。而这也恰恰是这个蒸蒸日上的节目的最大提升瓶颈所在:新闻评论所要求的知识背景、新闻视野、基本立场、正义精神等都会考验节目的生存与发展。
而面对如此消息,老潘的态度快速而鲜明:这种举措纯属扯淡!
最后确定下来的点评格式为:一评(一句话简单点评)一引(出下面的新闻)。
而在节目播出时,主播高潮东的点评为:我们希望两点,第一,别做花架子;第二,确实有用。大概也算是言简意赅,而且尽在不言中。在当天北京市所有媒体有关此事的报道中,如此点评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何以如此?姑且不谈如果什么企业拒绝签定这种集体合同的罚则如何非常模糊;在罢工、示威、游行等基本人权都或者被宪法废止、或者在事实上无法得到审批、工会早已不是劳动者代言人反而成为官方利益和企业主利益的狼狈为奸者的情况下,集体谈判并形成有效合同又能是个什么样子?
在国际上,“不当劳动行为”又被称为“不公正劳工措施”,作为劳动法律的概念,它主要是指雇主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目前,国际劳动法学界公认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差别待遇”,包括经济上的差别待遇,如解雇、停职、调动、减薪、降职、停止升迁等;精神上的差别待遇,指雇主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压力或负担;工会活动上的差别待遇,是指虽然不影响个人的利益,但却影响工会活动的行为,如以平调甚至提升工会干部来影响和干扰工会活动的行为。此外,雇主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和干涉工会等行为,也都被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如何区别雇主的正常管理与“不当劳动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只要老板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工会“顺利实现团体交涉”,即可以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推定他的行为属于“不当劳动行为”而被责令停止、恢复原状,直至更严厉的处罚。
1997年,美国一家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咨询委员会起草了一份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并以此为评价依据开展认证活动。SA8000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的13个公约为依据制定的,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和管理系统九个方面,主要是解决生产链/供应链的内部劳资问题。美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尚未承认SA8000标准。
2004年10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此前,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中国不宜推行SA8000认证。截止到2004年2月,全球只有354家企业获得认证,其中中国企业54家。SA8000的影响远非媒体宣传的那样广泛,通过SA8000认证也不能完全说明企业就履行了社会责任。中国在保护用工条件、规定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由于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普遍执行劳动法的同时,因区域差异的原因,一些企业的工作环境及条件还有待改善。因此盲目宣传企业实施SA8000认证,会给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更多的困难。经济发达国家采购商们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包括SAI制定的SA8000标准所规定的一些要素,有些我们可以认同,有些则不能认同。如SA8000标准中涉及的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等要素绝不是简单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国企业需要承诺的社会责任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我们应结合国情,按照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我们要认真研究SA8000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诺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
从认监委有关负责人的言辞里,说来说去,无非是透露出一个信息:中国有自己的劳动法,在这方面是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的。特别是SA8000里涉及到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等要素,绝不是简单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因此,其中所涉及到的集体谈判权利,早就被中国官方所否定。于是,人们也就能够很清晰地推测,所谓集体合同究竟能是个什么货色。
进一步,即使集体谈判被贯彻实施,那么又能签定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呢?自然,这就推进到了对于这种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母法的针砭。而实际上,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到现在几近成为过街老鼠了。
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撰文指出,《劳动法》存在不少明显的不足,表现在:大部分农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而这种状态必定会形成大面积的身份歧视现象,固化城乡二元结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等等。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律师指出劳动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首先,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其次,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三,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第四,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第五,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第六,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第七,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第八,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第九,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第十,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梁彗星在《现行法律“鼓励”工资拖欠》一文中指出,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于解决的根源,就在于现行法律法规本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一律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工资是劳动者用血汗换取的报酬,是用来养家活口、维持生计的。在关于利益的分类上,工资属于“生存利益”,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利益”截然不同;在关于权利的分类上,工资债权属于“生存权”,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权”截然不同。按照现今各国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对“生存权”和“生存利益”的保护,应对优于对“经济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亦即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应当优于对企业债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有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就在审计署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更有甚者,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是6个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果超过6个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其败诉。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决败诉后,该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那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15天,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前述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工资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就在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亦即被打了75%的折扣。……我们的法律法规应当真正贯彻特殊保护弱者、特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思想,对工资债权给予优于企业债权的法律保护。
……
所以,即使北京市现在热炒的集体合同得到彻头彻尾的贯彻,能够签定的劳动合同也不过是一纸对于劳动者非常不公平的契约。在实体与程序法律都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立法与司法者闭口不谈时,挥舞着集体合同招摇过市,充其量也就是个花拳秀腿形式主义的玩意儿。劳动者千万别把这看作自己从此就能够当家做主的气口了。
也正因此,老潘才说那纯属扯淡;然后高潮东才冒出那么样在北京媒体里独树一帜的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