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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是我家的,民国时是我家的,怎么现在就变成大家的?

(2023-06-05 18:03:47) 下一个

最近,很多农村地区刷新了墙上的标语:“宅基地不是祖业,是集体资产!”

有村民诉苦:“我家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这宅基地清朝时是我家的,民国时也我家的,日本鬼子来了的时候还是我们家的,怎么现在变成大家的?!”

有人说:“我爷爷的爷爷就住在那里,那山那树是他们一铁锹一镐头挖出来的!是富农,说保护富农经济,我太爷爷活着的时候还能进山砍个柴!现在说房产也是集体的!也不知道祖辈留给了什么给我们这些不孝的后代!”

也有人说:“我们祖先从明朝就住在这里,现在告诉我说这个房子和我没半毛钱关系,不能继承不能改动!”

还有人反问:“祖宗流传下来的宅基地是集体的,那么祖宗留下的债务是不是也是集体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国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自然,宅基地也确实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并没有产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农民宅基地。

第一,宅基地闲置、倒塌后空置2年以上未重建的,为了避免浪费宝贵的宅基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第二,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的。擅自改变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可以把宅基地收回。

那么,谁是村集体呢?或是谁代表村集体?

村集体又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

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实行公社化,一个村就是村集体,大家同吃同住同劳动,生产资料自然也属于大家共同所有,产生的利益,群体村民进行分红。

但是,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是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是单干,自然也就没有了所谓的“村集体”,没有了集体产业,这个收归集体,到底该收归谁呢?如果收归村委会,那么村委会对全体村民进行分红吗?如果不分红,那么又为什么成为集体呢?集了谁的体呢?

虽然法律层面上这样说没问题,但是在具体执行上确实自相矛盾。

另外,农村的宅基地,特别是老宅,一般都是子孙继承而来,有些渊源流传的家族,祖宅甚至传了几百年,现在却告诉他们,这不是祖宅,是集体所有,虽然合乎了法律,但是却寒了民心。

近年来,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不断翻新,一些地方政府,禁止农村宅基地翻修、重建。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宅基地收费政策,超出标准的部分,每年需要交费。一些地方,开始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退出机制。还有一些地方,对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家庭的宅基地进行强制收回。

根据各地目前实行的宅基地超面积付费试点来看,宅基地超面积大部分基本上采取的收费方式为阶梯式收费。顾名思义宅基地超面积越多收费越贵,甚至有的农民一年需要缴纳的费用就高达万元。

比如河南下属的新乡石婆固镇给出了明确的超面积收费标准,167平方米以里的宅基地仍无偿使用,但是超过规定面积的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2.5元缴纳额外的使用费。300平方米以内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参照此标准来看,如宅基地超出面积百平方米,也就是每年需要给村集体支付1000元的使用费,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则需要缴纳6000元的使用费。

总而言之,镰刀已经割向了农民的宅基地。

现在舆论已经开始造势,就是要告诉你,宅基地不是你的,而是集体资产,让你用是情分,不让你用是规矩。

对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对于一些农村家庭而言,宅基地就是命根子,宁愿多交钱,也不会退地,并不能起到禁止多占、集约管理的目的。

而收回常年在外打工的家庭的宅基地,更是直接断人后路,倒逼这些外来务工人群成为城市房地产的接盘侠。

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除了责任田和宅基地,还有什么?

 

 

作者: 开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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