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sandstone2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正文

撬门杀狗,以“防疫”为名就可以这么任性吗?

(2021-11-17 17:51:43) 下一个

昨天收到后台很多留言,让我说说“上饶杀狗”的事儿,我简单谈谈好了。

先简单说说是个什么事儿。

11月12日晚零点,上饶信州区某住户接到通知,要求全小区去酒店隔离(该住户并非确诊病例,只是为配合防疫进行隔离),不允许带宠物,而其家中刚好养了一只小狗。
该住户自称,她临走前曾跟和工作人员再三确认,只要把狗栓好,就不会被带走或处理掉。

谁知,她去了隔离点之后,两个带着铁棍穿防护服的人撬门而入,想把狗带走,狗挣脱绳子,他们就直接用铁棍招呼,将狗打死,然后装入塑料袋带走。该住户家中刚好装有摄像头,所以其主人通过摄像头全程亲眼目睹下了她养了多年的宠物被人活活打死的那一幕。 杀狗的过程中,其主人还打电话向工作人员求饶,但无效。

我虽然没有养过宠物,但看了这个视频之后,仍感觉很不适。而宠物主人心情会是个什么样子,是我无可想象的。

可是,事情到这里还没有完。更令人“叹为观止”的神操作在昨天陆续上演:

事发后,主人朋友对此发微博,简述了事情的经过,但她很快接到匿名电话,这位自称“普通人”的电话,先是报出她的详细个人信息,然后威胁删除微博。 而小狗的主人自己也被单位威胁,必须删微博,禁言此事,否则就会丢工作。

而在引发网络的极大公愤之后,当地官方发了总算一条微博,在文中大玩文字游戏,声称:现场工作人员在未与该网民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街道办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已取得该网民谅解。

一时之间“无害化处理”“已取得谅解”成了新晋网络热词,有人说,以后“无害化处理”就是杀的意思,而“已取得谅解”就是当事人已捂嘴的意思了。

当然,这些评论,在当地官方的那条微博下,你一条也看不到,这条转发数万的微博,底下只放了寥寥数条留言,全是“点赞”“坚决支持”的。

五万转发,就四个评论,请问其他人都说了啥?

说说我对这个事儿的看法。

有人说:这有什么呢?一条狗命而已么。值得网上这么小题大做吗?

你得承认有些人就是这么思考问题的:他自己不养狗,就觉得杀狗也无所谓,他自己不说话,就觉得捂嘴也无所谓。他们的“负能量”总是最少的——直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为止。

我也不养狗,但我要说,这不是“一条狗命”的问题。是的,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没有动物生命权的概念,但宠物至少应该被视为是其主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宠物被长期饲养,主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那么对其主人的价值就更为巨大。咱中国那句古话:“打狗也要看主人。”狗的生命你可以不尊重,其主人的物权你总应该尊重一下吧?

但从目前网友曝出的消息和当地官方那纸闪烁其词的声明看,我们看不到当地相关部门对于涉事公民的物权的丝毫尊重,也没有把之前对其的许诺当回事——原本答应好不带走、不“处理”,你撬门进屋就直接打死。事发后第一时间的反应还不是道歉,而是忙着捂嘴。请问,你们把公民的基本权益放在何地了呢?

有人说,当地的做法,都是根据相关部门或抗疫指挥部的相关命令,是大局,就算过分一点也要支持。 但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一种出于公益的行政命令,它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呢?

我觉得有必要普及一个现代国家在设定和执行行政法规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最早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在19世纪末提出的。

奥托·迈尔观察到,当时的德国警察们为了方便完成管制任务,经常滥用一些行政权力,从而导致公民不必要的的权益损失和政府行政管理措施的“脱敏”和失效。

于是奥托·迈尔在其主持修订的1895年版《德国行政法》中,就明确写入了“行政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的条款。

根据后世法学家们解释,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公权力即便在得到授权,用行政手段去达成某公益项目的时,也有义务要将其对公民的权益损害降到最小:“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那么行政权力应尽一切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的那种方法而为之。”

“比例原则”是所有现代政府颁布行政法令时所需要遵循的基石,它指出:目的的善意,并不能直接赋予行政命令本身以合法性,行政命令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证明其已经是对公众损害最小的“最优解”之后,才能获得合法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比例原则”形成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整体是特别强调秩序而(相比英美)不那么重视私权的,比例原则能在这种环境中萌发、成熟。可见这条原则是多么重要,它不仅仅是保障私权的问题,更关系到行政命令能否服众并达成其效果——如果政府总用大炮打蚊子,社会也是会对此“脱敏”的。

而这个原则,在我国目前也被认识到了,并得到了社会和国家越来愈多的重视。比如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2条第6款就明文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这个法条的法义内涵,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和其行政人员要遵循行政上比例原则,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减损公民的权益。

以比例原则去审视此次“上饶杀狗”案,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必须问一下涉事的相关部门:

第一,在户主尚未确诊、也没有被判为密切接触的情况。就打着防疫的名义这样对其撬门、杀狗,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防疫的相关法规?是否符合中央一再强调的“科学防疫、精准防疫”的精神?

第二,当地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有没有遵循哪怕一点点“比例原则”?有没有尝试过在达成抗疫目的与尊重公民私权之前达成平衡?有没有试图把对公民的权益减损降到最小?还是说,只为了达成上级交代的防疫指标,宁肯错杀一千,不肯放过一个,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体现出哪怕一点点尊重?

我在《上海烟火:“老鼠”要抓,但也请尊重“瓷器”》中曾经阐述过,防控新冠疫情是目前国家的大政方针,我们绝大多数的公民也是愿意支持、理解、配合,并分担相应的代价的。

但种支持、理解和配合,并不等于一些地方可以打着防疫的幌子过度施为。更不意味着一些人可以为了向上级交差,不顾“比例原则”,全无尊重公民个人权益的意识。
其实,对于合理、精准的防疫,各地本是有可“抄作业”的模范的,上海等地的防疫措施受到全国点赞不是没有理由的。

而正如我之前在《为什么应该向上海学习》一文中说的,问题的关键不是各地资金、技术上的差别,而是意识上的差距。

管理者到底有没有现代意识?是能够遵循包括“比例原则”在内的一系列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在完成目标的同时,尽可能尊重每个人的私权?还是只把防疫大局当作了一柄尚方宝剑,一本正经的干出一些特不正经的事?

这两种做法之间的区别,我们每个人自己心里都有杆秤,是能分辨的出来。因为人对自己是否得到尊重这种事,是最敏感的。同时,我们也得问自己一下,我们发起全民抗疫运动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每个中国人的健康,让每个中国人都能过上更好的生活。这说到底,也是国家对于我们每个个人切身权益的尊重。

这个初心,与法理上的“比例原则”是那样的相和,希望我们所有人都能将它们铭记。不要忘记,不要变味。

愿疫情早日结束,愿每个人都能被尊重。

 

 


作者: 海边的西塞罗

[ 打印 ]
阅读 ()评论 (2)
评论
sandstone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一个没有惊艳的老树' 的评论 : 一声长叹。。。
一个没有惊艳的老树 回复 悄悄话 没有疫情 也不会尊重人或者动物。 文化特色。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