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10月5日实施了“禁蒙面法”即《禁止蒙面规例》。
禁蒙面法的内容是禁止香港市民在任何公共集会上使用口罩或其他类型的面罩。根据该条法例,“为避免身份被识别而遮盖面部的人(即使他们参加的是合法的集会或游行)就构成了犯罪,可能遭到一年徒刑的惩罚。”*引用内容来自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91008/hong-kong-mask-protest/
这项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国政府保留的“紧急情况条例”(紧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制定的。该法例允许行政长官可以制定任何针对紧急情况,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的法律。但是根据必须香港《基本法》,确立法例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审议。
而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实际上绕过了立法机关,直接实行了该项法律。并且声称是为了香港的公共安全和法治着想。
此时的香港政府的这种做法以及明显可以看出来香港政府已经开始专制,并且不再有司法独立,而成了北京的一个傀儡,这种违法立法,以权谋私的行为已经让港府离北京政府的样子不远了。以为在中国大陆的“法治”社会里,很明显法律是为政府服务的,是由执政党建立并为党服务的。而法律并不是也不能成为政府的武器,不应该被用来维护政府的利益和形象而针对或镇压人民。
我认为禁蒙面法可以看做是一种为了收集公民面部ID,达到对示威者“秋后算账”的威胁和恐吓的目的。迫使香港公民不敢上街游行,不敢继续为了表达诉求和政府对峙。对香港政府来说,人民们不敢参加游行示威了不就没有人表达意见,不就“解决了矛盾“了吗?但是实际上是这样的吗?无论是香港政府的行为还是北京政府的指令,甚至中国大陆在70年里发生的很多事情都证明了掩盖了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矛盾只会加深加剧,只有真正的让人们让政府直面问题,和国民讨论解决方案,才会真正最终结解决问题。如果不愿意看到因为暴乱而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正面回应,满足公民的合理诉求,并且严加管束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的警察等才是更明智的选择。
似乎在历史上很少有某些人,某个团体,乃至人民的示威游行,抗议,可以和政府对峙几个月之久,也很少有政府能够和人民对峙这么久还能保持这么”强硬“的绝不妥协的态度。某些所谓的支持中共政府的“爱国者”声称,这样的游行要是发生在美国,这些人造就被抓被打死了。我相信他们没有考虑过,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美国,哪怕任何一个有以人民的权益为本的政府的国家,没有政府会和人民对峙几个月这么久,在游行开始不久早就会开始坐下来回应讨论人民的诉求了。如果政府官员甚至国家元首一意孤行,在就下台了!
如果是,基于我的查询,我认为你对该法案的理解有误,并且对美国总统“绕开宪法和国会发动战争却因该法案而不违宪”的理解也有误。基于《War Powers Resolution》和香港基本法的定义和条款,所谓的“战争授权法“与美国宪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与香港基本法两组对象的情况不同,对比没有可比性。
其次,基于“宪法是最大法”的理解,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紧急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违反基本法,所以不应被保留甚至执行。
所以,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立法,违反香港基本条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认为可以视为专制。这就是我的观点。
首先,当我搜索所谓“战争授权法”,我找到的是“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假设,你所指的就是我所查询到的该法,(以下论述前提均为假设我们说的是同一个法律)我阅读了相关词条,我所了解到的,所理解的该法的大致内容和定义为:
1.
《战争权力法》限制总统发动的权力,总统发动战争必须通过国会批准。体现并且强调国会的权限和对总统权限的局限。可以说该法案某种程度上就是在避免专制和极权。
而你的表述和我所了解到的这一点有很大的矛盾,你的理解和了解是:“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国会才能宣战,因此,总统的任何战争行为都必须通过国会,否则属于违宪。但每个人都知道,很多突发情况根本没法让总统去通知国会,然后国会辩论,最后宣战。所以,美国有一个战争授权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统可以在 90 天内不经国会宣战而对外有战争行为。”
我假设你认为“《战争权力法》给于美国总统某种便利,可以绕开宪法,发动战争。并且你用“突发状况,没有时间”的理由为总统不通知国会发动战争开脱”。
2.
战争权力法规定,“美国总统下令军队进入战争状态前,应”尽可能”与国会磋商,若无批准,军队进入战争状态或临近战争状态后48内,总统应向国会报告。除非国会另有决议,否则军事行动不能多于60天,同时有30天内撤兵时限,国会亦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指军事行动”
(来源: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330791)
而在该时段的战争期间,白宫,美国总统将有责任,可以被决议谴责质问甚至停止不经过国会授权的军事行动,并且有必要做出说明和解释。
(参见2011年奥巴马政府利用战争权力法空子介入叙利亚战争,之后提交报告辩解)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1-05/22/content_12555373.htm
即“发动战争,进行战争,停止战争”的批准的权力,至始至终属于国会,而不是美国总统
正如美国的宪法规定,国会是权限最高的可以对战争行为进行批准的机构。并且“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参见
美国宪法第十款”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美国宪法第十款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议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这都是美国宪法和战争权力法对于美国总统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国会的权力的强调的体现。
至此,排除实际内容如“90天”这个数据,我相信你对美国宪法,以及战争权力法的与讨论话题相关条款的含义和他们的关系的理解已经有很大的误解了。
其次,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表明:(1)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而香港基本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故仅仅在这两部分的内容的含义就有矛盾了,并且香港基本法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经济情况规例条例可以被修改或者废除。
这里已经可以看出“战争授权法“与美国宪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与香港基本法两组对象关系的不同,一个是在美国宪法框架下维护美国宪法,强调国会对战争批准的权力,一个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和香港基本法矛盾。所以两组对象情况不同,对比没有可比性。
而基于以上所述,本人认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立法,违反香港基本条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认为可以视为专制。
部分资料权威及非权威来源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战争权力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战争权力法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arpower.asp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chapter-33
war power resolution Purpose and policy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54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Transcription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constitution-transcript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文)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dccc9a0100uw1h.html
只要政府有某些信息可以追踪追查到示威者,哪怕在有限的时间内,这些示威者还未失去理智,还没发展成暴力激进示威者,单纯是基于示威者的政治观点,正常的表达不满,政府都有可能为了某种政府的政治利益,在知道其信息的情况下,采取特定的举措。这不是不可能发生,而是已经在大陆和香港都发生过很多次了。任何算是正常的表达不满大多数时候并不是由法律定义的,而法律大多数时候也是由某些有目的的立法执法者来释法执法的。
如果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虽然其实已经曾经发生,为了降低示威和表达不满甚至正常不满的成本而做些有必要的自我保护,本人表示很理解。
参加了游行,就一定有被知道的风险,只有不曾参加,不曾拥有特定的政治观点和言论才能在很大程度上不会有风险,而实际上不曾参加,不曾有特定政治观点,只要某些人认为你有做过,有某些观点,你就满足了被“清算”被算账的条件。这样的事情也已经在中国的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了。此时是不是因为参加游行而被算账也并不重要了。
是不是能证明政府知不知道参加了游行,未来政府会不会秋后算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参与游行示威,拥有特定政治观点的人的所拥有的担心,在在未来申请公共福利以及生活将会面临的有可能故意被政府施加的阻碍。这是蒙面降低成本的主因。
如果行为必须与责任对应,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警察,甚至政府。部分人对权力的滥用,法律与人道违反和违背,公信力的流失,长时间的不正面回应,拒绝,与民矛盾冲突的升级,以及区域性的暴力,及其他所导致的种种,政府也有非常大的责任。
没有成本也就无所谓,可以肆意妄为,包括犯罪,你不能说这种可能不存在,而墨菲定律解释了,只要有可能,就一定会发生。
也就是只要人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不会考虑遵守法律。那么换成游行的概念,如果游行示威可以不遵守法律,还算是正常表达不满吗?
从防治秋后算账的角度讲,既然不知道你是否参加游行,那么对你算帐的话你又如何证明这是秋后算账呢?
行为必须与责任对应,这是任何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1. 不管示威者中有多少暴徒,也不管有多少你声称的假扮示威者的黑社会,只要真心为香港着想,停止示威,这些严重破坏公共财产,严重破坏香港社会秩序的动乱就会停止。
2. 你既然说有假扮示威者的黑社会,不要蒙面,不是更容易发现和揭露他们吗?你为什么反对呢?任何法律措施,都不可能100%有益无害。
3. 眼下制止动乱,停止破坏,是当务之急,对香港有好处。你同意吗?你到底是希望香港好,还是希望香港经济垮下去?
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没有,那就一条一条给你对应。基本法=美国宪法,紧急情况条例=战争授权法;港首=美国总统;香港暴力=突发战争行为,援用紧急情况条例制定反蒙面法=援用战争授权法对外开战。
如果港首这次没有援用紧急情况条例而去直接下令任何人不得蒙面,那才是真正的违宪和专制。正因为她援用了该条例,她的行为不是违反基本法的。
博主你的问题就在于没有理解紧急情况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之实质是什么: 即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给行政长官以绕过议会立法的权力,以应对紧急情况。你可以争论港首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有用,是否聪明,等等,都可以。但是她这样做不违宪!!是合法的。这就是为什么除了博主你,没有人在是否合法这方面有什么异议。
禁蒙面规例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规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港府的立法行为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矛盾,如果要根据紧急法,特首的确是可以制定任何法律,但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法律从制定到颁布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做的。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做法可以看作违反了基本法的地七十三条以及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如果有所谓的“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紧急情况出现的。美国战争授权法就与这个类似。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的情况,“90天”的时长于蒙面法的制定和颁布的时长实在无法比较。(个人认为这个假设或者援引可能是某人的臆想,除非有事实依据)
有错请指出
说的好!
真别说,还真有不少法盲存在,写博或评博太过感情用事了。
既然当猪圈里的首席大法官叫嚣出“要对司法独立亮剑”之时,粉红们没有任何反对和异议,那么面对香港同胞的抗议抗争,粉红们的“法制”叫喊,实际上也就是放屁!某部分权力阶层凌驾于法律之上,香港人又如何能够相信这些人会依法治国?
明明白白的现实摆在面前,粉红们只会落个装叉被雷劈的下场。
自己看吧。打着民主旗号的文革在香港进行中。
1. 今年黄金周假期,经各陆路口岸进入香港的内地旅客数字下跌约五成。林郑月娥8日表示,暴徒的暴力破坏行为影响共约60万基层员工的生计。政府尽力保住香港人就业,但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支持抗暴工作。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51181.html
2. 茶餐厅勇敢“撑警”意外收获爆棚的生意。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51185.html
3. 新加坡媒体刊出的这幅漫画,在香港火了(图),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48921.html
4. 骂得解气!香港阿婆徒手清理路障,怒斥暴徒,“KO”记者(组图),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7/8748115.html
5. 香港问题成间接原因 汇丰银行计划裁员1万人,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7/8744712.html
都是明明白白登载在文学城城头的新闻报道,你看到了吗?
"此时的香港政府的这种做法以及明显可以看出来香港政府已经开始专制,并且不再有司法独立".
博主,你是法盲呢,还是不懂逻辑?你看看你自己上面说的这两句,实际上是在说援用现有法律去立法是专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紧急情况条例本身就是法,立这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绕开立法机构,以免耽误时间。港府引用这个法案,不是港府绕开立法机构,而是这个法案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绕开立法机构!!!而且,港府引用这个法案来制定反蒙面法,而不是随意立法,这本身就是法制的体现。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紧急情况出现的。美国战争授权法就与这个类似。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难道美国总统也是专制?你可以讨论蒙面法是否正确,但是说引用紧急情况条例去立法是专制的表现,实在有些脑残。
我认识的一个人,从香港刚刚回来,说,学生们是和平请愿,但很多黑社会的人,拿着工具就打学生,而且警察看见也不管,都躲起来,就让学生埃打。如果垵您的意思,就是学生们活该被打是吧?
如果你支持政府这样对待手无寸铁的市民而毫无同理心,那将来,你会遇到同样的状况,一样,也无人同情你。
欲千北, 你瞎的,看不到?
你用 "黑警卧底的暴力罪行" 搜索,有很多视频证据
证据太多了,你去YouTube看看, 黑警卧底的''暴力罪行“, 使得市民愤怒一再升级
黑警受过训练, 有强大武器, 又有黑社会福建帮外援, 没有人威胁到警察的生命
向警察和政府建筑扔砖头,扔燃烧弹, 破坏港铁车站, 大多是警察卧底做的, 为镇压取缔制造证据
据我了解到的资料来看有的人确实不是真正的有政治观点的示威者,只是痞子。而激进方式表达想引起政府回应的示威人士,以及正常的示威活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中立甚至事不关己的市民的生活,这是相对的,即政府和示威者之间的对峙造成了一些列的事件,影响了“正常”的公共设施。威胁警察的生命和警察滥权威胁示威者的生命我觉得也应该相对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