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一点关于香港禁蒙面法的看法,原文请转至: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5959/201910/9021.html
关于一些评论里的观点我非常不赞同,想辩论一下,也希望对原文做一个更深的探讨。本文内容即我对原文部分评论的第二次回复。
原文有评论说:
"这项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国政府保留的“紧急情况条例”(紧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制定的。该法例允许行政长官可以制定任何针对紧急情况,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的法律"。
"此时的香港政府的这种做法以及明显可以看出来香港政府已经开始专制,并且不再有司法独立".
博主,你是法盲呢,还是不懂逻辑?你看看你自己上面说的这两句,实际上是在说援用现有法律去立法是专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紧急情况条例本身就是法,立这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绕开立法机构,以免耽误时间。港府引用这个法案,不是港府绕开立法机构,而是这个法案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绕开立法机构!!!而且,港府引用这个法案来制定反蒙面法,而不是随意立法,这本身就是法制的体现。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紧急情况出现的。美国战争授权法就与这个类似。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难道美国总统也是专制?你可以讨论蒙面法是否正确,但是说引用紧急情况条例去立法是专制的表现,实在有些脑残。
附上一些资料给一些看不懂文章甚至认为别人是法盲而自己才真正是naocan的可能根本没考证过什么的人:
禁蒙面规例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规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港府的立法行为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矛盾,如果要根据紧急法,特首的确是可以制定任何法律,但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法律从制定到颁布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做的。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做法可以看作违反了基本法的地七十三条以及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如果有所谓的“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紧急情况出现的。美国战争授权法就与这个类似。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的情况,“90天”的时长于蒙面法的制定和颁布的时长实在无法比较。(个人认为这个假设或者援引可能是某人的臆想,除非有事实依据)
博主啊,你还是连问题的实质是怎么回事都没有弄清,我只好再重复以前的话。但这里回话无法加重,大写之类的,所以只能希望你认真看。任何一个国家,像紧急情况条例的目的就是要绕开议会!!!因为议会的立法程序繁琐,无法应对紧急情况!正因为如此,依照紧急情况条例立法,虽然绕开议会,但并不违法!!!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国会才能宣战,因此,总统的任何战争行为都必须通过国会,否则属于违宪。但每个人都知道,很多突发情况根本没法让总统去通知国会,然后国会辩论,最后宣战。所以,美国有一个战争授权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统可以在 90 天内不经国会宣战而对外有战争行为。这样做当然在字面上讲是绕开了国会,是违宪的。但因为有战争授权法,因此总统援用授权法所进行的战争是合法的。
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没有,那就一条一条给你对应。基本法=美国宪法,紧急情况条例=战争授权法;港首=美国总统;香港暴力=突发战争行为,援用紧急情况条例制定反蒙面法=援用战争授权法对外开战。
如果港首这次没有援用紧急情况条例而去直接下令任何人不得蒙面,那才是真正的违宪和专制。正因为她援用了该条例,她的行为不是违反基本法的。
博主你的问题就在于没有理解紧急情况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之实质是什么: 即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给行政长官以绕过议会立法的权力,以应对紧急情况。你可以争论港首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有用,是否聪明,等等,都可以。但是她这样做不违宪!!是合法的。这就是为什么除了博主你,没有人在是否合法这方面有什么异议。
本文内容:
首先,请问你说的”战争授权法“是不是指的是”War Powers Resolution“?
如果是,基于我的查询,我认为你对该法案的理解有误,并且对美国总统“绕开宪法和国会发动战争却因该法案而不违宪”的理解也有误。基于《War Powers Resolution》和香港基本法的定义和条款,所谓的“战争授权法“与美国宪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与香港基本法两组对象的情况不同,对比没有可比性。
其次,基于“宪法是最大法”的理解,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紧急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违反基本法,所以不应被保留甚至执行。
所以,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立法,违反香港基本条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认为可以视为专制。这就是我的观点。
首先,当我搜索所谓“战争授权法”,我找到的是“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假设,你所指的就是我所查询到的该法,(以下论述前提均为假设我们说的是同一个法律)我阅读了相关词条,我所了解到的,所理解的该法的大致内容和定义为:
1.
《战争权力法》限制总统发动的权力,总统发动战争必须通过国会批准。体现并且强调国会的权限和对总统权限的局限。可以说该法案某种程度上就是在避免专制和极权。
而你的表述和我所了解到的这一点有很大的矛盾,你的理解和了解是:“一旦有紧急战事发生,总统绕开国会先开战,90 天以后在与国会商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国会才能宣战,因此,总统的任何战争行为都必须通过国会,否则属于违宪。但每个人都知道,很多突发情况根本没法让总统去通知国会,然后国会辩论,最后宣战。所以,美国有一个战争授权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统可以在 90 天内不经国会宣战而对外有战争行为。”
我假设你认为“《战争权力法》给于美国总统某种便利,可以绕开宪法,发动战争。并且你用“突发状况,没有时间”的理由为总统不通知国会发动战争开脱”。
2.
战争权力法规定,“美国总统下令军队进入战争状态前,应”尽可能”与国会磋商,若无批准,军队进入战争状态或临近战争状态后48内,总统应向国会报告。除非国会另有决议,否则军事行动不能多于60天,同时有30天内撤兵时限,国会亦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指军事行动”
(来源: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330791)
而在该时段的战争期间,白宫,美国总统将有责任,可以被决议谴责质问甚至停止不经过国会授权的军事行动,并且有必要做出说明和解释。
(参见2011年奥巴马政府利用战争权力法空子介入叙利亚战争,之后提交报告辩解)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1-05/22/content_12555373.htm
即“发动战争,进行战争,停止战争”的批准的权力,至始至终属于国会,而不是美国总统
正如美国的宪法规定,国会是权限最高的可以对战争行为进行批准的机构。并且“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参见
美国宪法第十款”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美国宪法第十款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议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这都是美国宪法和战争权力法对于美国总统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国会的权力的强调的体现。
至此,排除实际内容如“90天”这个数据,我相信你对美国宪法,以及战争权力法的与讨论话题相关条款的含义和他们的关系的理解已经有很大的误解了。
其次,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表明:(1)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而香港基本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故仅仅在这两部分的内容的含义就有矛盾了,并且香港基本法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经济情况规例条例可以被修改或者废除。
这里已经可以看出“战争授权法“与美国宪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与香港基本法两组对象关系的不同,一个是在美国宪法框架下维护美国宪法,强调国会对战争批准的权力,一个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和香港基本法矛盾。所以两组对象情况不同,对比没有可比性。
而基于以上所述,本人认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立法,违反香港基本条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认为可以视为专制。
部分资料权威及非权威来源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战争权力法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arpower.asp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chapter-33
war power resolution Purpose and policy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54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Transcription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constitution-transcript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文)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dccc9a0100uw1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