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翔熙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2765861
海勒判决—最高法院明确第二修正案的个人持枪权
本文由枪友会网友hci 原创,Oskarlre 给与部分编辑并得到原作者许可。特此注明并表示感谢。
长久以来,美国公民的持枪权是引述自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 但是实际上第二修正案的文稿只有短短的一句话: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网友hci把这句翻译为:
“因为一个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民兵组织对维护一个自由国度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力不应该受到侵犯。”
事实上过去百余年此修正案根本没有成为一个议题。 传统意义上美国公民持枪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过去几十年来,近几十年来随着控枪问题被炒作成美国各级政治选举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之下,对这一宪法条文的合理解释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需求。要知道,虽然这句法案原文看似很简单,但基于此点引申出的权力分配是引起巨大的分歧的。 拥枪派和控枪派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解释: 拥枪派认为后半句是本法案的核心,持枪是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力。政府对此并没有随意管制和剥夺的权力。 而控枪派则认为后半句是基于前半句的,个人不构成人民,而人民必须组成组织并被管辖才可以持枪。因此政府有随意管制个人持枪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美国宪法有最终解释权的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就要对此作出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判断。 为此最高法院是非常谨慎的。 一直在拒绝两方的案子作为最后听审(美国最高法院有选择案件听审的权力,如拒绝听审,则下级巡回法院则是最后审判结果)。 但这个问题不可能永远悬疑。 因此2008年最高法院以5-4通过了海勒判决(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对第二修正案作了深入的阐释。 也最终确认了以下原则:
“The Second Amendment guarantees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affirmed.”
O翻译:(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二修正案确保与民兵组织无关的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力,并有以传统合法目的使用武器的权力,例如在家庭中的自卫权。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所确定的那样。
那么这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在美国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一州,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直辖土地。因此其法律是直接进入联邦法律范畴并有一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管辖。 而不是像其他州一样要先进入所在区域的巡回法庭。在1975年的时候,华盛顿市议会颁布了一个枪支管制条例(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s Act of 1975), 此条例禁止华盛顿市居民拥有手枪,自动武器,或高容量的半自动枪械,以及禁止居民在未登记情况下收藏枪支。虽然这个条例允许1976年以前注册的警察和枪支对此豁免, 但额外要求枪支存放在家里时必须被“卸载,拆解,或加装触发锁或类似的束缚设备”。 这实际上剥夺了居民合法的在家持枪自卫的权力。 试想,当犯罪分子冲来的时候,你还有时间去找解锁工具或者把拆散的枪装起来么?而禁枪如此严格的华盛顿特区恰恰是美国犯罪最高发的20个城市之一。 因此一直在被居民所诟病。 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斗争, 而2002年的一批案子里,海勒案最终被选择是有其特殊性的。因为海勒是一名特种警察。
作为特种警察,海勒日常工作时候是可以持枪的,而且他可以光明正大的在各个联邦政府大楼持枪巡逻。但是讽刺的是,下班后作为一个华盛顿市的公民,他却被禁止在家拥有枪支。 难道犯罪分子在警察下班后就不报复了么? 从1970年就开始住在华盛顿的海勒眼睁睁的看着自己所居住的肯塔基公寓区从一个对穷孩子友善的救济区域由于犯罪逼迫无法自卫的守法良民逐步搬走变成了一个毒品天堂。 因此他决定改变这一切。 他开始想通过美国步枪协会来对华盛顿市提起诉讼,但是美国步枪协会拒绝了(O注释:别看经常媒体把美国步枪协会渲染成大妖怪一样,其实他们常常是一群懦夫而已,邀功倒是很快的)。
但是总有好事的人来争取这个机会的。 2002年,在卡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obert A. Levy和Clark M. Neily III 两人来挑战华盛顿市的这一规定,并自掏腰包。 要知道,一场最高法院的官司要打就是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美元。 而且最关键的是, Levy 本人从来没有拥有一支枪。 但作为宪政学者, 他认为,宪法的尊严高于金钱(当然,这也是他有钱。。。。) 于是他找到了6名愿意作为原告的华盛顿市公民,提起了诉讼。 并成功将海勒案最终送到了最高法庭。
结果我们都已经清楚了。 在长达6年的诉讼后,2008年最高法院最后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华盛顿特区的枪支管理条例违宪,并全面废除。因为这个裁决的判决书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全面深入的阐述第二修正案的涵义。 因此意义极为重大。 本文在这里详细介绍这个判决书的内容。 基本以翻译为主。为方便阅读,判决书引用的大量案例和文献就都省略了,只是逐段翻译其主要论点和逻辑。
以下为网友hci 独立翻译的判决书总结。 特此感谢。
本判决书分四节:
第一节介绍案子的情况,上面已经介绍不再重复;
第二节占据了判决书的绝大部分篇幅,阐释第二修正案的涵义;
第三节最短,指出出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
最后一节,结论和对案子的判决。
这里先说一下本案大法官构成:
Chief Justice (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大法官:John P. Stevens, Antonin Scalia (于2016年2月去世), Anthony Kennedy, David Souter, Clarence Thomas, Ruth Bader Ginsburg, Stephen Breyer , Samuel Alito.
其中
支持:Scalia, joined by Roberts, Kennedy, Thomas, Alito (O注释:基本为保守派)
反对意见一: Stevens, joined by Souter, Ginsburg, Breyer (O注释:基本为自由派)
反对意见二:Breyer, joined by Stevens, Souter, Ginsburg
现在让我们从第二节看起:
第二节一开始,判决书指出解释宪法条文的原则。宪法是写来能让建国当时的投票公众所理解的,所以其用词都是指的是当时的正常涵义,而不是某种专业术语或者含有其他隐晦的意思。关于第二修正案,判决书认为这个案件的双方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华盛顿特区一方认为拥有武器是只适用于民兵的一个权力,海勒一方认为拥有武器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力,而与是否是民兵没有关系。于是判决书从语义分析开始,来阐释第二修正案的意思。
第二修正案分为两个条款(见上),前一部分是一个前言性质的条款,后一部分是具体起作用的操作性质的条款。前者并不限制后者,只是用来表明后者的意图。这样的句子结构在当时的法律文本中是很常见的。下面详细分析。
A. 解释
1. 操作条款。
a. “人民的权力”。这样的用词在宪法中用过两次,一次是用于第一修正案人民的集会和请愿条款,另一次用于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和没收条款。用到的地方,都是指的是个人的权力,而不是集体的权力。类似的,宪法中的“人民”,也指所有组成人民的个体成员,而不是其中的一个子集。相反,前言条款中的“民兵”是指人民的一个子集,这和操作条款的用词是不一致的,可见前言条款并不是用来限制操作条款的。这儿,拥有武器权是指所有人民成员的个人权力。
b. "拥有和携带武器"。先说武器,这包括任何个人可以携带的用于进攻或防御的武器,不一定是用于战争的。那种认为被保护的武器只能包括18世纪就存在的武器的说法近乎于胡搅蛮缠。就如第一修正案保护现代的言论手段,第四修正案限制现代的搜查手段一样,第二修正案保护拥有现代武器的权力。
“拥有武器”在建国当时的文献中,是指任何个人拥有武器的意思,而与参加民兵与否没有关系。类似的,“携带武器”也不含与军事组织有关的意思。总之,华盛顿特区方和Stevens大法官认为的“拥有和携带武器”只限于与军事活动有关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含义在立国当时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词的习惯用法。就算这些词时常被用在军事场合中,也不能说明他们只被限制在军事场合,它们在其他场合中的大量使用说明了它们本身并没有军事含义。
c. 操作条款的含义。就是保证个人在冲突中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力。而且这个权力是事先存在的,第二修正案只是说这个权力不能被侵犯。这样的措辞说明它是一个已有的权力,宪法没有给与人民这个权力,这个权力也不因为宪法的存在而存在。从历史上看,一系列事件使得英国人对集中于王权的武力非常担心,于是在大宪章中规定了新教徒永远也不能被国王缴械,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修正案所承认的权力的来历;到美国立国的时候,这其实已经变成了一个人民的基本权力,而且明显是个人的权力,与民兵组织无关。
2. 前言条款
a. "训练有素的民兵"。民兵,在立国当时和现在一样,都是指所有身体健全年龄合适的男性公民。“well-regulated”在建国当时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意思。
b. "自由国度的安全"。国度,指对自由民的政体的统称,而不是指单独具体的一个州。当时至少有三个原因让立国者认为训练有素的民兵对维护自由国度的安全有用:1) 能击败入侵者和反叛者;2)不必维护一个庞大的常备军;3)训练好了并被组织起来的公民可以更好地抵抗暴政。
3. 前后条款的关系
按照上述语义分析和历史渊源,前后两个条款配合得完美无暇。立国当时,很多人担心联邦政府要缴人民的械,要用常备军或其他武装来压迫人民。所以汤玛斯.杰弗逊在宪法修正案中,很自然的要用一个前言条款来说明宪法保证人民拥有武器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防止公民的民兵组织被废除。这个条款并没有说“为了保存民兵”是保留这个古已有之的权力的唯一原因。毫无疑问还有其他的更重要的原因,比如个人自我保护,狩猎,等等。但是新的联邦政府可能缴人民械的威胁正是使得这个权力被写进宪法文本的原因(还有一些其他权力并没有被写入宪法,见第九修正案)。(最高法院多数认为) Breyer大法官认为把“个人自我保护权”只是拥有武器权的一个附属利益,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把重点放在了前言条款。前言条款只是说明个人自我保护权与拥有武器权的“被写入宪法”没有关系,但个人的自我保护权其实是拥有武器权的核心成分。
除了忽视第二修正案不是用来发明新奇的法律原则的,而是用来继承英国祖训的这个历史事实之外,华盛顿特区一方的解释根本就不能起到保护一个更狭窄的民兵拥枪权的作用。如果拥枪权只是赋予给有组织的民兵的,这就不能保证一个“公民的民兵组织”的存在来作为对暴政的预防。因为国会有权力来组织民兵,那就有权力来决定谁能当民兵,这样肯定就会形成一个“选择性民兵组织”,这正是英王觉得有用,而美国立国者要力图避免的东西。
B. 先例
上述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符合建国当时各州法律对拥有武器权的解释。略。
C. 对高院反方论点的驳斥
Stevens大法官主要依靠第二修正案撰写时的有关历史(来提出异议),比如当时国会的争论等等。但用这些历史来解释这个共所周知的书写一个已有权力的文本,是很值得怀疑的。当时的确有人担心联邦政府要解散州政府的民兵组织,但这种担心在第二修正案的前身中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是表达在其他的法律提议中。第二修正案的前身是当时已有的一些州的宪法中对拥有武器权的保护条款。第二修正案只是保护人民个人的拥有武器权,并不能避免联邦政府对各州的民兵组织的控制。
Stevens大法官认为有几个州的第二修正案提议中提到了常备军的危险性,说明这个修正案只是与军事有关的。但是,也有一些州和一些个人的第二修正案提议明确的指出这是一个关于个人的权力,比如宾州的提案提到了狩猎权,等等。除此之外,Stevens大法官找不出任何根据来说明拥有武器权只是关于有组织的民兵的。他认为宪法的撰写者们对第二修正案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理解。 但权力法案写下都是当时共所周知的自由权利。
D. 后续
讲述第二修正案通过之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文献对它的理解和应用。太长了,略。总之是符合本判决的解释。
E. 案例
对于已有的相关判例(包括下面要提到的米勒判决),一一论述其是否与本判决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相冲突。太长了,略。结论是没有冲突。
第二节完。
第三节是反枪和控枪人士最爱断章取义的一个章节。这一节很短,只有三段话,hci网友进行了全文翻译:
“和大多数权力一样,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制的。从黑石头到19世纪的诸案例,评论员和法庭经常解释说,这个权力不是一个允许随时随地随意随便地拥有和携带任何武器的权力。 比如说,大部分考虑了这个问题的19世纪的法庭认定禁止隐藏携带武器是符合第二修正案和类似的州法的。虽然今天我们不打算对第二修正案的全部范畴做一个彻底的历史性分析,但我们的意见不应该被当成是对如下由来已久的法令的质疑: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人拥有火器,禁止在敏感地域比如学校和政府建筑内携带火器,或者是对商业武器的出售施加条件和资格。
我们也承认另外一个对拥有和携带武器权力的重要限制。就像我们上面已经解释过的,米勒判决说,被保护的武器是那些‘当代常用的武器’。我们觉得历史传统上对携带‘危险和异乎寻常武器’的禁令也是支持这样的限制的。
也许可以反对说,如果军事服务中最有用的武器,比如M-16步枪之类,可以被禁掉的话,那么第二修正案的权力就完全和其前言条款剥离开了。但是,如我们已经说过的,民兵的概念在第二修正案通过的时期是指全体能战的公民,他们会从家里带着他们自己拥有的合法武器来履行民兵的职责。今天的民兵,要能和18世纪的民兵一样有效的话,也许就是需要那些尖端的在社会大众看来是异乎寻常的武器。事实上,也许再多的小型武器用来对付当代的轰炸机和坦克都是没有用的。但是,就算时代的发展限制了前言条款和被保护权力之间的符合程度,这一事实也不能改变我们对这个权力本身的解释。”
(O注释:这个案子里没记错的话华盛顿市律师曾说到不能让平民拥有原子弹等大杀器。当时的大法官回答好像是:等我们遇到了案子再讨论居民能不能有原子弹这个问题。。。于是华盛顿市律师哑口无言。)
第三节完。
第四节,回到当前的案子,DC的这个法律禁止在家中拥有手枪,同时要求家里的合法武器要随时锁起来或者拆开来,让它不能使用。如上面所说,与生俱来的自我保护权是第二修正案的核心。这个手枪禁令等于是把整个一大类的美国公众常用来自我保护的武器都禁掉了。而且禁令延伸到了家里,这是个人,家人和财产最需要被保护的地方。无论使用什么级别的用来审查被单列出来的宪法权力的标准,这个法律都是违宪的。美国历史上还从来没出现过这么严重的对手枪的限制,很多限制不这么严的法律都被法庭推翻了。
不能说因为允许其他种类的枪,禁止手枪就不是违宪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美国人民认为手枪是最重要的和最常用的自我保护的武器,这就足够认定禁止手枪是违宪的。
要求家里的合法武器要随时锁起来或者拆开来,让它不能使用,这也同样是违宪的,因为这让公民用武器行使其核心的自我保护的功能成为不可能的。
Breyer大法官提出一个比较宽泛的法律论点,他批判我们拒绝建立一个适用于限制第二修正案的法令的审查级别的作法。他建议不使用任何一种传统的审查级别(严格审查,中等严格审查,理性基础),而是用一种赋予法官很大权力的“利益平衡的考究”,用来“考察与重要的政府利益想比,是否某个法令阻碍被保护的权力达到了一个过分的程度”。据此,Breyer大法官认为禁止手枪还不算过分。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其他单列出来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是适用于这种"利益平衡"办法的。一个权利在宪法中被列举出来这一事实本身,就等于剥夺了政府,包括政府的第三个分支(法院),能够视情况来决定什么时候这个权利需要被坚持的能力。一个宪法保证的权利如果要由以后的法官来决定它是否还有用的话,就不能算是一个被宪法保证的权利。宪法权利的范畴是由通过宪法的人民当时的理解为准,无论将来的立法机构或者法庭是否觉得这些范畴是太宽泛了。我们对第一修正案并没有根据这种“利益平衡”的办法来把纳粹言论禁掉,即使这些言论是非常的不受欢迎甚至是错误的,第二修正案也是一样的。 这些修正案恰恰是人民进行了“利益平衡”之后产生的结果,现在Breyer大法官想要自己代而行之。无论将来如何评判,守法的负责任的公民用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家庭的权利高于一切其他的利益。
Breyer大法官责怪我们对如何应用这个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留下了这么多的疑问,说我们没有对我们认可的规章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进行全面的阐释。但是,既然这个案例是本院第一次对第二修正案进行深入考察,我们不应该指望这个判决能阐明这整个领域。假以时日,我们有足够的机会来阐述那些我们上面提到的例外法令的历史合理性,如果,并且当那些例外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
最后,本法庭宣布华盛顿特区败诉,其法律违宪,如果海勒有资格行使他的第二修正案权利,华盛顿特区必须允许海勒注册他的枪并给他发枪证。
判决书的全文贴在http://www.qiangyou.org/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816
判决书的pdf文件在 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54/07-290/opinion.pdf
自此, 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力最终在空悬217年后(1791-2008)被最高法院所确认。 随即美国海外属地持枪权在两年后的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 2010一案中被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本案结合所确认。 个人持枪权正式成为了了美国法律认可的权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