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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关于“时效”的法律讨论(2/2)

(2019-08-21 05:50:25) 下一个

(222)
张又普:关于“时效”的法律讨论(2/2) 

我的《南京大屠杀》一文发表后,获得了许多反馈,有褒有贬有疑问,非常正常。首先要对所有花费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的网友表示感谢。有些网友对于20年时效一说表示疑问,例如:

疑问二:一百多年前,加拿大政府有一个歧视华人的法案,过了100多年之后才向华人们道歉赔偿,这可是早都过了20年时效了,怎么解释?

回答:国会是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场所,一百多年前加拿大国会通过了一项歧视华人的法案,这是当时执行的法律。不过,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的,在这百余年间,人权和平等成为现代人的观点。以今日之观点来考察历史,历史上有许多法律都不符合今日的观念,所以,国会要通过新的立法,废除旧法,订立新法。新法订立之后,如果再歧视华人,那就违法了。简单地说,在执行既定法律条文之时,要考虑时效问题,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制定或修改,则没有时效限制一说。

疑问三:希特勒发动二次大战,杀害了数千万人,如今虽然早已过了20年,但对于如此严重的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今日的他有罪吗?

回答:对于任何种类的罪行,道义和舆论上的指责都是永恒的。由于希特勒的严重罪行,他早已被钉到了历史的羞辱柱上,遗臭万年。但由于他在战争结束前死亡,因此,任何法院和法庭都没有对他起诉,更没有对他判刑。法院不审判死人,法院不审判历史。

疑问四:上世纪三十年代,前苏联的“肃反运动”中,数百万无辜民众惨遭杀害、监禁,他们在生命威胁之下根本没有能力去控诉那些凶手,过了20年之后,罪犯们就无罪了吗?

回答:这种犯罪是政府性犯罪,制定法律的人制定了恶法,因此,在这个政府的内部,是不可能伸张正义,判罚犯罪人的。法律认为,应该在这个政府垮台之后的20年之内,对前政府官员们的罪行提出起诉。如果前政府持续时间较短,那些罪犯还没有死亡,可以将那些罪犯绳之以法。但如果前政府持续时间很长,罪犯们都已经去世了,那就没有办法给他们判罪了。不过,对于前政府的那些罪行,舆论和道义上的谴责是永恒的。

不论多么严重的罪行,都是有时效的。更远的,例如,对于1644年多尔衮犯下的杭州大屠杀这一严重罪行,我们不能对他起诉,更不能起诉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罪。我们只能从历史教科书上来指控他们。近年来,南京市政府建立了博物馆,怀念30万死难同胞,从道义和历史角度,指控当年日军的残暴,肯定国民党蒋介石在抗战中的贡献,是很值得赞赏的。不过,由于毛泽东时代的严厉镇压,在和平年代的27年里,人们无法向杀人凶手们提出任何指控,我们已经错过了宝贵的20年时间。当年的杀人凶手们即使没有去世,想要在法律上指控他们,显然为时已晚,但道义上的审判将会是永远的。

国内链接:http://www.hedao.vip/hedao/vip_doc/11947566.html

资料链接:
肃反运动:https://baike.baidu.com/item/苏联肃反运动/3071601?fr=aladdin
多尔衮:https://baike.baidu.com/item/爱新觉罗·多尔衮/5404860?fromtitle=多尔衮&fromid=194564&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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