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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秦永敏、毛国良关於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问题的原则声明(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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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秦永敏、毛国良关於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问题的原则声明(1998年7月1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人民日报》载,我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承诺,将於今年秋天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我们表示审慎的欢迎。

    人权原则,是当代世界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是人权的最重要最基本组成部分。正因此,自《联合国宪章》始,一切联合国文件均基於人权原则,都强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部宪法也均对联合国的这一精神作了形式上的认可,即使在“文革”中制定的宪法,也保留着大部分相应的内容。然而,不容讳言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政府在毛泽东时代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践踏一度达到了人类历史上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邓小平晚年也发生了在国家广场大规模镇压乃至屠杀依法行使集会、示威权利的普通民众的事件,在江泽民时代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大量关押的因言治罪者并没有得到释放,近半年则又有十余人为此入狱,因此,现实情况是,中国的人权状况依然形势严峻。

    说到签署公约,我们不能不指出,去年十月我国政府签署保护自由工会的联合国《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後,山西大同工人李庆喜仅仅因为宣传筹组自由工会,就被政府判处劳动教养。显然,这一事例提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那就是,我国政府每逢重大外交盛会就向国际社会作出签署某些人权公约的姿态,却并没有根据承诺相应地改变政府行为。因此,我们无法不对我国政府是否能履行签署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表示怀疑。

    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一个附加文件《任意议定书》,该附加文件明确规定签约国公民可以直接向联合国投拆,一旦联合国为此向签约国发出质询,该国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并向联合国作出汇报,既然如此,相信随着这一保障机制的启动,我们作为中国政府的政治反对派依约行使此一权利,理应受到政府的尊重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重视。 

    鉴於江泽民谨慎地表示将到今年秋天才签署这项公约,我们相信,这是为了对中国现有法律按公约标准进行审核,这是为了对国内现有人权问题加以反省。因此,我们希望我国人大能正式宣布,将完全删除宪法中与公约相冲突的内容,逐步废除一切与该公约相抵触的法律,并且从释放高瑜、刘晓波、李海、刘念春、陈龙德、傅国涌、杨勤恒、沈良庆、王庭金、赵常青、范一平这些近年被捕的政治犯开始,尽快释放包括因“六四”入狱的孙维邦、张京生、蒲勇、雷风云等数百名民运人士在内的一切政治犯,因为所有这些政治犯入狱的原因,都不过是行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而已。   

    我们强调,我国政府理当确保所签署的各项公约和宪法规定的一切人权,从当前说,我们坚决要求政府确保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尤其是政治反对派人士的五大基本权利:人身、言论、通信、出版和结社。这五大权利是一个社会公民是否享有基本的自由的表征,政府予以完全兑现是表示其准备遵守公约的起码要求。   

    我们还应指出,游行、集会、示威以及罢工自由,是现代人类社会实现动态平衡的主要机制。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尽快适应允许一切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的现代社会生活方式。   

    我们相信,当局中的有识之士也已经看到,全体公民依法充分行使一切政治权利,是使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方法。我们希望,下一次中国的县区人民代表的选举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决不允许再发生任何由执政党和政府违法操纵选举的情况,更不允许再发生像陕西汉中将依法竞选的赵常青抓捕起来长期非法关押之类的事件。  

    同时,我们坚决要求,以十到二十年时间,逐步完成从地方到中央一级民意代表和行政长官的直接选举。

 最後,我们不仅期待着我国政府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我们还誓言,我们将与全体中国人民一起,以最大的热情和最坚强的决心,来捍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发表□

   《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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