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作者本身就要面临很多困难,而在所有的困难中,一怕天灾,二怕人祸。所谓天灾,就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天灾一旦降临,庄稼的收成必定不好。
而人祸就是有人故意使坏,秧苗还没有长大就被人破坏,喂养的家禽刚刚长大就被别人下药毒死了,这种事情造成的实际收益可能不大,但是对农民来说损失是惨重的,2016年,广东省茂名市有一位老汉就遭到了这样的人祸。
吴老汉自己有一个鱼塘,精心挑选了很多鱼苗培育,2016年,有人在晚上过来偷鱼,结果偷鱼贼命丧鱼塘,反将鱼塘主吴老汉告上法庭,吴老汉一审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直到二审才讨回了一个公道。
吴老汉家的鱼塘面积不小,养了不少罗非鱼在里面。2016年8月24日凌晨,吴老汉听到了门外面有异响。听到这些声音他瞬间气不打一处来,因为最近几日他的鱼已经被人偷走了不少,正是因为这样,他才会选择睡在离鱼塘最近的地方。
听到声响他出门一看,果然看到鱼塘边有三个黑影,有一个人站在水里面,另外两个则提着水桶站在边上,看到吴老汉之后,几人拿着手电筒惊慌逃跑。
买一条鱼也就是几十块钱,这些人非要去偷,吴老汉顺势捡了一根树枝对他们进行追赶,想要抓住他们好好教训一顿,奈何毕竟他已经年老,体力上比不过年轻人,所以岸上那两名男子很快就跑远了。
吴老汉赶紧将目标转移到水中的人身上,看着眼前年轻力壮的小伙子,他忍不住又用树枝打了他两下,将其打得唉哟乱叫,拦住了他上来的口子。本来吴老汉也只是想出口气,没有想将眼前的小伙子怎样,没想到这时候他突然被人推到了鱼塘里面。
推他的人正是已经逃跑的两人中的一个,他见自己的同伙被牵制住了,赶紧回来进行支援,只不过支援的方式是将老汉也推进水里。本来以为这样一来同伙就有机会上岸,没想到他根本就不会游泳,吴老汉被推进去之后,将他顺势推入了水深的地方,两人就这样在水里面扑腾。
吴老汉很想赶紧游上岸,但是一直被身后的小伙子死死地缠住、抱住,这是小伙子求生的本能,但是吴老汉也有求生的本能,所以赶紧将他踹开,最后他上岸了,鱼塘里面却没有动静。
他很害怕这个偷鱼的小伙子出了什么意外,赶紧回家拿手机打电话报警,他原想让另外两名偷鱼贼一起找人,但是那两人早就已经不见踪影。
警方赶到现场之后进行了一番搜寻,并没有看到老汉所说的小伙子,在得知现场发生过什么事情之后,所有人都猜测落水的小伙可能已经从角落游上岸了,吴老汉由此放宽了心,但是第二天,警方却从他的鱼塘里面捞出了小伙的尸体。
溺水死亡的小伙名为黎晓亮(化名),逃跑的是黎东益以及黎达波,黎达波还是一名未成年人。黎晓亮的家属得知儿子死亡之后悲痛欲绝,一气之下将吴老汉和黎东益都告上了法庭,认为就是他们俩合伙将黎晓亮害死了,向其索要民事赔偿4万余元。
三名小伙偷老汉的鱼,自己掉进了水中最后溺水身亡,最后却还要鱼塘主赔钱坐牢,这种要求实在是显得无理取闹,吴老汉深感郁闷,百思不得其解,难道自己的鱼被人偷了还要心平气和地给他们打手电筒吗?
但是有些时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的是行为与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此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吴老汉在明知黎晓亮落水的时候不仅没有施行营救,反而用树枝打他,造成了最后的悲剧发生,所以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6年使用)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吴老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黎晓亮在水中的时候已经在呼救,吴老汉应当知道他有生命危险,这个时候不仅没有施救还将其踢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黎东益将吴老汉推入水中,吴老汉又因此将黎晓亮推到了深水区,由此造成了黎晓亮溺水死亡,所以他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吴老汉有期徒刑两年,赔偿黎晓亮家属4万余元;黎东益有期徒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引得吴老汉不满,也引起了社会舆论哗然,吴老汉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吴老汉的私人财产被他人侵犯,他拿树枝进行驱赶等行为属于合理范围,黎晓亮是一开始就在水中偷鱼,并非吴老汉将其推入,吴老汉在水中被缠住之后奋力挣脱也是出于求生的本能,所以他并不构成侵权;在得知黎晓亮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吴老汉积极报警救人,尽到了责任义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黎东益在偷鱼的过程中将吴老汉推入水中,已经从盗窃转变成了抢劫,因此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吴老汉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进行民事赔偿。
黎晓亮他们一共偷到两条鱼,市场价值为24元,为了这24元的鱼,一个丧命,一个坐牢,还让吴老汉受了惊吓和委屈,可见恶念虽然不大,但是后果也会相当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