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政治的民主发展水平与中国社会的公民性发育程度并不必然是同步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在翻译上逐渐从“市民社会”为主演变为以“公民社会”为主,在对象范围上逐渐从现代都市扩展到整个国家共同体,在行动主体上逐渐从城市居民的自愿结社和现代产业分工下的非营利组织,扩大到包含农民的各种结社的所有公民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逐渐从强调独立乃至对立转而强调非行政与非营利属性下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社团作为组织实体是公民社会的外显方面,而公民精神则是其内在品质。公民社会已然是中国的现实,这不仅是由中国的宪法所预设的,而且是由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和广泛的公民结社很现实地代表着的。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团;公民精神
作者简介:高丙中,浙江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们已经超越了讨论“公民社会”概念指涉中国现实是否有效的阶段,而处在讨论中国社会在什么意义上是“公民社会”的阶段。学界对这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从不同角度所给予的回答是不同的,但是各种分歧是可以通过学术讨论进行沟通的。
笔者认为,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的门槛。在进行思想史梳理和事实分析之前,有必要阐明,我们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三分的理论基础上看待中国的公民社会。也就是说,第一,我们认为中国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即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可以相互区分的理论模式可以有效地运用到中国现实的阶段;第二,我们讨论中国的公民社会,不是在讨论中国的政治或政治体制本身的状态,而是在讨论社会领域在过去30多年里发生的增量,其中又主要关注新生的个人自由、个人结社及其社会组织的相互合作;第三,我们讨论社会领域的现状。不是停留在社会中的各种乱象,而是关注社会的主流价值和新社会秩序的形成。在第一点上,我们与那种把政治、经济与社会混为一谈的思路不同,很明确是把社会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看待。①在第二点上,我们与那些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保守看待中国公民社会的人不同。中国政治的民主发展水平与中国社会的公民性发育程度并不必然是同步的。其实,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本身就隐含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走到了前面的意思。在第三点上,我们与那种从道德上批判社会的观点不同。说“社会溃败”,如果在描述的意义上讲旧的社会秩序的瓦解,这种说法是有经验实事依据的;但是在整体社会格局上,旧秩序的瓦解恰恰是新秩序形成的条件,我们从民间结社的持续增长来看,看到的却是社会的再组织化,同时也是新规范成形的过程。
一、“公民社会”:从西学概念到中国现实
“公民社会”在中国是一个西来的概念,对应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②这个概念在西方文献中有着久远的发展史,其内涵不断地被岁月所充实。在古代,公民社会概念是指与野蛮的自然社会相对的人类社会、文明社会。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politike Koinonia”,③用以指称“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④西方将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的传统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市民阶层兴起后才发生一次大的转变。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将人们“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定义为市民社会,认为它们“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⑤市民社会基于私人利益的结合,属于原有的政治国家里新生的经济领域——这个经济领域与国家和政治社会是区分的。
20世纪以来,葛兰西、帕森斯等学者对这个概念的对象给予了新的界定,他们的共同思想是把经济领域从这个概念中分离出去,认为civil society主要应该由社会、文化的领域构成。葛兰西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撰写了一些论文和《狱中杂记》,他把社会分为civil society和political society,前者(国内原先译本译为“市民社会”)是同意、自由意志的领域,后者(政治社会)是高压、暴力、干预的领域。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机构、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⑥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4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社会子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和官僚机构的社团或协会,这些由成员自愿加入、彼此平等相待的组织承担着社会整合的任务。⑦
Civil Society在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意义上是共同体的总体。黑格尔所代表的近现代思想把它界定为共同体的一个领域,是与政治领域相区分但包括经济生活的社会领域,是与公共生活区分的私人领域。而从葛兰西到哈贝马斯以来的当代思想家用以指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区分的社会(包括文化)领域。这就是当代流行的“三个领域”(three sectors)的思想基础。所以,公民社会所涵盖的对象往往又被称为“第三域”、“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就像政党是政治领域的主体、企业是经济领域的主体一样,但是并不能说公民社会就只是非营利组织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活跃起来,很快也成为西方学者讨论中国社团活动的理论工具。《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在1992年至1994年、《近代中国》(Modern China)在1993年第2期,较早地集中刊发了关于中国问题的探讨。⑧学者们起初关注大量涌现的社团,关心的是它们在中国的兴起,是否意味着公民社会在中国初露头角。无论最初的研究者持什么观点,对中国社会的前景做何期望,civil society这个西方概念开始被中外学者拿来衡量、展望中国社会。
Civil Society在进入中文学术语言时有一个不断情景化的过程,它在不同的中文语境里分别被翻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前两种译法偏重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区隔,凸现社会中自愿组织的非官方、非政府、自治的含义。“公民社会”能够更清晰地表达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及其社团在宪法意义上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大致说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文文献较多地使用“市民社会”,主要介绍它在西方的来源、意义,并讨论它在中国当下的适用性问题和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基础与前景。而在2000年前后,关于社团、“NGO”及第三部门的中文研究文献明显倾向使用“公民社会”这一表述,这些研究都承认社团当前对政府的依赖和利用,并都希望今后社团通过法制在保有民间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与国家建立合作共治的关系。“公民社会”的用语逐渐成为中文的通用语,是这个概念与中国的真实社会对接的自然结果。
“市民社会”用以翻译西方资产阶级为中心的社会构成是很贴切的,被用于中国社会,对于研究近代城市资产阶级及其结社的兴起也算是合适的。但是,它被用于当代中国社会就捉襟见肘了,因为它只指涉我们国家共同体内特定的、非常有限的范围,即相对现代的、城市的范围,而把大多数的农村户籍人口排除在外了。这个中文概念以居住决定社会的性质,内在地排斥众多的共同体成员,学者们承认农村、农民也有大量值得重视的非营利组织的时候,必然要放弃这个概念。在“市民社会”的概念里,农村的合作社、红白喜事会、家族和庙会组织是没有办法被纳入进来讨论的。这也是它在进入中国之初学者们只能以浮在城市社会表面的社团为指涉对象而把中国的市民社会定性为法团主义的原因。
“民间社会”在字面上只讲与官方的区别,没有明示这个社会的属性(没有兼顾Civil的意涵),难以清楚表达对现代文明的期待(没有现代的时间意识,因为任何时候有官方就有“民间”),所以通常是在表示与政府分野、抗争的时候才采用。尤其在谈论中国的结社时,不能忽视大量原来由官方成立、现在有官方背景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各级分会、全国妇联及其各级组织——不可否认,它们长期也是为中国公民的福利与权益提供大量服务的组织,这些事实不能被它们是谁成立的、由谁主管的这些问题所遮蔽。因此,在谈论整个共同体内与政治、经济区分的社会领域的时候,“民间社会”就不好使用。
“公民社会”既是最好体现civil society的语词搭配的中文词语,也是最好讨论中国社会发展的概念用词。Civil所包含的现代文明属性可以通过中文的“公民”来表达,表示这种社会遵奉以成员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价值。中国从行政中心的单位社会发生各种分化,社会需要一个最大的公约数作为个人身份,让整个社会有整合的基础。这个身份就是“公民”。此外,中国的结社包含不同于一般西方国家的类型,其中,既有大量“政府成立的非政府组织”(GONGO’s),也有大量以传统形式如家族、庙会所结成的社团。它们是“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概念无以表现的内容。相比之下,“公民社会”的概念是具有包容这些多样化组织的张力。
一些中国学者在对“公民社会”进行定义时都把自愿结合的社团当作主体。如何增科说,“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⑨俞可平的定义同时重视社团组织及其所涉及的全部社会联系,也把公共领域包含在其中:“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他接着又说,“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在他把社团转换为“公民组织”之后,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所能够包含的中国对象就要宽得多,除了通常被民政系统列入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之外,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文联)和地方自治团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也被纳入其中。⑩如果不是用公民社会、公民组织这组概念。这些属于政党、政府的外围组织的团体是不可能被纳入考虑的。
可惜的是,学者们的定义通常都没有直接列出传统形式的结社,如家族组织、庙会组织等。但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组织的概念在逻辑上是应该纳入这些社团的,因为它们无疑是中国公民的结社。我们认为,当“公民社会”的概念在指涉中国社会的时候,包含进去西方社会没有的对象,这才像是真的在谈中国社会。也只有包含中国社会的真实的全景,中国作为当代世界一部分的位置才能彰显,中国学术作为世界学术的必不可少的部分的价值才更好彰显。
二、迈进公民社会
在过去20年里,“公民社会”从西方语言进入到中国的学术语言,再变为媒体、新媒体、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语言。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中国社会的志愿服务、志愿捐献出现了同样让人震惊的井喷现象,一时间整个社会都在谈志愿者、公民社会。徐永光先生谓之“中国公民社会元年”。(11)朱健刚、陈健民对这个历史时刻有一个简短的综述:2008年,在“5·12”汶川地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民间公益组织以及数以百万计的志愿者的身影,媒体称之为“中国NGO第一次集体亮相”,更有人指出这是“中国公民社会元年”。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在2008年年底发布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解释何以说中国已经迈进了公民社会的门槛。虽然对这一系列比较乐观的说法,学界仍有不同的评价和争议,但在今天的中国大陆,众多公民社会组织的出现以及公民社会重新成为公共话语的一部分却是学界的共识。(12)
2008年年底发布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2008》,阐明了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13)但这一立论即使是在公民社会研究的同行内部,也有多种不同观点,其中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尚处于迈向公民社会的路途之中。(14)这些观点的差别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的不同认识,一是对于“什么是公民社会”的不同看法,二是对于“中国社会发生了什么”的不同事实认定。
什么是公民社会?我们在此愿意采用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希尔斯的一个很简明的定义:“一个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civility)的社会”。(15)希尔斯是把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来看待的。不是由于有了结社自由的法律就有了公民社会,也不是由于有了多少社团就有了公民社会,决定社会的性质的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方的关系的特定价值,也就是公民精神。不过,所谓公民精神也得有承载者,在现代社会这样一种一切都尽可能专门化、组织化的时代,集中体现公民精神的载体是社会组织,是不为营利、不为弄权的公益组织。
我们由此可以界定:公民社会是一个共同体内的成员相互之间以公民精神善待,尤其是通过结社来实践这种价值的社会。如果要化繁为简,公民社会就是公民组成的社会。如果一个共同体在法律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赋予每个成员“公民”身份,而且成员之间相处的价值基础也是“公民精神”,那么,在这里,公民之间的结合就构成“公民社会”。
对于当下社会性质的评估,我们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法律和政治的公民身份设计,二是日常生活中的凡人琐事所体现的公民价值。以下,将从“公民”作为共同体的元身份的建立来阐明第一层次的问题,从“公民精神”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来阐明第二个层次的问题。
元身份是国家多种身份设计的依据,是可以对众多身份的合法性和效力提供解释的身份。现代民族国家的元身份是要通过宪法来表述的。在中国,“人民”、“公民”是发挥过或者能够发挥元身份作用的身份设计。一个政治共同体需要建立元身份来保障每个成员的正当权利,保证所有人在竞争、合作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共同的观念基础和可预期别人行为的身份条件。
现代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在理想上是公民身份。但是,中国的现代是一个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它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两次革命(辛亥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在革命之前与之后的两次改革(戊戌维新与改革开放),中国的国民身份设计像中国的现代发展道路一样是复杂曲折的。这个曲折可以从人民与公民的纠葛中理出一个大致的线索。
中国的现代化既肇始于先行现代化的西方列强的冲击效应,也肇始于现代西方文明的示范作用。影响者与被影响者、学习者与被学习者并不是一对单纯的关系,而是放置在一起常常制造紧张状态的关系。影响中国并成为中国的学习对象的国际势力主要是西欧、北美、日本和苏联,它们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与对立也反映在中国内部,“人民”与“公民”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变动是与这些国际势力的影响相关的。这些影响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和程度交织在一起,“人民”与“公民”的概念也在使用中生成了多种语义。
从一些历史性的文本来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境的领悟,“人民”与“公民”既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在所指上能够重叠、在意涵上能够生成与转化的概念。
“人民”在使用中主要有3种表达方式。它用以指:(1)共同体整体:(2)成员全体(国民):(3)整体或者全体中的先进部分。
第一义项是指民族共同体,是超越个人的,指向最高利益、正义的本源。
第二义项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相加的全体,是基于个人的最大复数,与“国民”的所指是相同的,在语义上等于全体公民。
第三义项与前面两个义项的所指有很大不同,指称共同体实际存在的一部分人并明确排除另一部分人,在时间话语里这部分人创造了历史并且是未来的希望,因此他们构成了“革命阶级”(以无产阶级为主)。它在语用学上极其具有技巧:它基于第二义项对国民进行划分,划分出来的那个部分却是第一义项那样的整体;它基于现实中具体的工人、农民、士兵等等,本身却是一个纯粹意识形态的范畴,具体的工人、农民、士兵等等谁也不是它,这个技巧可以用一句多年被大家归纳的话来表达,这就是“我们是人民,可是人民不是我们谁”。
作为纯粹观念的第三义项的“人民”是通过转换为“阶级”来发挥现实作用的。阶级把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界定为先进的,把另一部分人界定为落后的、反动的。如果从利益的观念来分析,共同体整体或者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利益(尤其是说最高利益或最大利益)只能由先进阶级来代表,去实现。那么,第三义项的“人民”就是剔除了负面因素、消极成员的整体、全体。所以可以说,第三义项的“人民”是第一、第二义项的“人民”的功能化表达,并且是以部分指全体的代表性表达。“人民”在这种时候表现为特定阶级使自己正当化,使自己具有普遍性的、神圣的名义。
“公民”在中国近代以来的使用也大致可以区分出3种方式:(1)共同体内享有平等权利和负有同样义务的一个一个的成员;(2)共同体的成员全体;(3)因为具备现代修养而与传统国民不同的那部分成员。
“公民”的第一所指与国际上比较通行的 citizen是相同的,第二所指与“人民”的第二义项是一样的,相对于people。公民的第三所指与英文的active citizen(积极公民)在设计理念上相通,但是在社会意涵上却不同,因为active citizen主要是指政治参与上比较主动、积极,相对于另外那些比较消极、少一些参与热情的成员,而中文的公民是相对于不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的后进成员而言的。Active citizens隐含的是:其他人也是citizens,大家都是同时代的人,都具有基本的共同身份。第三所指的“公民”隐含(16)的是:其他人不是公民,大家虽然同处一个社会却是不同时代的人(非公民是传统的,公民是现代的),所以大家无法具有共同身份。
“公民”的第三所指与“人民”的第三义项都是以“先进性”区分出来一部分成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但是两者的先进性的来源或构成是不一样的。公民是要具备西方社会已经典范地树立的现代文明,如现代生活方式,如公德,这些都是通过修养可以习得的。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先进部分的人民主要是由阶级出身决定的,尽管非革命阶级出身的人可以通过改造世界观成为人民队伍的一员,但毕竟不是人民的主体。
中国在学习西方把自己的共同体建立成为“Republic”(民国、共和国)的时候,她的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相应地也在进行设计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多种尝试。不过,成员身份的设计从提出到达成一定的共识,再到形之于宪法文本,最后落实到制度实践之中,成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身份,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累积。一种身份设计的累积在不同的层次形成了,即使后来变换了身份设计,前一种设计也可能还以一些方式保持着。
参考梁启超《新民说》以来的一些论述,证之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中华民国宪法》(194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1975、1982、2004),如果以1949年和1979年为界,大致能够看出“公民”与“人民”在中国的身份设计中所扮演的角色。
1949年之前的身份设计是以“公民”为中心的,法律侧重“公民”的第一所指和第二所指,而社会舆论和教育(尤其是“民众教育”)侧重“公民”的第三所指。那个时候的宪法也使用“人民”,不过其含义却是第一义项和第二义项的“人民”(如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宪法精神是支持国民的普遍身份设计的。
1949年,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论述人民是历史的主人,(17)为后来国内流行的“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等大众常识奠定了学理的基础。也是在这一年,《共同纲领》颁布并起宪法的作用。经过20世纪50年代初的阶级成份划分。1957年的“反右斗争”,“文化大革命”的阶级斗争高潮,直到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按照第三义项的“人民”话语逻辑设计的阶级成份是最重要的国民身份,在阶级成份这种特殊身份之间并没有建构一个普遍的身份。“公民”也在被使用,但是,它的使用并不是基于人人平等的权利。例如,宪法“第二十六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那个时期的服兵役其实是一种权利。一种获得福利的机会,而阶级成份不好的子弟是没有资格的。这里的公民是排斥“地富反坏右”的,是专指先进阶级的成员的。这个时期国家的法律设计是不承认国民普遍身份的。
1979年《人民日报》宣布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的决定,加上1978年中央已经为所有“右派”分子摘帽,应该说是普遍的公民身份重新开始启动了。紧接着在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关于是否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创造者的质疑与讨论,则在另一方面代表了人民话语影响力的逆转。恰逢国际社会在80年代末以来,“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普遍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公正又一次成为主流社会关注的热点,并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目标。中国也在这个时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经济、文化、人际交往和人口流动等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进入乃至融入国际社会。所以,公民观念的影响在快速成长,公民身份在中国快速落实在百姓生活中。
从元身份的概念来看,中国过去百年间进行过反复的思想斗争和政治实践,可以表述出一个脉络性的历程,这就是从梁启超时代的“新民”到社会主义胜利后的“人民”,再到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逐渐形成的“公民”的演变。“新民”概念的确立带动了民众教育运动,人际交往的现代文明方式在社会中得到倡导、示范、传播;“人民”概念的确立带来了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在支持阶级斗争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强化着社会公德、集体意识;而最近30年的宪政努力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一步步确立了“公民”对于每个人、每种社会身份的意义,在价值观上,公民身份已经基本确立为共和国成员的元身份。现在,无论我们是肯定一种社会进步的行为,还是批评一种社会问题,最后都会归结为公民身份的基本价值内涵。
社团作为组织实体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而公民精神(civility)则是它的内在品质。 Civility是“公民性”,是养成在人心里的素质,表现在公民的日常习惯之中,是公民个人以及全体所公认的价值。所以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指个人的修养,其含义大致相当于“文明礼貌”;一是指社会的集体价值,其含义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相互善待的默契。在中文里,当我们指涉“礼貌待人”的层次的时候,我们使用“公民习性”;当我们谈论“集体价值”的层次时,我们使用“公民精神”;在一般而论的时候则采用“公民性”。希尔斯把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来看待,他说,公民性——它主宰着一个社会作为公民社会在运转。(18)
公民性的内涵是由日常简单的礼貌习惯不断扩大有效范围而生成共同体的集体自我意识的。尽管礼貌的内容有所不同,但是一般的熟人社会都有效地维护着礼貌待人的原则。在熟人社会,人际互动主要发生在亲属和熟人之间,这些长期和稳定的关系都积淀下互动的习俗,因此和人相处只要依俗而行就算中规中矩,要是向上看齐就显得礼貌了。但是,礼貌待人的原则从小社区扩展到大共同体却不是容易的事情。礼貌成为公民性的内涵,就在于要同样礼貌地对待不相干的陌生人,并且更难的是,自己能够相信陌生人通常也会同样对待自己。“‘公民性’的规范界定一套行为标准,以便公民可以对陌生人产生正确的预期。”(19)礼貌是外显的姿态,它同时包括相应的心态,那就是相互善待的集体共识、社会习惯。公民性所代表的姿态和心态是个人自愿的、主动的,又是一种义务性的(duty-bound),无直接交换条件的,不是因为他人对自己友善、对自己有用才这样回应他。礼貌作为马路边、公车上、餐馆里的细节,可能显不出重要性来,但是作为整个社会的集体心理却是现代国家能够在个人自由的条件下有序运转的基础。
公民性是以礼貌的养成为依托而培育起来的一套情感和心智。
第一,礼貌的基础地位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这个价值或习惯所涉及的是对待人的公民底线。作为价值观来说,把任何人都当作人来对待,在日常生活中尊重人是常规的表现,这与我们的社会作为礼仪之邦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对待犯罪嫌疑人、对待服刑的个人、竞争者(政敌)也要在人格上尊重,也必须礼貌相待,则与我们的社会传统(坏人是畜生)和社会主义的新传统(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是相左的。尽管有这些历史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社会的改变也已经发生。在2010年里,网络对一些地方的公审提出了质疑,对公布嫖客和小姐的姓名提出了批评,结果公安部下发通知,促使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放弃了这些做法,并追究了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20)我们无意在此推论,今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但是我们看到网络的批评得到大量网民的支持并促使执法部门改变的事实,我们要推论的是,礼貌待人作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在我们的主流社会是成立起来了。一些人的违反不是在否认我们具有这个价值,而是会通过社会过程确认我们已经树立了这个价值。
第二,任何人不要以任何理由去强迫他人,甚至不能以任何善意去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尤其不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使用暴力;即使是国家机器使用暴力也必须受到限制。非暴力的价值观在我们的社会也经过一些事件得到确认。2003年,孙志刚在广州被城市收容人员的暴力执法致死。孙志刚事件引起广泛的社会讨论,国家执法部门对公民使用暴力的行为受到了公众的谴责,舆论推动政府撤销了旧的收容遣送制度。这次事件所树立的节制国家执法部门的暴力的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家庭内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不能使用暴力的观念也被许多家长所认识、接受。非暴力作为日常生活的准则,也已经是一种社会价值,这在近些年的知识分子群体和媒体舆论、百姓生活中都有扎实的建设。
第三,从比较被动的方面来说,公民个人对他人的容忍、宽容是必有的心态,整个社会要能够容纳差异。社会上总是有太多不合己意的人和事,但是自己不会贸然干涉(当然可以心生反感,但是批评要有礼貌)。抽象地说,无论他人追求幸福的行为与自己的价值观多么不同,只要没有伤害到谁,都应该允许存在。宽容的价值在我们的社会相对来说是比较突出的。没有宽容,我们的社会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呈现宗教、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化局面。今天我们不时能够听到对社会道德“败坏”的感叹,对社会主义集体价值观失落的批评,但是它们通常并不动员谁来强迫当事人放弃什么。现在还真的很难得有几个人把自己当“人民”,能够理直气壮地把意志加诸别人身上。
第四,从比较积极的方面来说,对他人、尤其是对陌生人的同情之心是公民性的重要内容。在大共同体内,同情之心无远弗近,不因财富、宗教、教育、年龄、性别、美丑的差别而失效。关心、帮助亲戚朋友,这是中国社会固有的日常生活经验,而声援、资助不认识、不相干的人,却是近些年在社会自发形成的新风尚。传统时代,一个地方的人因为灾害发生生活必需品的匮乏时,他们或者分别去他乡乞讨,或者组织起来作为土匪去抢劫。现在的情况是,一个地方发生灾害,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各地的捐献会汇集过来。这就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情形。
第五,需要个体更主动的一种内涵——志愿者精神。公民性使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区分开来保持独立、自治的属性,主要依靠的就是志愿者精神。不是因为权力的驱使,不是因为金钱的算计,而是因为个人的价值观、个人的主体意识,一个人自愿站出来帮助他人,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精神在一个社会的存量是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关键指标。汶川地震发生后,陈光标带着私人公司的大型机械去救援,300万个人志愿者先后奔赴灾区。这些都是中国社会在特殊的事件中激发起来的志愿者精神的表现。我们在日常帮助左邻右舍,那是乡情;我们在不认识的同胞有难时奉献自己的时间、财产,那是公民精神。最近这些年,志愿者精神越来越多地体现在青年人的成长过程之中,大学生不论是参加学工部组织的还是自己去参与的志愿服务都在大幅成长。
第六,把他人当作平等的一员予以尊重,相信他具有和自己一样的理性、一样的价值追求、一样的选择权利,这是公民性的各种内涵的核心价值。当然,这种尊重是所有公民之间相互的,它才构成公民性的内涵。这是比宽容更高、更难达到的价值。这就要求不以自己的判断为唯一的正确判断的选项,不以自己的理想为社会理想的唯一选项。如果双方的理想能够相合,那就可能一起结社行事,如果不合,也不贬低别人的结社。这样的社会,才有机会提供广泛的自由结社的社会土壤,才有机会出现一个在理论上人人按照自己的认识、价值追求自己的理念、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公民社会。我们认为,中国的结社现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这项社会价值。
第七,上述内涵的养成都和共同体意识的养成构成互为表里的共生关系。把对于熟人的“自然”态度投射到素昧平生的他人身上,有赖于共同体意识作为心理基础。对熟人世界之外的大共同体的认同需要抽象符号、想象能力和日常经验之间反复的、长期的相互验证。在养成把他人和自己都同样当作共同体的一员的思维习惯之后。个人才可能倾向于把他人当作公民加以善待。共同体意识在近代以来是不断得到强化的,用这个尺度来衡量,中国社会的公民性指标在全世界都算是比较高的。如果说公民性是个人之间以共同体意识为前提的相互善待,那么,有了第七条作为基础,其余各个指标的不断改善就有了较好的社会生态。
今天,我们不再能像“人民”那样认为自己正确,而只能像“公民”一样和别人好好说话,求同存异;谁也不能再通过把别人列为阶级敌人而置自己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谁都得准备和他人平等竞争。我们在学会并习惯不把同胞当敌人,而把所有陌生的人当潜在的合作伙伴。所有这些都显示我们在自己的共同体里已经大致领会只能把自己当作公民中的一员。这是我们已经广泛共享的价值,也已经是我们的集体心态。以此而论,中国社会在主流价值上除了被认知为一个公民社会,不可能是别的什么。
三、公民社会行动主体的构成
从行动主体来说,社会是人的社会,公民社会同时有自己的构成实体,这就是其成员自愿结合的组织。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夺权为目的,因为成员的旨趣相投而平等地结合在一起,因为与其他的社会主体能够合作而一起做事,是公民之间相互善待的专门组织,所以它们成立起来就是专门(主要)营造一个社会的公民性的组织。现代社会既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社会,也是一个权力斗争高度泛化的社会,但是这种社会还能够是属于人的社会,具有一些人性的栖身之所,就在于其同时发展了这些营造公民性的组织。因此,从这些基本的认识来研究谁在自愿结社,结了什么社,是公民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
自愿结社所形成的组织的命名,各有其不同的侧重方面。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名称主要有“非政府组织” (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公司和行政机构之外的组织)、“公民社会的组织”(CSO——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中国学界大致沿用这套概念,各个学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从其中选择使用。但是中国的官方有自己的选择,其选择经历了一个很清楚的变化轨迹,那就是从“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再到“社会组织”。
原来使用的“社会团体”一名,因为不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范围是狭窄了;“民间组织”隐含着排除政府成立的或政府帮助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的意思,确实不能够涵盖中国的此类组织。故而,另外采用一个适应中国现实的概念是有必要的。但是。采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也需要做界定的工作。“社会组织”在广义上就是社会中的组织,可以包括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政府和非营利的组织。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铁公司、阿拉善SEE生态保护协会都是社会中的组织,但是它们在性质上分属三个不同的部门。因此,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可以根据字面解释为:“是社会中的第三部门组织”的缩写,也可以说是“公民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的简称。现在,“社会组织”已经在政府文献中稳定下来,并在一般出版物中流行开来,形成了取代“民间组织”之势。我们应该把这个现象理解为“社会组织”的概念可能更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和思想需要,其内涵为“社会领域的组织”。
要回答“公民社会是由什么组织构成的”,则社会组织的分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按照行政管理规章的正式分类,中国政府把它们分为3类予以登记注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一分类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形成的,现在看来明显具有那个时期的局限:分类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计的,没有考虑纳入两类组织,一是已经在行政管理内的组织,如人民团体(工会、妇联等);二是不同意承认其存在的组织,如家族组织、庙会。因此,这个分类不是基于社会组织的存在现实的科学分类,而是方便行政操作的分类,并且作为分类基础的逻辑关系也不清楚。
怀特、豪威尔和尚晓援较早就以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距离为参照划分了4类组织。(21)第一类是人民团体,主要包括参加全国政协的八大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等。这类社团充当党和社会之间的“传送带”,它们直接由政府组织,是党或国家的组织体系的一个部分。第二类是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涵盖面很广,包括商会与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学会、联谊会、文体团等等。根据与政府关系的亲疏程度,还可以把这一类再细分为官办社团(GONGO)、半官半民间组织和自治程度较高的社团。第三类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大多数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只有少数组织通过特殊关系进行了登记注册,或者以注册社团的二级机构的身份存在。第四类是不能公开活动的“地下公民社会”组织,包括激进的政治组织、地下宗教组织以及秘密社团等。这个分类的涵盖面比较广,对于呈现中国的社会组织的多样性是比较有效的。
国内有很多学者做过分类的研究。如,俞可平在2006年发表文章,根据各种组织的主要特征,把它们做以下9类的划分:(1)行业组织;(2)慈善性机构;(3)学术团体;(4)政治团体(如工会、青年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5)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6)社会服务组织;(7)公民互助组织;(8)同人组织;(9)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他又说,按照管理的需要,社会组织可以分为这样7类:(1)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2)自治团体(村委会、居委会);(3)行业团体;(4)学术团体;(5)社区团体;(6)社会团体;(7)公益性基金会。(22)这种分类对于我们了解社会组织的概貌是有帮助的,但是从分类的逻辑来说还需要调整,因为有的类别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我们可以再尝试几种分类,以便最大可能地呈现社会组织在中国存在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具有法人身份的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身份的组织。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统计只反映法人组织,到近年全国的社会组织只有40多万家。一些地方登记为法人的组织与未登记的组织的数量之差达到10倍。(23)在类似经验的判断下,一些学者估计全国的社会组织是300~500万家。王绍光和何建宇把未登记的组织和免于登记的群众团体都测算在内,估计全国的社会组织是813万家。(24)由此,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评估必须突破法人组织的范围。多年以来,一些学者只是以行政注册的这类社会组织为对象评价中国的公民社会,其立论往往是不准确的。
从组织文化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西式社团形式的组织(如各种学会、校友会、环保社团)、政府机构式的组织(如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型的行业协会、人民团体)、传统形式的组织(如家族、庙会、民间文艺方面的花会)。由于一些立论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组织为参照,把中国出现的新式的组织当作公民社会的实体,而把传统形式的组织看作中国不具有公民社会属性的指标,所以对中国的社会组织的草根性评价偏低。另一些立论过多地看到政府机构式的组织在社会中的比重,对中国发育出了多少独立于单位社会的组织评价偏低,也就对中国是否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持保守的看法。
概括地说,中国公民社会的行动主体既包括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应该包括没有或免于登记注册的各种组织;既包括一个一个的公民自愿结合的组织,也应该包括政府帮助建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全部组织;既包括活动在城市的组织,也应该包括活跃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组织。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主义新传统以及改革开放所催生的新型组织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土壤。这就是中国的现实。在社会领域,三种根源的社会组织不应该相互排斥,而应该相互承认,共同合作。一起提供本来就严重供给不足的社会服务。
四、结语
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的概念在翻译上逐渐从“市民社会”为主演变为以“公民社会”为主,在对象范围上逐渐从现代都市扩展到整个国家共同体,在行动主体上逐渐从城市居民的自愿结社和现代产业分工下的非营利组织扩大到包含农民的各种结社的所有公民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逐渐从强调独立乃至对立转而强调非行政与非营利属性下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在过去20多年里,公民社会从一个排斥很多中国现实的外来概念已经演变为一个对于中国现实极其具有包容性的概念,从一个少数学者用以谈论非常有限的中国现实的概念演变为一个中国公民自我指涉与认同的日常概念。
公民社会已然是中国的现实,这不仅是由中国的宪法所预设的,而且是由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和广泛的公民结社很现实地代表着的。全能国家和单位社会的30年转型,终于产生了一种中国式的公民社会的雏形。个人不再全面地隶属于工作单位,可以便利地与各种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在社团里结成平等的成员关系,愿意不计报酬地付出自己的劳动或者愿意捐献自己的钱财以帮助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自己不承担直接责任的人。虽然这种个人的公民属性在人口中的分布并不均匀,但是无论从社会表现还是媒体呈现来看,都算得上社会主流价值。我们已经进入这样一个时代,现在国人之间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当然是公民,不管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国家之间,不管是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我们都别无选择地要以“公民”相待。
注释:
①柯亨和阿拉托在1992年出版《公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他们主张,公民社会的研究应该以社会为中心,而不应该以国家或者经济为中心(Jean L. Cohen &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MIT Press,1992)。这也是我们的研究所采取的立场。
②“civil society”曾出现“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等3种译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通译为“市民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初仍较多地依传统译为“市民社会”,而在90年代后期以来,“公民社会”译法更为普遍。本文在引用时,照录前人所用的中译,但行文论述时则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
③拉丁文的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civilis/公民的,来源于希腊文的polites、politeia和politike。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的politike Koinonia概念转译为拉丁文的societas civilis,以后在英文中写作civil society。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0面。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4页。
⑥[意]葛兰西:《葛兰西文选》,毛韵泽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43页、第574页。
⑦以上概念史的梳理参见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⑧如孙立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同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谢维和《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中国市民社会的客观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
⑨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64页。
⑩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1)徐永光,《2008,中国公民社会元年》,《NPO纵横》2008年第4期。
(12)朱健刚,陈健民:《抗震救灾: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契机?》,《二十一世纪》2009年8月号。
(13)高丙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2008》,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14)参阅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陈健民《走向公民社会:中港的经验与挑战》,香港:上书局,2010年。
(15)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edited by Steven Grosb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p.322.
(16)“隐含”是就语义来说的,在语用上,“公民”恰恰是要标举其他人是“私人”、非“新民”、“落后群众”。
(17)范文澜1949年5月在北京大学以《谁是历史的主人》为题发表演讲,阐述生产力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最后说“过去历史是以帝王为主人的历史,我们今天要推翻它。历史是劳动人民的历史,劳动人民是历史的主人”。
(18)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edited by Steven Grosb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pp.338~339.
(19)Sinopoli,Richard C. ,“Thick-Skinned Liberalism:Redefining Civility”,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5,vol.89,Np.3,p.612.
(20)《南方都市报》2010年7月27日以《牵绳小姐惹争议,东莞民警被停职》(记者韩成良)为题报道,公安部最近下发通知说,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让小姐和嫖客曝光的事件,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要求各地重视,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处理。
(21)White, G. , Howell, J. , & Shang, X.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2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3)叶建平等人报道,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表示,据他了解,存在大量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可能是已经登记的10倍以上。参阅《基层政府对草根组织认识改变:互动合作增强》,《半月谈》2010年第23期。
(24)王绍光,何建宇:《中国式的社团革命:对社团全景图的定量描述》,载高丙中等主编《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2008》,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来源:《思想战线》(昆明)2012年1期 作者:高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