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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 人权与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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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人权与约法

2023-02-05 11:09:22 来源: 胡适门徒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刑惩办不贷。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以后,擦擦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所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今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们且说一件最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著的意义却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报注销一个专电,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先生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陈德征先生提案的办法是: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它法定之受理机关以反革命罪处份之。如不服,得上诉。唯上级法院或其它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

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封信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博士,大意是问他“对于此种提议作何感想”,并且问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几天,我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为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

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于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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