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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2023-02-24 00:07:39) 下一个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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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 第7期 | C.S.路易斯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英国最近关于死刑的争论正方兴未艾。不知一个谋杀犯何时更容易悔改?是在审判结束后的数周,在绞刑架前为生命画上一个美好的句号;还是在30年后病卧监狱医院之中才幡然醒悟。也不知对死亡的畏惧是否是威慑犯罪所不可或缺的。就本文而言,我无意判断威慑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这些问题我可能都不会涉及。

本文的主题也非专门谈论死刑,而是讨论有关刑罚的一般理论,即人道主义刑罚观。这种理论在死刑争论中,流行甚广。持此理论的人认为它轻缓仁慈,而我认为他们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这种理论是一种危险的谬论,且会无限地掩盖残忍与不公。重回传统的报应理论不仅对社会有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对犯罪人有利。

罗翔语录||《法制的细节》的书摘分享?

https://k.sina.com.cn/article_6341720811_179fefaeb02701fc77.html?

  【关于电车难题】,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 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

  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价值观与偏见】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我们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学术不端】在学术诚信这个问题上,我想柏拉图应该依旧能带给我们一些灵感,当你认真地读完《理想国》,你会发现,求学问道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学术不端,其实就是代表着你对于正义观念的选择......正义不是幸福的工具,正义乃是幸福本身。

  

  【读柏拉图】柏拉图用洞穴譬喻告诉人们,那些见过光明的人不得不重下洞穴,等待他们的一定是陡峭崎岖的人生。

   人只能是目的,人不能是纯粹的手段。

  这个世界充满着诡诈和欺骗,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它无力改变人心,虽然它必须在捍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个为之而死的信念,我们也不可能拥有一种信念为之而生。

  作为一名老师,我想告诉我的学生:我们应当以何种信念作为我们人生以及学术的动力,这是每一个以学术为志业的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法律并非一个孤立的专业,有许多法律问题其实都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常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

  仁慈只能在正义的基础上,离开了正义的仁慈就如顶着美丽绿植的食人草,它诱惑着善良的人们走向狂热的残忍。(出自[英]C.S.路易斯著、罗翔译:《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朗诵本·第三章 刑罚(上)

作者:是老韩 摘自《罗翔说刑法系列之刑法学讲义》,本文仅供研读练习之用。

2021-10-12 刑罚及种类

033 刑罚体系

        刑罚是人民法院,也就是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是犯罪行为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使用。

刑罚为何存在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刑罚?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

        前者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就应受到惩罚,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而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

        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违反绝对命令,必须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位终身未婚的大哲学家,行动如同时钟一样规律。在他墓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为了申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必须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野蛮,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但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这种报应其实是限制了刑罚权,因为你打掉别人一颗牙齿,只能让其打掉一颗牙,你弄瞎他人一只眼,也只用赔上一只眼。在报应主义看来,如果赔上两只眼,刑罚就是过度的。所以,报应主义是限制了刑罚权。

        杀人偿命,只有杀人者的生命需要被剥夺,无须株连家人,但是按照预防主义的思路,其实斩草是要除根,以绝后患。

        假设某地发生连环杀人案,人心惶惶,领导批示三个月内一定要破案,明天是截止期限,一点线索都没有,怎么办?我们可不可以到死囚库中随便找一个人,让他顶包,换取他家人的荣华富贵。司法机关开出的条件是,让他高考没上线的孩子上名校,让他没工作的老婆当领导。这个死囚难以拒绝这种条件,第二天当着全国民众认罪。这个案件显然起到了震慑民众的效果,很好地预防了犯罪。但这公平吗?不公平,因为它违反了一个基本的铁律,那就是无罪不罚。

刑罚要追求积极的目的

        我国刑法的通说历来是折中说,我们既要向后看,又要向前看,一个是根据,一个是目的。

        刑罚的根据一定是已然之罪,因为犯了罪所以受惩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在一个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无论为了达到多美好的目标,都不能惩罚他。

        在这个基础上,刑罚追求积极的目的,即犯罪的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针对普罗大众,要威慑所有人,通俗讲就是杀鸡给猴看;而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剥夺其再犯能力,让他不再犯罪,比如把他关进深牢大狱,这是消极的特殊预防,而积极的特殊预防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刑罚应当在报应基础上追求预防。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比如张三因为生计抢劫,在被捕前抽中巨奖,又如李四性欲亢奋,实施强奸,后来遭遇车祸,丧失性功能。按照特殊预防的思路,这些人今后可能不会再实施类似犯罪,没有必要浪费刑罚;按照一般预防的思路,完全可以假装宣判,向社会公示这些人已经受到惩罚,而实际上让他们远走高飞,这也可起到威慑作用。[1]但这些做法显然不当,因为它违反了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罚起源于远古时代的同态复仇,必然带有感性成分。虽说它需要理性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感性就毫无意义。惩罚必须要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正义情感,绝不能让无辜者含冤受屈,让有罪者逍遥法外。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今天有许多刑法学者,倡导人道主义的刑罚理论,认为报应主义是一种复仇,是野蛮和不道德的。该理论认为,罪犯只是一种病态,需要接受治疗,惩罚变成了治疗。然而,对犯罪人施加的措施,即便称为“治疗”,也和以往称为刑罚的措施具有同样的强制性。在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看来,“应受惩罚性”这个概念应当从刑罚中剥离。我们只需考虑如何矫正罪犯或者制止他人犯罪。

       当我们根据应受惩罚性来考量刑罚的正当性,那么刑罚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学也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法律在原则上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看法。但是,当我们以“预防”和“矫正”来替换应受惩罚性的概念,那么,也只有技术专家可以对此做出判断。于是,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将审判从法官转移至技术专家之手。公众朴素的良知有权对法官进行批评,却对这些专家无能为力。专家根本不使用诸如权利或正义这些范畴。他们认为,既然古老的惩罚观念已被抛弃,那么所有报复性动机也应剔除。

        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意味着专家冠之以“疾病”的心理情况能以犯罪对待,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措施。因此,如果一种让政府不满的行为,即便与道德罪性无关,本不应被剥夺自由,政府也可对其“治疗”,而人却无法辩解。比如,有一些心理学专家将宗教视为精神疾病。当这种特别的精神疾病让政府觉得不爽,如何阻止政府实施“矫正”呢?虽然这种矫正明显是强制性的,却披着人道主义的外衣,并不使用让人胆战心惊的“逮捕”之名,而使用“治疗”这种“优雅”的手段。[2]事实上,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预防刑”和“矫正刑”的诞生之地,法西斯专政曾经极大地利用了这种所谓的“科学”大行残暴。

        “预防刑”的后果更为可怕。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shè]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邪恶的事情。如果刑罚的正当化基础不再是应受惩罚性,而是预防的有效性,那么惩罚罪犯也就不必要求他真的实施犯罪。正如C. S.刘易斯所言: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3]

        因此,刑罚的根据只能是报应,否则刑罚的道德基础将完全坍塌。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刑罚可以追求积极的目的,在报应的基础上,刑罚是可以具有预防和改造的目的。

        想一想

        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还是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你更偏向哪种观点呢?

[1][美]约书亚·杜丝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联讯2006年版,第181页。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LexisNexis(2006), P181.

[2][英] C. S.刘易斯:《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暨南学报》2013年第7期。

[3][英] C. S.刘易斯:《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暨南学报》2013年第7期。

034 主刑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服刑期间还有待遇?

        管制不需要坐牢,它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只能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的自由被限制,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同时,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他在此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但是管制期间,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也是针对罪行较轻的人,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每个月可以回家1到2天。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罪行轻重都适用,因为它的刑罚跨度很长,最短是6个月,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服刑期间,强制劳动改造,所以有期徒刑也被称为劳改犯。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所有刑罚方法中,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于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罪犯。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2002年6月,湖南衡阳的87岁老人韦某德,酒后把同事杀死,一审被判处死刑,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年龄最大的死刑犯”,韦某德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个案件使得法律界开始讨论死刑是否需要设置年龄上限。2011年,在讨论多年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9年5月12日22时许,98岁的许某盛怀疑妻子用毒药害自己,遂持尖刀将妻子杀害。这创造了杀人犯的最高年龄纪录,许某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有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同时在执行方式上,死刑有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死缓。这其实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体现,古代的死刑包括斩立决和斩监候,死缓相当于斩监候。死缓不是延迟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比如张三在死缓期间揭发王五杀过10个人,这就属于重大立功,两年后就可以减为25年。

        想一想

         为什么管制期间,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035 死刑的存与废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关于死刑,现代国家最大的争议就是存与废。

        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他写了一本小书《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直到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200多年前提出的思想。

贝卡利亚否定死刑的原因

        《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出版于1764年,意大利托斯卡尼公国在1786年废除了死刑,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死刑废除国。贝卡利亚为什么要呼吁废除死刑呢?这里有四点原因。

        首先,受到当时盛行的社会契[qì]约理论影响,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按照这种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单个人不安全,所以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国家。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去。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国家就更不可能有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其次,贝卡利亚说死刑没有效果,毫无意义。按理来说,死刑是为了威吓民众,预防犯罪,杀鸡给猴看,杀一儆百。但是,死刑起不了这种作用,根本无法预防犯罪。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最容易触动人们感觉的不是一种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它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表演”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杀一儆百。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所以,贝卡利亚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但是用死刑作为警戒需要一次次新的犯罪。通俗来讲,终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死刑则是一次性的。同时,终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再次,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得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想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人非常弱小,两者力量对比悬殊。人们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就相当于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为可怕的是,死刑可能会让人们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地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可能摧毁人们千百年培养的温和良善的性格,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会彻底丧失。当残暴的精神操纵了法律,法律就会成为教唆人们实施更加残暴行为的教官。

        当然,贝卡利亚对于死刑的废除还留了一个小尾巴,他认为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起动乱的危险,或者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死刑就变得必要了。这也是为什么后来有许多死刑废除论者批评他们的先驱立场不太彻底。

关于死刑的思考

        我们发现,贝卡利亚的第一个论证是社会契[qì]约论,但社会契[qì]约论的提出者卢梭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认为人为了组织社会,会同意在必要时允许国家处分自己的生命。另外,贝卡利亚的其他三点理由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论证,只考虑死刑的效果,但并没有考虑死刑本身的道义价值,也就是说他从根本上否定了报应主义。

        传统的观念认为,刑罚的根据在于一个人曾经犯下的罪,但贝卡利亚反对报应主义,认为它是一种复仇,是感性和野蛮的。他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顺着这种逻辑,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了,这点我们之前已经有所讨论。忽视报应的预防很有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任何一个问题,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会有一定的张力,在刑罚论中也是一样,主流的观点依然是在报应基础上考虑预防,因此既要考虑刑罚的效果,又要考虑刑罚本身的意义。

        人类所有的思考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折中。我个人觉得对于谋杀这类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还是应该保留死刑。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难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属。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伤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其次,死刑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选择犯罪,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黑格尔把这叫做“自为的正义”,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关于犯罪的自我选择性,黑格尔也有一段名言:“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4]换句话说,既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知犯罪的后果,如果不惩罚他,不是对他们的侮辱吗:我和另外两个人杀人,他们都判死刑了,凭什么不判我死刑,这不是看不起我吗?

        最后,死刑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谋杀者判处死刑正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有点像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原则:“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5]。黑格尔的意思是说,犯罪是对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为,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罚来对犯罪(不法)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从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层次上升华。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叫做“自在的正义”,通过死刑来进行否定之否定,生命被尊重这个信条就获得了自我实现。

法律只能约束邪恶

        法治的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类内心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人类的历史再三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历史学家布鲁斯·雪莱告诉我们: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多少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他们为之奋战,因为他们深信这个世俗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他们今生、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但是时间之河,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城邦帝国,专制统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归根结底,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这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

        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想一想

        关于死刑,你更赞同哪种观点?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0页。

 

036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罚金

        罚金其实就是交钱,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做为单独的处罚。

        罚金的数额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规定确定的数额,意味着它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下限最少是1000元,未成年人最少是500元,但是上不封顶。

2.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比如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3.倍比罚金制,就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常见于经济犯罪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和两倍以下的罚金,这就是根据销售金额来作为一个基准来确定倍数。

        罚金数额,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但是罚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随时缴纳,延期或减免缴纳,这意味着罚金能够以将来的钱作为执行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它剥夺的权限有四种。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情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既不能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出版自由被剥夺,但并非没有著作权,出版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内容,著作权中很多权利可以由他的继承人来主张。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即不能担任公务员。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这四项权限是同时被剥夺的,死刑和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张三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在这10年内有没有政治权利?千万注意,张三在主刑执行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每次选人大代表都要推流动票箱到监狱去,供那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的犯人行使民主权利。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没收财产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不能株连,只准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归其家属所有的财产。同时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如果张三受贿400万,被判没收财产400万,其实从张三的个人财产中一共收缴800万。因为有400万叫追缴犯罪所得,还有400万属于没收。

        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财产刑,只针对贪利性犯罪,对于非贪利性犯罪,一般不能适用财产刑,放火罪、交通肇事等就不能判处财产刑。但是有例外,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它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另外,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须待主刑执行完毕,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数年前缅甸有位杨姓女子,在安徽因拐卖妇女被捕,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要执行驱逐出境。鉴于其国籍、身份等因素,警察奔波3000公里,跨越5省,将其送至云南瑞丽边防口岸将该名女子驱逐出境,估计驱逐出境的费用还是由国家承担的。

        想一想

        丈夫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037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肖申克的启示

        “有些鸟儿是永远关不住的,因为它们的每一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这是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的一句经典对白。在这部影片中,监禁刑的弊端暴露得淋漓尽致。

        肖申克(Shawshank),一座阴森恐怖的监狱,无数犯人关押在这里。有人把这座监狱翻译成“鲨堡”,指出这座监狱的冷血和残酷。被诬杀妻的银行家安迪,花了近20年时间,用一把小小的铁锤,开凿出一个秘密通道,在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钻过500多码的污水管道,终于获得自由。在电闪雷鸣中,满身污秽的安迪张开双臂,大口呼吸着自由的空气,沐浴着自由的甘霖,这种重获自由的激动让人为之动容。

        影片令人思考,监狱本是通过剥夺自由来让人体会到自由的价值,而不是让人放弃对自由的向往。但长期的监禁生活,却让人慢慢麻木,最终习惯了被奴役被剥夺的现状,残存在心中的自由之火渐次熄灭,于是监狱成了一座吞噬自由价值的“鲨鱼之堡”。

        首先,监狱中体制化的生活,让犯人习惯奴役。肖申克里的瑞德说:“监狱里的高墙实在是很有趣。刚入狱的时候,你痛恨周围的高墙;慢慢地,你习惯了生活在其中;最终你会发现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

        其次,监狱具有封闭性。高墙之内的封闭生活会让犯人与社会严重脱节,他们对社会的变化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即使出狱之后,也很难适应外在的环境。这些被释放的犯人,甚至希望重回监狱。就如影片中的老布(监狱的图书管理员),在监狱生活了50年,在耄耋[mào dié]之年被释放,当这位无依无靠的垂暮老者被投置于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他无法获得生存的希望。于是他想到了重新犯罪,以期重返多少有点“温暖”的肖申克,但奈何体力不支,最终他选择了死亡。

        再次,监狱要求犯人绝对服从,而不能有任何个性。“监狱生活充满了一段又一段的例行公事”,犯人所要做的就是绝对服从监狱管理人员,耍个性,闹脾气,只会自讨苦吃。影片中的瑞德在假释之后,被分派到一个商店帮工,每次上厕所,都习惯性地向经理请示,最后经理对他说:“瑞,今后上厕所,你就自己去吧,不用向我汇报。”

        最后,监狱还具有感染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因诈骗入狱,却从狱友那学到杀人的技巧,这叫交叉感染;入狱时是小偷,出来却由别的狱友调教成神偷,这是深度感染。年轻人托米来到肖申克,无意中透露杀死安迪妻子的真凶。托米曾因盗车在另外一个监狱服刑,出狱前几个月,一个叫埃尔默·布赖奇的新狱友,为了炫耀,他向托米绘声绘色地描述了自己所有的风流韵事以及犯下的所有罪行,其中就包括杀害安迪的妻子。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

        监狱这些弊端使得矫正功能大打折扣,监狱生活泯灭了犯人为人的尊严,甚至有可能感染恶习,出狱之后,相当多的犯人因为无法真正融入社会,稍有不慎,他们又可能重新犯罪。这就像有人所说的:“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6]对此,刑法理论中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叫做监狱之鸟(prison bird),出狱之后的犯人就像小鸟一样,在监狱这个鸟巢中反复出入。

        当前,许多国家都意识到监禁刑的弊端,采取了更为开放、更为人道的行刑模式。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这种思潮的体现。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这些罪行不重的人,没有必要把他们放进监狱这个大染缸。

        不少国家都采用了非监禁刑,让犯人在社会中,而不是在监狱中服刑。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该工作学习的时候工作学习,业余时间来监狱服刑,如果是女性犯人还有机会回家照顾家务。如“周末监禁”,平常正常上班,周末到监狱服刑;又如夜间监禁,白天上班,晚上坐牢;二是“狱外服刑”,比如家内服刑,要求犯人在家里服刑,不准随意外出,监管人员会定时通过电话、来访,或者要求犯人手戴着电子监控设备对其进行监督;三是“中间监狱”,也就是大型监狱和社会之间的“中途岛”。这主要是针对重刑犯人在快刑满释放之时,让他们有机会和社会接触,逐渐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中途岛的工作人员不仅组织犯人学习工作技能,还要积极帮助犯人寻找工作,以便他们出狱之后有固定的工作,以免重新犯罪。[7]

[6][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7]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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