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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一般性地研究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各种称谓的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实践,考察它们的共同属性;探讨共产主义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类典型现象,种种典型行为出现的系统机制,非偶然性,与共产主义基本理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展望共产主义实践的发展前景、前途与归宿。
文章第一部分给共产主义作出了简明定义。在本文中,它指包含多个发展阶段的广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各种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实践的统称。它(语义上)包含共产主义最高阶段,但并不专指这一阶段。
作为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或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都在本文研究范畴之内,并都适用本文对共产主义所作的一般性的论述和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特色社会主义也同样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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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自由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问题的焦点。社会主义的权利和自由问题无所不在,它们不是个别人,个别措施偶然引起的相互孤立的事件,它们同为共产主义基本理念和核心制度的必然后果。
本文第三章,共产主义的基本特征一节曾指出:共产主义对人性的背逆,对人自我意愿的蔑视,对人的不尊重,不保护;同时还曾指出:共产主义是极度一元化,极度控制的制度,它必须通过对整个全社会的严密控制和高度驱策方能使公有制得有效维持;它必须把社会成员强制束缚在指定的社会生产模式,社会生活模式及个人生活模式下,不允许人们在其框架之外自我选择,自主生产,自主生活。
共产主义是基于强奸理念的制度,它必然广泛侵犯、践踏、阉割人的权利和自由。
不会止于人的自主财产权,也不会止于个人生存、生产、生活领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共产主义对人权和自由侵犯、践踏没有止境和边界。某些事目前还没有发生在你我身上,不等于它没有发生在其它人身上,不等于它之前没有发生过,不等于你我可以一直幸免。事实上,不存在不为共产主义侵犯的个人与社会生活环节,也不存在不受共产主义肆虐、蹂躏的人权因子。不仅个人生活领域,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处于权力的随时干预之下,零落不全,难以保障;在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公有权力系统更不会让民众的政治诉求和社会管理意愿有落实的途径和可能。公有权力系统需要的是控制、支配、决定一切,它不可能由民众来选择和授权,也不可能受民众约束和监督。共产主义的选举必然是欺骗性质,表演性质的,其结果不是选出来的,必然是指定的。共产主义的所谓选举是一出舞台剧,导演是公有权力系统,舞台上布置好了暗箱、机关,演员们比木偶还要机械,表演着不自然,不直接,不透明的情节。公有权力系统对选举的独力把持,操纵和结果的内定实质剥夺了广大民众的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并进而把普通大众摒弃在社会决策,社会治理、社会参与之外,使他们丧失无话语权,甚至知情权,即使他们是该事务直接的利益攸关方。
共产主义不仅需要公有权力系统绝对地一元垄断社会权力,还需要它绝对地控制社会活动,社会组织和公众表达,禁绝系统外的权力参与和竞争。自然地,民众不会有真实的游行、示威、集会、结社权,独立于公有权力系统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也不会有自由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公有经济本应服务于民众,公共权力的首要职责本应是保护群体内的个体。 适当范围,适当比例,适当程度的公有经济成分自然是合理的。然而,假如公有越界,一旦极端化,它就必然失控,必然颠覆其存在的初衷。当公有系统作为公众的天然代表者和赐与者而存在时,它无须民众的再选择,再授权,它已然是民众永远的主宰者了。
公有权力系统自我授权,垄断着全部社会权力。它是公众全方位的永久代表者,包括代表民众的唇舌,揽所有民众表达于一身。人们听不到来自彼此的声音。他们难以自我发声,表达自我意愿,诉说不公,在被掠夺、欺凌、伤害时向外界呼喊,他们的愤怒被鉴定为非理性,他们的反抗被判为非法。他们是大地上灰蒙蒙的被代表的沉默存在,其存在的价值,是为公有体系劳作、奉献,任夺任取。
约翰·洛克说,“生命、财产、自由是天赋人权,三者密不可分”。保护人的生命,保护人的自由,保护人的各项权利,要从保护人的自主财产权开始。被掠夺的财产,被束缚的自由,被践踏的权利,被戕害的生命之间的距离微乎其微。自主财产权是民众自主生活的基石,是民众与强权博弈、抗衡的后盾。自主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的其它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谋生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种种社会权力,政治权力,都将随之瓦解,人的整个权利链条就会分崩离析。
民众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主人,名义上。这是从出生到死亡,始终处在公有权力计划、安排、管制、驱使、盘剥、勒索、恐吓、欺骗、侵犯、伤害下的主人,是活该没有现代人的权利自由,尊严匍匐于地,苟活于人间的主人,是被草菅人命时,只能静默就死,死有余辜的主人,是得逢平反冤假错案,只能涕泗交流,感恩颂德的主人,是被任意摆布,任意奴役,任意宰割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