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正解 K.O. 台独蠢问──「台湾地位」篇(一)
平常搜集了很多「独独们」对统独问题的谬论及歪解,于是我以证据及资料,驳斥他们可笑的、一厢情愿的想法。以下内容采问答形式来写作。
蠢问一: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吗?
答:废话,台湾当然是中国固有领土!远一点不谈,就说离现在较近的「清朝」。1894年7月至1895年4月,中日爆发「甲午战争」,历时近九个月,最后中国(清朝)战败,与小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中提到「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三、澎湖列岛。……」看到没?若台湾(及澎湖)不是中国领土,那中国何必签约割让领土呢?还有蠢人说中国到了清朝才在台湾设省治理,所以不算「固有」领土,我说这种人的脑袋蠢中之蠢,美国立国时只有十三州,难道后来陆续并入的三十七州就不是美国领土吗?要并入多久才是「固有」?至少在签订「马关条约」时,台湾就是中国的领土,毋庸置疑。
蠢问二:「清朝」算是「中国」吗?
答:当然。「马关条约」汉文版中大清帝国自称「中国」有25处,况且,不论清朝是否自称中国,又或者中国是否由少数民族统治整个国家,中国即是中国,「大清帝国」只是中国的一个朝代,它代表的当然是中国的政府。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于1912年2月12日颁布的「退位诏书」,正式将中国统治权让与「中华民国」。
蠢问三:「开罗宣言」规定了台湾的归属嗎?
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1943年11月27日,由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英国首相丘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埃及首都开罗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即「开罗宣言」,并于1943年12月1日以新闻公报形式发表。中文翻译内容如下:
1943年12月1日
罗斯福总统、 蒋中正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及其各自的军事和外交顾问结束在北非的会议。
发表集体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对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三大盟国决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基于以上各项目的,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所以,「开罗宣言」是小日本须将台湾、澎湖归还中国的重要依据。
蠢问四:「开罗宣言」存在吗?
答:废话,这么重要的事能伪造吗?「独独们」天真的幻想真应该去写本小说。这宣言当然存在,美国将这宣言列入国会档案中,连小日本的国会图书馆都有原件之复印件呢,见下图。
三国领导人发表对日宣战的「开罗宣言」。
蠢问五:「开罗宣言」只是新闻公报,中英美三国领袖并没有签名,它具有国际法的条约效力吗?
答:「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说:「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因此,这一纸「新闻公报」当然是「书面协议」的三国之间的「条约」,也必然有法律效力。
另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说:「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开罗宣言」公布后,三国领导人没有表示异议,且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连小日本国会图书馆都有原件之复印件,见上图;以上各国均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同意」的法理定义。况且小日本战败后的降书(日本降伏文书)上也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则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当然有法律效力。
蠢问六:「波茨坦宣言」跟「开罗宣言」有关吗?
答:「波茨坦宣言」,又称「波茨坦公告」,是1945年7月26日在德国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蒋介石虽列名为发表「波茨坦宣言」三者之一,但他并没有参加会谈。参加的只有美国杜鲁门和苏联斯大林,及最初参加的英国首相丘吉尔,而丘吉尔因其本国大选失败,由胜选的劳工党艾德礼于7月28日赴德国波茨坦继续会谈。「波茨坦宣言」草案送交蒋介石后,其允诺之电报,于26日送抵波茨坦。同一天晚上便以美、中、英三国之共同宣言名义发表,而于发表之后,才将该宣言复本送交苏联,直到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后,即变成四国宣言。这篇宣言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公告中最重要的是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这重要的「第八条」是小日本须将台湾及澎湖归还中国的重要法理依据。见下图:
波茨坦宣言
蠢问七:小日本有投降吗?接受「波茨坦宣言」吗?
答:有投降,也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小日本昭和天皇于1945年8月15日将「终战诏书」公告世界,其内容也由天皇录制成「玉音盘」唱片,于15日正式播放,二次世界大战终于结束。于该诏书中,日本接受四国的《波茨坦宣言》,并于同年9月2日在美国密苏里舰上签署「日本降伏文书(日本降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华民国由徐永昌将军代表签署。该文书第一条中亦重申「兹接受美、中、英、苏四国政府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所发表及所列举之条款。」这是「波茨坦宣言」被小日本承认的正式文书,而「波茨坦宣言」最重要的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也等于宣告小日本必须将台湾(及澎湖)归还中国。兹列出「日本降伏文书」部分内容: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第一段提到「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条款」)
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第六段提到小日本要「真诚地」实行「波茨坦宣言」的条款)
小日本昭和天皇录制的「玉音盘」(「终战诏书」)
小日本「终战诏书」
终战诏书原件(开头部分)
小日本降伏文书──日方存本
小日本降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