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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浦志强喊冤”——先别忙着站队

(2015-12-21 19:35:25) 下一个


连日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律师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广泛舆论讨论。一些人在网络空间为浦志强喊冤,甚至就连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也于6日发表声明,要求中国释放被中国司法机构羁押的浦志强。
事实上,如果对这些言论进行通读,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质疑言论发布者的法律专业身份,其论证方式着实值得推敲,让人无法苟同。概而言之,这些言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通过描述其代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论证其曾经“为法治进步做出过贡献”。二是通过回忆与其交往经历,来证明其人品上的“无暇”,营造其“侠义”形象。三是质疑岂能让之因言获罪。
其实,即便我们抛开其是否为法治做出过贡献,人品是否高尚的争执,相关论证也和其在相关案件是否触及刑律,并没有必要联系。这种试图证明一个人是“好人”,来证明其无罪,进而论证如果法律将一个“好人”定罪则是恶法的方式,不可谓不居心叵测。
同时,无论在任何国家,自由都有着法律的界限,言论自由亦是如此。因言获罪的情形在法律上并不少见,如侮辱、诽谤、发布恐怖信息,再如通过言论煽动国家分裂、民族仇恨;在网络空间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在平时口口声声为“依法治国”大声疾呼,甚至有的还声称愿意为之付出生命的人,为什么在这次要和法盲一般,远离基本逻辑,放弃对既有法律的尊重呢?这或许在于这些人本身就并没有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他们只是将法律当作任人随意摆布的工具,一旦法律对之不利,或者说,对其所在利益群体不利,他们就将急急忙忙站队,甘愿选择为违法者站台。
与其说,他们是在为所谓“正义”振臂高呼,不如说他们自身心中有鬼,唯恐法律的利剑将来也落在自己身上,在惶恐之中,他们只有扯着正义与法治的大旗,刻意无视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企图用偷换概念、假装圣人的方式,混淆视听、煽动舆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实际上,即便在涉案之前,浦志强本就是一个各方争议颇大的人物。一些人欣赏其敢言敢干的行事作风,推崇他慷慨大方、仗义疏财的为人做派,甚至就连其违反法庭秩序、大闹法庭的恶行,也有不少人极度崇拜。
不容忽视的是,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质疑其不尊重当事人隐私,业务能力差、水平低,为了炒作个案不择手段,标榜无私却拿着多数律师无法企及的收入,而高收入无疑源于其通过个人炒作、苦心经营获得的荣耀与光环。
诚然,俱往矣,这些争议实在是本案定性并没有半毛线的关系。我们不妨回到法律的视角去审视这起案件。如果为了那份可笑、可悲、可耻的小集体利益,急忙站队,发表些荒谬的牢骚话,甚至只要是司法机关主张的,不管是否于法有据,就天然反对,这不仅是无用之举,更恐将自身言行不一、自恃正义的圣人婊真面孔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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