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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消灭地主阶级的必要性————再谈“地主是招谁惹谁了” (转)

(2016-07-11 07:22:51) 下一个
浅论消灭地主阶级的必要性————再谈“地主是招谁惹谁了”

  地主,一般指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凭借土地所有权,主要以地租形式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者。
  在历史上,中国的封建地主对自有土地曾采取多种经营形式:早期是由自己经营,采取剥削僮奴或剥削雇工、依附农的形式,如汉、晋时的庄园经济;但唐宋以后,分租给佃农的形式逐渐排斥和代替庄园经济和其它形式,成为地主经营的典型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
  中国不同于西方中世纪以前的神权统治,统治阶层始终都在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而地主、伦理、宗法制度三者的紧密联系,起到了维护道德体系的作用,许多地主同时身兼宗族领袖、“乡绅”、“村老”、“保甲长”等等,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基石。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结果就是:这些由地方“推举”、官方任命却不付一文薪水(除宋代)的“乡绅村老”也同时身负行政体系的“礼乐教化、排难解纷、止讼息争、惩奸弭盗”职能,皇权对乡村,除了赋税和徭役之外,唯一的要求就是“我不找你你也不烦我”。而“乡绅阶层”就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和乡村权力经济结构的核心,不仅有公职在身可惩奸弭盗、征税征伕,并且收租、放高利贷,垄断乡村手工业和商业(如酒坊),同时还管理着庙宇、宗族事务和一些迷信组织。整个农村都在“乡绅村老”和宗法制度的控制之下,祠堂中可定小民生死(听说过浸猪笼吧),一念间能断“官司”胜负,而“乡绅村老”合计下就决定征谁的税、征多少税……每个乡镇都有类似红楼梦中那种“护官符”,只是粗俗的多,如“张顶子(官帽)、杨银子、王定子(拳头,指武力)”等等。在县城周边以外的农村,除了自己的道德约束外,“乡绅阶层”的权力在和平时期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对自己的佃农,其心理优势更远高于现在最跋扈的老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是部分地主欺压佃农鱼肉乡里的根源。
  当然,修桥铺路兴修水利的好地主也不少,但是和“地主”庞大的基数相比,其比例大概和历代帝王中“明君”的比例差不多吧。更何况还有水利设施的不可分散性、系统性、公共性,与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割细碎无法协调利益得失的尖锐矛盾;所以,更普遍的是争水纠纷甚至大规模械斗频繁发生。
  而靠特权或者贪赃枉法当上地主者,特权对于他们更重要,道德底线便会变得更低。
  但是,这个还不是关键。
  地主阶级的原罪在于: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严重阻碍了工业化进程!
  “地主+佃农”经济的运作模式是:地主本身不从事耕作,也不干涉佃农耕作,生产组织方式是土地分割出租给佃农单户独立耕作,以收取地租(绝大多数是实物地租,有定额、分成等多种形式)获利,土地出产是以满足地主和佃农的自身消费为目的,只有少量无法自产的盐、铁器等通过“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零星商业活动交易。
  这种模式和工业化之前的自耕农模式一样属于小农经济,是最典型的自然经济,它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男耕女织,以织助耕,不仅能够满足个体家庭维持生存的最低级,最基本的需要,而且也使之与市场的联系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这种自给自足、封闭保守、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它是和工业化和现代农业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完全背道而驰的,是没有出路的。因而随着时易势变,当进入19世纪工业化逾发迫在眉睫的时候,小农经济让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
  火药的构成如下:
  其一:农业社会的平均粮食亩产从不曾高于100公斤,1949年因耕地劣化水利荒废等原因全国平均粮食亩产仅为70公斤!
  其二:1949年,虽然以大量劣质耕地开垦为代价换取耕地总面积较明清有很大增长,但中国人均耕地已下降到3亩这个前所未有的超低值,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仅3.6亩!
  当然,如果全国1.1亿吨的粮食总产能平等合理地分配到全国5.4亿人头上,即使有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购、贮、运的损耗,老幼弱壮人均200公斤粮食也还能吃饱。
  但是,导火索在这里:
  土改以前,全国平均地租为主收获物的5成(好田可达6成,如要用地主的牛等生产工具可达7成甚至以上),全国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每年视年景须交纳地租3000~3500万吨粮食!
  此外还有被层层加压、转嫁到农民头上后高达正税十多甚至数十倍的“皇粮国税”……
  也就是说:这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人均不到100公斤粮食!
  这只相当一个壮劳力在缺油少荤时4、5个月的食量,而即使老弱病残每年也至少需120公斤粮食。“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

  面对这些冰冷的数据,所有把当年粉饰成一片田园牧歌的企图都是如此的可笑和可耻。
  诚然,地主并不是元凶首恶,在外国经济掠夺、战乱、苛捐杂税和小农经济的低效面前,他们也是受害者,在贫困地区有时所谓的地主与佃农的区别也只是能否吃饱而已。
  但是,他们对“地主+佃农”经济模式及小农经济的维持就是“谋财害命”,他们的存在就是一种罪。
  因为小农经济有着致命的缺陷:
  1、落后
  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严重阻碍、减缓了农业技术进步,而这在“时间充裕”的农业社会不成问题的问题在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前却成了严重问题。
  造成阻碍、减缓农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原因是:
  A、风险问题。因小农经济生产单位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即使是1、2亩耕地的减产绝收都可能是灭顶之灾。太小的种植规模和薄弱的经济基础让农户承担不起任何失败的代价,所以通常对新技术、新品种是“一看二等三尝试”,表现得极为保守,不愿冒险。
  B、成本问题。农业生产中有很多成本是边际下降的,比如农机使用成本、产业化成本、水利建设维护成本等等。但因为个体种植的规模太少,无法象规模种植一样分摊降低成本,因而在经济上不可行。本来可以由一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就可以完成的收割任务,小农经济必须由数十台小型收割机来完成;本来可以由一个合作社100万元建立的农机系统或喷灌系统,现在数十家农户花费200、300万元也不一定能建成;实际上现在高效、廉价、友好的农业综合防治却无法推广也是相同原因。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小农经济下,人力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成为必然结果。
  C、培训问题。由于中国有数亿农民,这就使得每推广一个新技术、新品种都涉及到要对数亿农民进行培训,具体到乡镇就是每个农技推广工作者要面对1千甚至上万个生产单位,这就使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成了不可能较快完成的任务,严重地迟滞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更新速度。
  D、利润问题,由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太小,新技术所能增加的效益对农民而言往往无足轻重。例如,水稻亩产增加10%已经是极具突破性进展的新品种了,可是一户农民只有几亩水田,新增纯利润极为有限;再加上农户抗风险能力差,成功的收益与失败的风险在农民的算盘上明显失衡。
  在小农经济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根本无法开展工作,优良新品种和农药、化肥、农膜等新技术推广速度极慢。例如玉米在我国基本普及,从1531到1718年用了不到二百年,这已经是同时代相当高的速度;印度1987年自中国引入杂交稻起至2008年(只能找到这年的确切数据)已21年,在6亿亩水稻播种面积中杂交稻不到0.23亿亩,占3.8%。而中国70~80年代普及杂交水稻在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作用下却仅用了十余年。
 
 
  2、保守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地主作为这一体系的既得利益者和优势群体,在有意无意之中都是这一模式的维护者。一个“成功的地主”的标志就是“求田问舍”,积累财富后就大肆买地,买不到地就兑换成银元埋藏起来;而无论什么原因的卖田卖地都只能是反面教材。正如从不曾踏出沙漠的撒哈拉人绝不可能梦想征服大海,局限于习惯、传统、视野、见闻,同时也局限于当时农村极为落后的基础教育普及水平,自幼以来就耳提面命以置地购田为梦想的地主如果忽然想起去卖地兴业办厂只会被家人认为是得了癔病。另一方面,因为“乡绅阶层”的权威和话语权来源于其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暗地里可以男盗女娼无恶不作,但光天化日之下一定会是“卫道士”的形象;宗族之间、之内有各种明争暗斗但对于其威权基础的威胁一定是团结一致全力扑灭。
  所以“乡绅村老”开祠堂、清族谱、用私刑、浸猪笼、惩处“伤风败俗”、组织械斗都很常见,以有伤风化、风水、龙脉为由而阻碍修路办学办厂也很寻常,“乡绅村老”卖地办厂办学却是极难一见的奇闻。之所以解放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居然是《婚姻法》(1948年10月起草)并不是共和国有多么同情痴男怨女们,实际上枪口瞄准的就是宗法制度。
  3、封闭
  自给自足是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当年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村,由于商业因素极小和小农经济实行的小户经营模式,基本上不可能有农民有意愿有财力有能力主动抛开土地从事商品生产和非农生产,也极少有地主跳出“农门”卖地投资工商业。单家独户、“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少量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在自给自足、封闭保守的大环境下作用极为有限。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对农村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和乡土观念造成了一个封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除迫于无奈的逃荒外根本无法转移到非农产业;远超民国政府田赋正税征收额(除各种杂捐外,各地占农业收入3%~10%上下),高达全国粮食总产27%(3000多万吨)的地租也只能被地主用于买地建宅、奢侈消费甚至深埋地下却不能投入工业化。
  另一方面,即使是交通便宜通讯发达工业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在进入市场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规模的不对等,所有的个体农户都必然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规模太小农民自己销售连运费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而只能任由中间商盘剥鱼肉。但这样不仅让农民利润被压得很薄,关键是往往会被中间商转嫁市场风险,在市场波动时压价收购或拒绝收购,造成农产品滥市农民血本无归。这就让农村在工业化起步之初往往对市场,对商品化、规模化种植颇为抵触和排斥。
  这也就是《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提到的情况:“虽然青岛经过德国和日本几十年的经营,但隔着海湾边上不到20英里的一座村庄却依然如故。除了新建的基督教堂与传统的神祇并肩存在以及花生壳被城市新工业收买之外,当地人民的生活几乎与近在咫尺的大城市毫不相干。农作的方法与工具仍是千百年的旧习,商业也限于赶集及流动小贩往来。”小农经济的农村是“封闭”的,而且这种“封闭”如果没有政治经济环境天翻地覆的大改变并以强制手段,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打破。
  4、顽固
  在习惯和传统的束缚下,不仅是地主,甚至每一个农民都是“地主+佃农”模式或至少是小农经济的拥护者,“十五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愿景深入每个农民之心。如果说佃农的梦想是成为自耕农,自耕农的梦想就是成为地主,为子孙置业购田。这就意味着,在当年的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是极为顽强的;如果没有强力的社会变革措施和外力干预,甚至战争也只是“死水微澜”,就象历史上那样,战争灰烬上将很快重新生长出大大小小的地主,重新开始被战争打断的土地兼并。当然,即使只是坐而等待小农经济被工业文明和社会化大生产慢慢地侵蚀破坏,等待宗法制度、地主阶级自行瓦解冰消,几十上百年后地主也一定会分化变成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但是,我们等得起吗?随着人口增长耕地日削月瘠,仅仅建国25年后中国人均耕地已不足2亩,幸而当时亩产已由70公斤增长到152公斤,并因工业化进一步推进再10年后增至240公斤,否则大饥荒就不可避免。
  事实上,如英国这样重商意识浓郁的国家,在战争和大革命的助推下,封建贵族和地主大部转变为牧场主和工商业贵族也耗用了百多年,“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更是圈了3、4个世纪。

  如果,当年中国的农村真如某些人描述的一样是一片田园牧歌的祥和;如果,当年中国没有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如果,当年中国能有殖民地、对外掠夺获得工业化所需的庞大资金、粮食和原材料……我们慢慢等待地主阶级在工业化的冲击下转化为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也无妨,但是,这只是如果。
  所以,
  上世纪40年代,对佃农而言,地租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巨石’”,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对生存的渴求,出于本能的平均分配土地要求让中国农村已经成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只有土改可以暂时熄灭“嗤嗤”燃烧的导火索。而只有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破坏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才能彻底解决“火药库”,为工业化进程扫清道路!
  所以,
  当年的地主招惹了整个中国!
 
 
  补充资料:
  1、
  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第1页。)
  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来源不同(土共或国府),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佃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2/3以上);包括其实际控制的公田族田在内,地主以约5%的人口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各地在1/3~2/3以上不等),租佃给佃农和半自耕农耕作;租佃关系是农业生产关系的最主要构成,包括富农在内,自耕土地比例不到一半。

  2、
  根据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30-1940年代在中国农村所做的调查资料,以河北沙井村的农民杜乡(音)为例。沙井村人均有3.1亩土地,而杜乡家9口人共有11.5亩,人均只有1.3亩。由于土地不足,杜乡租种了7亩地,而租这7亩,杜乡要先缴100元的租佃押金,这对已经负债的杜乡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没有足够的土地,租金和押金的压力下杜乡家将永远负债贫穷。因此,土地分配的不均是穷人期望改变和中国革命的社会经济原因。(注:Philip Huang,"Analyzing the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Countryside:Revolutionaries Versus Western Scholarship,"in Modern China,1975,vol.1,no.2,pp.132-160.) 
  但从另一个角度,把土地分给杜乡并不解决问题。沙井村人均只有3.1亩土地,把这些土地重新拉出来平均分配一遍有什么意义?它既不能改变沙井村人多地少这一事实,也不能根本性为沙井村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无论3.1亩或1.3亩,数量都微不足道。
  1973年出版的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历史的范型》一书中认为,中国农业经济在近代以前就达到了所谓“高度均衡陷阱”,即农业的传统技术已发展到了顶点,资源的使用也发展到了顶点,人口的增长也达到了农业耕作所能支撑的顶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只能维持在生存线水平,经不起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人为破坏。跳出这个陷阱需依靠工业革命,但中国却恰恰缺乏工业革命一项最起码的条件:资本。由于人口压力和农业停滞所造成的粮食和其它物价的上涨,中国无法积累起剩余的资本而自己跳出高度均衡陷阱。(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310-319.)因此,平分土地没有意义,因为土地已经稀少,并且越来越难以支撑日益增长的农村人口。假如沙井村将土地平分了,过20或30年后人均地下降到1.3亩,那么整个村庄都可能会象杜乡家一样困难重重。而事实上在长江三角洲江南的一些地区,1930年代人均土地已经只有1.3亩左右(松江区为1.1亩,无锡和江阴县各为1.4亩)。(注: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0,p.342.)

  3、
  “火药库”的危险在民国之初,包括坚决反共的国民党右派如沈定一、朱家骅、郑道儒、陈诚等在内的大批有识之士早就了然于胸,是否愿动手解决只在于当政者及其追随者的立场和利益。不谈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土共,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民国乡村建设运动及“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的背景资料。
  实际上在所谓的“黄金十年”中,朝野上下、社会各界的共同结论就已是:农村“破产”!这种破产,表现为大量农业人口因战乱和灾荒而损失或者流离失所;农产品滞销、价格惨跌,并致土地价格下跌;农村金融枯竭,农民购买力下降,高利贷负债比例和幅度上升;农民逃荒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等等。与经济落后相伴而生的,是文盲充斥、科学落后、卫生不良、陋习盛行、公德不修等不良现象。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救济农村、改造农村为目的的乡村建设运动才成为时代潮流……而到1945年以后,中国农村更已可以用“濒临绝境”来形容!全国粮食的平均单产还不到70公斤,人均耕地3亩,交纳的地租却高达五成,再加上被提前数十年“预征”,加上杂捐、浮收、摊派高达正税数十倍以上的“皇粮国税”……雪上加霜的是因水利荒废,农村对旱涝灾害抵御能力几乎为零,民国10年到27年间就发生了11次大灾荒,每年有300万-700万人死于饥饿!全国仅仅因患血吸虫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有一千多万,此外广泛传播的还有鼠疫、天花、结核、疟疾、霍乱、黑热病、回归热……战乱、饥饿、疾病、灾荒已使农村趋于崩溃。解放后有“三年困难时期”却不知民国时年年都是困难时期!
  然而,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作为一个90%国民是农民,农业(含手工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90%的纯农业国的领导人,老蒋终其大陆执政的20余年,执政理念却是抱残守缺,维持没落的地主阶级和自然经济,从未对农村农业的困境绝境提出过解决方案,对“乡村建设运动”淡漠视之,甚至查封陶行知的晓庄学校,前有1928年浙江和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被背后捅刀,后有“留苏太子”赣南新政无疾而终,所以转进台湾也就成了必然——甚至如果没有《耕者有其田法》大概连孤岛容身也办不到。
  《抗战时期陈诚与鄂西地区的土地改革》http://www.doc88.com/p-747553413402.html
  《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http://club.topsage.com/thread-783985-1-1.html
  《民国时期农业税率辨析》http://www.doc88.com/p-3083750011833.html
  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这一阶级存在的情况下进入工业社会,这是地主阶级的原罪!
  既然我们没有时间等待它消亡,就只能把它消灭,别无它途。
 
 
  4、
  有的人也提出,大陆土改应该学习台湾。
  1949年台湾共有耕地1224万亩,稻谷平均亩产约130公斤(1938年曾达180公斤)。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调查报告: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拥有56%的耕地,“公地”占22%,88%的农民只有22%的耕地,40%的农民没有耕地。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一般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主抓土改的台湾省主席陈诚说:“地主享受的轻松快乐生活完全建筑在佃农的痛苦上”,然后他得出结论:这是“中国大陆落入共产党手中的一个主要理由之一”。于是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步,先后有200多万亩公地和政府“公平赎买”或农民直接购买的600多万亩耕地转入农民手中,最终实现台湾自耕农占82%,半自耕农占11%,佃农只占7%。结果:一是原本活跃在北部桃竹苗台地的中共地下党人瞬间失去社会凭藉;二是许多地主被迫转而从事工商业,比如板桥林家、鹿港辜家等;三是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地位和权力根基——土地,改变了台湾地方政治权力操纵在少数乡绅地主手中的权力结构;四是社会的阶级落差被拉近,地主原本享有政治、经济的半封建特权在强迫他们放弃土地后丧失殆尽,贫富差距由此稳定地缩小。
  也有相当多的中小地主无法适应这个改变、家道中落,其家族终生痛恨国民党,不少人成为“台独”运动的基础,和后来“党外”运动和民进党的经济资助者和社会基础。
  《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4fefb135eefdc8d376ee32ce.html?re=view
  首先“公平赎买”就是一个神话。
  根据《耕者有其田法》,所谓的“公平赎买”价格仅为耕地2.5倍年产量(土改之前5年的纯收益),而且其中7成是土地债券(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3成是公营企业的股票,一分钱现金也没有!
  并且,50年代台湾通货膨胀每年都在5%以上,四厘的利息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上是在强制征购土地后还要地主给政府提供无息贷款。
  如果你有一间年收租金2万元的门面,有人用3万元的联想公司股票和你交换,外加每年付8400元,共付10年结清,你愿意吗?
  而参考台湾经验和《耕者有其田法》,大陆以赎买8亿亩耕地(约占全国一半),赎买价为{耕地2.5倍年产量×平均单产70公斤}计算,共需约1.4亿吨粮食。再以官方汇率2.227和每斤粮价0.06元人民币计算,折合约75亿美元,或约168亿人民币!或超过112亿亿元的金圆券(以每石粮价400,000,000金圆券计算)!
  但是,要真正的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就必须有较合理的价格——20年的耕地年产值,这至少需11.2亿吨粮食,或603.5亿美元!
  而恢复到抗战前最高水平之上的1952年中国GDP仅679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仅174亿人民币,按官方汇率2.227分别折合305亿美元和79亿美元。
  即使是前面那个大打折扣的超低价,国府也是依靠席卷全国资一岛,以运台黄金为台币准备金稳定币值,以人均232美元的美国无偿经援、迁台工厂和没收的日企为支持才完成了土改,如果以大陆数十倍于小岛的规模,谁有这个能力?
  不仅“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同样是一个神话。
  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1928~1929年,清党之后唯一推行了《佃农保护法》的浙江省,仅仅“二五减租”就导致国民党基层党员被枪杀,乡村党部被捣毁,甚至地方士绅武装叛乱。此后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和蒋经国赣南新政也同样被背后捅刀。如果蒋介石在大陆搞《耕者有其田法》,上午颁令,不用到下午就会去见孙中山汇报了。不要告诉我台湾地主比浙江地主觉悟高,更热爱民国政府。
  幸好台湾人民刚经过“二二八”的洗礼,幸好是由六十万国军看守着不到千万的“国民”,最关键是,幸好这时候国军军官和国府官员都没了土地……
  所以,在1941年鄂西失败了的陈诚在台湾可以下令:对反抗“三七五减租”的地主,即抓送警备司令部以军法审判。他在台中视察“三七五减租”情况时,曾公开宣称:“搞‘三七五减租’,我相信困难是有的。但谁要反对就来跟我讲,调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总不会有。”
  “三七五减租”就已是“调皮捣蛋不要脸皮”,到1953年1月《耕者有其田法》执行时,要财“不要命的人”就更多了,只不过他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声都淹没在了1949~1956年最为血腥的枪声之中,在当时和后世被国府以“共谍”、“台独”等各色名目掩盖了,成就了台湾土改“和平的圆满收官”的神话。
  一群地主,在家乡被土共强行剥夺土地之后,又到异乡以“反共”的名义,把另一群地主的土地强行剥夺了,这算一种黑色幽默吗?
  台湾的土改,成功确实是成功,“和平”却未必!而从它的成功基础来看,它这个“典范”恐怕全世界也没有谁有条件学习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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