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个举世无双的制度叫做信访。按照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下情上达的正式渠道。
这个制度看起来是美好的,但是这个制度会造成盲目流动、交通拥堵、宿店紧缺、浪费公币、夫妻分居、警民冲突,更严重的是其功能是和其他机构相重复大量浪费了纳税人的贡献。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也就是说信访要求的功能其他部门已经具备:如果有违法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纠纷、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既然如此,这个叠床架屋的信访制度也就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比如说由上海市民认为公务员放屁应该公开,应该到向自己的人大代表反应自己的意见,要求公务员放屁的时候必须脱下裤子。人大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求公务员放屁必须脱掉裤子,并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执行次法律。如果发现公务员放屁没有脱掉裤子,人民就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和法院和公安机关一起“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如果这些既有制度不够有效的话,大力学习和普及普适大国美国的先进经验,在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广泛建立告密专线(tipline)和邻居监视(neighborhood watch)制度。有了这些和和普适价值接轨的制度的确保,我相信这个信访制度一定不会再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