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征,是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又一处罚。刑满后人身自由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当今世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有差异,充分体现了当局对政治的敏感和重视。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对中国的百姓有多重要?我从没有过选他人或被他人选的机会,没经历过投票那会事,那些各级领导和代表连名字也没听过就莫名其妙地坐上交椅了,似乎天意。政治权利对一般的平民百姓来说,有否关系不大,对一个既吃不饱又穿不暖的人来说,政治权利对他就更没有意义了,甚至不知为何物,不信你去问农民试试。
文革时期,我常看公审宣判大会。那时没有电视,除了中央和省级外没有地区性的无线电广播电台,公审宣判的消息是靠张贴广告的形式事先告知市民的,然后就是群众之间的互相传送。中国人多,消息传播快,一会儿人人都知道了。
当时的中国没有公检法这一套完整的执法机构,没有法庭,一切由“革命委员会”说了算。严打时抓一批嫌疑犯先关起来,待够数后集中宣判。公审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广场或体育馆等可容纳很多人的场所,也许是人多观看才能达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威慑效果。各罪犯的胸前都挂有一块大木牌,白纸黑字列出姓名和所犯罪行的名称,如“现行反革命”,“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等等罪名。凡是用红笔画了叉的人就是死刑犯,是台下观众最感兴趣的一项,终于可以看枪毙人啦!不至于白来一趟。那时人们的头脑较简单,非白即黑,非好即坏,习惯用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我想,这与我们的传统教育有关,如“重棒之下出孝子”和“灭九族”等都是在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当人们知道没有死囚时,便会失去刺激,去观看公审大会的人少得可怜。所以,当地的临时政府“革命委员会”一般会等到有重案时才开公审大会,目的也是吸引更多的观众,达到最佳效果。这一来只苦了那些犯轻罪的了,意味着他们需在看守所里待更长的时间。看守所的滋味不好受,呆在里面的人都盼早日宣判,离开那个鬼地方。
被判刑的人通常会附加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凡被判死刑的人必被告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时我想:人都死了,还要什么“政治权利”,不是废话吗!政治权利是什么东西,难道它能比命还重要?文革中曾有一句时髦语:“将他打倒在地,踏上一只脚,叫他永远不得翻身!”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政治权利到底是怎么回事?大概多数人都不懂。入党,入团,当官?我看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个机会,即使是被选举权,也要先得到以上三个名份才行。我不知自己有多少政治权利,认为剥不剥都一个样。为此我翻了翻资料,了解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有以下几点:
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领导职务,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言论自由权。
2)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出狱时开始计算,服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
3)对于死刑犯和无期徒刑的犯人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明确说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出狱时开始计算。为什么出狱了还要剥夺政治权利,死了还要剥夺终身,使他们无法昭雪?也许是政治犯对国家的危害大于刑事犯的原因吧。刑事犯案杀人再多也是可数的,政治犯杀人是不可数的,会使国家产生动乱,甚至会造成千万人丧命。对执政当局来说,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利很有必要。
June 8th,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