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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令计划案:为何被执行无期徒刑

(2016-07-04 18:20:14) 下一个

令计划
令计划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L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笔者对大家感兴趣的八个法律问题进行简略解析。

为什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依法指定管辖。

2016年5月13日新华社消息,L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L案案情重大、复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指定 异地起诉、审理。

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L计划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对L计划的定罪量刑体现着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

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相关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这样的: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

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相关法条——

受贿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照这些法条能清晰的看出根据令的罪行和具体情节,对应的是哪一档量刑标准。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怎么判断?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今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L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明知或认可谷丽萍、令谷收受楼忠福、崔晓玉、潘逸阳、魏新、李春城、白恩培、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显然足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使用了“犯罪情节严重”的字眼,通读新闻全文,可以看到有这样的描述——L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

“大量”、“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在滥用职权罪中,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认定的事实是——L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这些具体细节,显然影响了量刑,因为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应的量刑档次中去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不能按数额巨大处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能按情节严重来量刑。

哪些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新闻中说: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L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严格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应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因而,L案最终的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什么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L计划属于一人犯数罪,三个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主刑中有一项是无期徒刑,其余两项分别是有期徒刑,那么在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中,采取吸收主义,无期徒刑吸收了后两项的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L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公诉人也对判决无异议,那么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实是一种表态性质的行为,并不代表上诉权在此时的消灭。假设他回到羁押地后悔了,那么在上诉期内,依然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被执行无期徒刑,将来可以减刑或假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无期徒刑罪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那么,L计划如果服刑期间满足一切减刑的条件,十三年后可以服刑期满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属于下面这个文件中规定的“三类罪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防止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该意见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数学好的朋友可以算一下,这三类罪犯,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即使一直都符合减刑的条件,按最理想的来计算,先执行3年减到20年,然后隔2年减1年,一直到刑满,也至少要执行17年。

当然,也有例外——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关于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说,L计划被执行无期徒刑后,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减刑或者假释的。但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一般说来不能少于十七年。假释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实践中,对假释的适用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条款,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显然,L计划没有被判处死缓,也就不会适用终身监禁的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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