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這個道理,用在車主身上也合適,只有開車,很難避免被開罰單,問題是,收到罰單,是馬上交錢,還是進行抗辯,這是一個值得三思的問題。
以個人經驗看,在認輸前,仔細思量一番較好,如果有勝訴的可能,就應該進行抗辯,如果毫無可能贏得官司,還去乖乖交錢好,這樣可以節省時間。
來美後,我仍然記得收到第一個交通罰單的細節,雖然事情已經過去10多年。那一一個初夏的中午,我駕車載幾位友人前往荷蘭村觀光。當時還沒有GPS,自己又是第一次開上高速公路,中途幾次迷路,浪費了不少時間,搞得車裡的一位女性友人憋不住了。我怕把她會憋出毛病,就開始加速想找個出口出去,急情下,就沒有看儀表盤,直到最後發現車後有一輛閃著燈光的警察跟在後面,才意識到有麻煩了。
減速路邊停車,不久一名警員走進車窗,要求查看駕照及車保險等資料,最後遞給我一張罰單,還說,你在限速65哩的公路上以95哩車速行駛10幾分鐘小時。我給你寫的速度是93哩,當時我還感謝他的好心,回家一看,93哩與95哩屬於同一個範圍,罰款及罰點一樣多,還好,因為是在外州超速,紐州不會給司機扣分。
仔細看了一番罰單後,感覺還是痛快交罰款為上策,因為如果抗辯,需要到警方指定的位於新州的那個法庭,即使贏了官司,加上過橋費及汽油費,也省不了多少錢。
後來,又在家門口因為泊車收到一張雙排泊車的罰單。因為掃街的緣故,掃街那一個半小時,需要把車子移至另外一邊(單行道),與那邊的車子雙排泊車,以便讓清潔車輛掃街,通常情況下,這條街禁止雙排泊車,但掃街時,警方為表示善意,方便社區民眾,雙排泊車不開罰單。可是,那天掃街時段,我的車上留下一張罰單。很納悶,為何只有我一輛車有罰單,問鄰居,他們說這天時節日,不掃街。我恍然大悟,心想還不如不移車,掃街不移車,罰款60元,雙排泊車罰單125元,加倍了。
回家仔細看了罰單,大喜,發現罰單上的地址有誤,由於我住的地方在兩個區交界處,警方本該寫布碌崙,卻錯寫了皇后區。於是馬上搭地鐵去曼哈頓汽車管理所(DMV),約等候半個小時,督查官過目後,將罰單作廢。因為罰單時代地址及其他一些錯誤,後來又有幾張泊車罰單被法官作廢。
再後來,我又陸陸續續收到一些罰單,大概30%的打掉了。記得最多一年被罰款1000多元,之後,我被DMV一名法官警告,你已經積累5分,不能再違反交通規則了,如果再多一分,紐州新規定的聯動罰款機制就激活了,簡單說,如果交通局罰款100元,車管所還要再罰30%,而且連續3年收費。自此,再未受到過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