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颖经历的那些事儿
14.
校长之后,梦颖作为证人被传唤到场。
梦颖神情十分紧张,站在证人席上,身子有些微微发抖。
“你不必太紧张。”法官安慰她,“实事求是回答法庭的提问就行了。”
梦颖点点头。
照例在一番验明正身和宣布“作为证人,你的话应该句句属实。撒谎,作伪证是要受到惩罚”之后,法官开始提问:“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你是那天最后一个在教室里看见延斯的人。请说说当时的情况。”
梦颖详详细细把事情叙述了一遍。经过基本与延斯的陈述相一致。
延斯的律师站了出来: 法官先生,我想向证人和原告提几个问题。
法官: 允许提问。
延斯律师先问梦颖: 据我所知,那天到生物教室帮卡若琳一块儿把教具拿到教室里的人也是你,对吗?
梦颖: 是的。
延斯律师: 请你说说当时的情况。
梦颖把事情简单叙述了一遍。
延斯律师问得很仔细: 当时,是谁把那些教具放进浅口塑料筐的?
梦颖: 是卡若琳。
延斯律师: 你始终在旁边看着吗?
梦颖: 是的。
延斯律师: 你看见她都放进了哪些东西?
梦颖眨着眼睛,努力仔细回忆着: 一个夹熊器、两卷挂图、两本画册,还有一个熊迹石膏标本。
延斯律师: 就这些?
梦颖又仔细想了想,肯定: 对!就这些。
延斯律师问卡塔琳: 她说的属实吗?
卡若琳: 属实。
延斯律师: 有没有漏掉什么?比如,除此之外,你还向那个浅口塑料筐里放进了其它东西?
卡若琳: 没有。
律师拿出一个筷子粗细、牙签长短的小铁棍,举到梦颖面前: 那天,你见过这个东西吗?
梦颖仔细看了看那个小铁棍,摇摇头: 没有。
延斯律师: 你有没有看见卡若琳把它放进那个浅口塑料筐?
梦颖: 没有。
延斯律师又拿出一块厚桌布,抖开,问: 你见过这块桌布吗?
梦颖仔细看了看那块桌布,又仔细回想了一下,回答: 没有。
延斯律师: 你可以肯定,当时这块桌布不在那个浅口塑料筐里吗?
梦颖: 是的。
延斯律师转而问卡若琳: 你对这块桌布有印象吗?
卡若琳: 没有。
延斯律师再把桌布举到延斯面前: 你见过这块桌布吗?
延斯摇摇头: 没有。
延斯律师接着问梦颖: 还有一个问题:那天你看到,延斯上体育课时迟到了,请你估算一下,他大概迟到了多长时间?
梦颖想了想,说: 大概两三分钟吧。
延斯律师: 你能肯定,迟到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吗?
梦颖: 一节课总共才45分钟。延斯那天肯定没有迟到这么长时间。
延斯律师: 法官先生,关于迟到时间,我想再请一位证人安德里确认一下。
法庭传唤安德里到庭。律师的提问,主要集中在确定延斯迟到时间有多长上。安德里的估算大概是两三分钟,与梦颖基本一致。
延斯律师请求法庭传唤另一位证人——高年级生物课老师克莱曼——到庭。
克莱曼没有担任过这个班的课。大家不知道,延斯律师到底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延斯律师: 据我所知,克莱曼先生曾经跟卡若琳一道,安装过那个夹熊器。克莱曼先生,请你说说当时的情况。
克莱曼: 大概三年前,我担任八年级组的生物课老师,在讲授到有关熊的章节时,决定配合教学,给学生演示一下那个夹熊器的安装。在保管室,我试图自己先安装一遍,但没弄成。卡若琳当时在场,过来帮我,还是没弄成,因为那夹子太长时间没有使用,上面已经锈迹斑斑,而且固定夹子的插销也不合适。第二天,卡若琳带来了两个小铁插销,我们在教师休息室,试着又安装了一遍,这一次弄成了,因为铁插销的大小正合适。
延斯律师又拿出那个让梦颖辨认过的小铁棍,举到克莱曼面前: 你们当时用的,是不是这个插销?
克莱曼仔细看了看,摇头: 这我不能确定。
延斯律师: 第二次在老师休息室安装夹熊器时,是跟卡若琳一起干的吗?
克莱曼: 是的。
延斯律师: 装好那个夹熊器,你们两人用了大概多长时间?
克莱曼: 大概......7、8分钟吧。
延斯律师: 为什么这么说?
克莱曼: 当时正是下课休息时间。我从教室回到休息室,卡若琳告诉我,她为夹熊器准备了两个小插销,不知是否合适?她已把夹熊器从生物教室拿到了休息室,于是,我们两人开始小心翼翼地安装。我记得,安装好时,正好打上课铃。
延斯律师: 如果是一个人,可以安装好那个夹熊器吗?
克莱曼: 应该可以。不过,难度较大。因为,第一,这个夹熊器有些其它机关,如果不了解其构造,根本就打不开。第二,安装时必须要用脚踩着,手脚并用,同时配合。我和卡若琳安装时,就感到那个夹熊器力量很大,操作的危险性也很大,所以,最后我放弃了在课堂上演示如何安装夹熊器这一节。
延斯律师: 你有没有在班上向同学讲解过,如何安装这个夹熊器?
克莱曼: 没有。
延斯律师转向法官: 法官先生,我想就刚才几位证人的证词,做个简单概括,同时提出几点质疑:第一,这个小铁棍,正是那天固定夹熊器的插销,警方在事发现场发现了它。根据证人梦颖和原告卡塔琳的证词,这根小插销当时并没有跟其它教具一道被抬进教室。那么,这个大小尺寸正合适于夹熊器的插销是哪儿来的?难道是延斯事先准备好的吗? 第二, 延斯、梦颖、安德里的证词都证明,延斯体育课的迟到时间大约在两到三分钟左右。我做过测试,从教室到运动馆,按正常步行速度约需两分钟,快速奔跑或急速行走需要一到一分半钟。那么,上课铃响后,延斯一个人在教室停留的时间最多只有一分钟左右,或者说,根本就没有逗留。刚才克莱曼说过,他跟卡若琳安装好那个夹熊器花了大约7、8分钟左右的时间。试想,在对夹熊器构造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两个教师尚需要7、8分钟的时间,而在对夹熊器构造毫不了解的情况下,一个学生能在一分钟的时间里迅速安装好那个夹熊器吗? 第三,这块桌布就是盖在夹熊器上的那块厚布。原告、被告、证人均表示没印象或没见过。据我调查,这块桌布是教师休息室里的一块旧桌布,以前一直在用,只是近期被放在了休息室的壁柜里——学校清洁女工和其他几位教师在调查中均证实了这一点。请问,放在教师休息室壁柜里的桌布怎么会进了班级,并且盖在夹熊器上?难道是延斯从教师休息室里拿出来的?问题是,延斯从来就没进过教师休息室!我请在座的各位仔细想一想:延斯有没有可能在短短的几分钟时间里,即准备好大小尺寸正合适的铁插销,又拿到教师休息室里的桌布,再安装好夹熊器?我的结论是:根本就不可能!由此可见,虽然延斯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的学生,但夹熊器却不可能是他安装的。
卡若琳的律师没有说话,他显然对延斯律师提出的这些细节和疑问没有准备。
卡若琳这时提出异议: 我请法官注意一点:三年前我跟克莱曼共同安装那个夹熊器,的确花费了大约7、8分钟左右的时间。不过,大部分时间是用来擦拭锈迹。真正用在安装上的时间并不多。所以,我个人认为,延斯存在着在短时间内单独安装好夹熊器的可能性。
延斯律师反驳: 你别忘了,那天你抬到教室去的夹熊器,并没事先擦拭过,上面全是锈迹斑斑。
卡若琳也反驳: 那夹熊器是铁件。几年前擦拭过,几年后再生锈,不是很正常吗?是否有锈迹,并不影响安装。
卡若琳律师这时提出建议: 为了能清楚说明问题,我建议,法庭就到在座的学生中,找出一位男生,当堂做个试验,看看安装好这个夹熊器, 究竟需要多长时间。
法官跟左右的书记员和陪审低语了一阵,然后宣布暂时休庭半小时。
中场休息时间,大家议论纷纷。所有人的好奇心都被吊了起来。
延斯律师的质疑很有道理。卡若琳律师的建议也算切实可行。法庭会选哪位男生去当堂做这个试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