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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无奇不有。
某男因患不治之症,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四百万元的房产、一百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均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他去世后,女友拿出遗嘱提出办理房屋过户,完成某男的遗愿。
某男的父母则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辈子积蓄所买,如今却一分未得,故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女友遂将二老告上法院。
乍看,女友手持合法有效遗嘱,告上法庭,胜诉无疑。
某男父母失去儿子,还要失去自己半生积蓄为儿子所购房产,伤心之余不服、也不愿执行合法遗嘱。
法院怎么判?
从法理上论,订立遗嘱时,某男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继承人女友也没有欺骗、胁迫某男或伪造、篡改遗嘱的行为,遗嘱在法律上真实有效,其父母对此并无质疑。
从另一角度说,一个人立遗嘱,遗产可以留给女友留给父母,甚至留给狗狗猫猫也有实例,为什么父母不愿执行呢?
关键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某男名下,却是父母出资购买,遗嘱中不念父母养育之情,全部遗赠给女友,这样的做法吃瓜群众们也感到明显不近人情。他形式上是在处理自己的东西,但事实上却是处理了父母的积蓄父母的血汗。
如果纯粹运用法律条文对本案做出判决,显得冰冷无情,而且很难获得大众认同。最终,在法院发起五轮调解后,某男父母拿回房屋所有权;而汽车和存款归女友所有,某男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据报道,这样判决,是依据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填补法律漏洞。
还有一点挺有意思:法院判决某男父母补偿某女60万元。这个“补偿”什么意思呢?是未能完全执行遗嘱的补偿?某女与某男相识一年的青春补偿?曾经病榻照顾的护理补偿?。
这桩民事案例,读罢令人唏嘘。
中国的法治很多方面令人诟病,但这桩民事案件里法院的判决很有特色。实际上内含了对某女的谴责之意。
为什么谴责女友呢?
男女相爱一年,临终前将全部遗产给了女友,可见其爱之深情之切,远远超过对父母的爱。女友呢?真的像他爱自己那样舍弃一切爱他吗?
这话太绕口。掰开了细说——
情理上说,爱屋及乌。如果你俩相爱深笃,是否也会顾念父母爱子的骨肉之情,为男友的父母着想过?而不是以“执行遗嘱”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冷冰冰地褫夺男友的全部财产?还要理直气壮地将你男友的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调节后,一跺脚再追加60万补偿?
下棋要看三步,我们再进一步。你以“执行遗嘱”为名表现出来的冷酷和贪婪,今后哪个男孩敢娶你?
小姑娘做事不思前想后,她有父母吧?怎么能容忍自己女儿这样财迷心窍不通人情啊!想起一个很老套的说法,娶儿媳妇,要先看看她的妈。
不无道理。。。
两年前,我曾写过相关的一篇文章,仅供参阅。
《那些喊冤叫屈的女人们》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65898/201901/32362.html
商业思维,财产权就是能决定财务的使用的权力。和谁出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父母出钱,房子没有加名字,那是父母赠予,父母也没有产权。
农民思维,搞不清财产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认为父母的就是儿女的,所以儿女的就是父母的。
简单问一句,父母的财产是儿女的,那父母的债务也应该是儿女的的吗?
商业文明就是个人自由和责任。
农业文明是土地为主,个人自由和责任弱化。
估计父母想早晚是孩子的钱,何比不让孩子高兴,还指望孩子养老呢。
其实房子写了父母的名字,孩子也会好好为父母养老,不然父母就要卖房养老了。
所以在自己没有更好的体系的建立之前,先借用别人先进的,远比固守己见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