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星洲日报》2014年5月13日第30版
http://news.sinchew.com.my/topic/node/435360?tid=1235
馬來西亞宗鄉青聯合總會近日連同全國約50個青年團體發表文告,做出10項聯合聲明,指出實行伊刑法的“十宗罪”,可謂“十惡不赦”。一刑二法“十宗罪”概述起來,其實就是三歧路,一是褻瀆了法律的確定性,二是加劇了國民的不平等,三是阻礙了國家的現代化。
長期以來,“法是確定的”作為人們的基本信念,無須論證與闡釋,早已深入人心。
一個國家的刑事法律一經制定,便具有確定性,是自在性與客觀性、質定性與量定性、穩定性與延續性的有機統一。非經國家立法機構授權,任何政黨組織、法學家、社會學者、民意領袖、參選代表和選民都無權修改。刑法的確定性還表現為法律規則、案件事實、司法判決都應該是客觀明確、邏輯自洽的。
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誰都想採取行動來影響刑法,刑法若網開一面,便會造成與“無法”相同的後果。每一個公民,都有義務捍衛國家刑法的尊嚴,給刑法以應有的唯一地位,保障其權威,維護刑事法律的秩序,把潛藏的破壞國家刑法確定性的風險化解到最小。
個別政黨,希望通過政治運作,用宗教法規壟斷公民的精神世界,落實推廣伊刑法,顯然是褻瀆刑事法典的確定性之舉。社會盡可以流變,但是法律必須確定。
倘若一個國家刑法的確定價值與唯一性得不到保障,刑事法律體系的連貫性、穩定性何在?個案正義與秩序正義如何實現?依法治國有誰相信?
2011年9月24日,首相納吉出席“一個馬來西亞督亞冷嘉年華”時就曾經強調,馬來西亞不會實施伊斯蘭刑事法,因為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和多元文化的國家,國家必須考慮各族民眾的感受。
時過境遷,此一話題又被冷飯熱炒。吸納不同意見,凝聚共識,削減分歧,是治國之本。在一個多元宗教信仰並存的時代,在一個已有民主雛形的社會裡,人們有選擇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有的國家把伊斯蘭定為官方宗教,但是並不意味全體國民都必須信奉,正如有的國家把牡丹視為國花,但並不要求家家戶戶都要種牡丹。
國民的平等,既包括生存權、發展權的平等,也包括宗教信仰的平等。伊刑法立法者的意圖,隱含的功利性非常明顯,而吉蘭丹州公民並非清一色的穆斯林,在該州實施伊刑法,對非穆斯林公民顯失公平。
美國總統奧巴馬來訪時,在演講中也含蓄地提到了非穆斯林人口受到一些歧視的問題。落實伊刑法將會使這一問題加劇。正如青年團體10項聯合聲明所指,伊刑法實施一旦開閘,“將會為各族人民及宗教和諧帶來傷害,也會威脅馬來西亞多元社會的和諧與安寧”。
放眼世界,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國家,例如美國、日本、英國、法國,澳洲等等,都不是神權國而是世俗國,他們在民主、科學的現代化進程中,積累了經驗,樹立了榜樣。
伊刑法倘若藉由“國家意志”被實施,伊斯蘭社會價值準則與行為規則將大行其道,作為社會衝突裁判方式,伊刑法將自己確立為絕對的裁判權威,為全部社會衝突的裁判提供一種規範化的“批處理”流程和機制,那麼,大馬的世俗體制將扼殺,聯邦憲法的世俗本質將無以體現,作為東南亞生機勃勃的國家,馬來西亞的現代化之路將人為地平添荊棘。
國家的現代化首先是人的現代化,人的現代化又以思想的現代化為要。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既沐浴於椰風蕉雨,也對歐風美雨有迎接和批判,政治理想、思想觀念、生活習俗乃至宗教信仰,都在不斷向前髮展,推動國家的進步。
如果個別政黨與宗教,因了政策優勢,通過政治手段,推行一些不得人心的法規,往小處說,是結黨營私,借公行私,枉法取私,往大處說,簡直就是廢國向己,陷國家於族群長期紛爭的憲政危機中,無形中阻礙了國家的現代化,值得警惕。(作者為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