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马来西亚《中国报》2014年4月5日C15版“人人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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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悉马国政府要员放话:“应采取法律行动对付错误报道马航MH370班机事故的媒体机构。”这当然是好事,打击无良媒介,维护新闻生态,也是人心所向。怕只怕拿捏不准,伤及无辜,造成文字冤狱,那就是好心办坏事了,结果适得其反。
说到文字冤狱,可谓殷鉴不远。在中国,文字狱是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手段。皇帝特别是他周围的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欲置作者于死地而后快。文字狱历朝皆有,以清朝为最。清代有位读书人,因风吹乱了他的书页,引发诗兴,吟了一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便招来“反清”的杀身之祸。众所周知,文字是极易招祸的。
在德国,希特勒刚刚染指政权,便祭起了文字狱大旗。1933年5月,希特勒青年团在柏林洪堡大学上演了“焚书日”的闹剧,将两万多册“非德意志文化”的书籍付之一炬。紧接着,纳粹当局开始有计划地驱逐所谓“制造和传播非德意志精神”的文化人,尤其迫害犹太人。到1938年底,共有五千名科学文化人士被迫流亡国外,还有更多的人选择了“内心的流亡”。
长期以来,文字狱在民主国家基本上没有市场。一些非民主国家的文字狱,也改变了方式。例如,采取别的罪名来构陷写作者,有的作家虽然获得了诺贝尔奖,但是仍被政府以“颠覆罪”请去“吃牢饭”,不得自由。实行“一国两制”架构的香港,今年2月发生了《明报》前总编刘进图街头遇袭案,3月,《香港晨报》两名高层在尖沙咀遇袭受轻伤,尽管事因众说纷纭,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与文字狱及其“后现代变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实上,创作与新闻报道的自由,是天赋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这一宣言有效地约束了文字狱的泛滥,保护了公民与组织的自由、公正的表达权。
报界应无“文字狱”。以社会公器为己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有公开写作与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有自由报道的“第四权力”。时至今日,假如新闻媒介在公正公开报道新闻事实时,在严格履行了新闻自我检查的“裁量权”之后,仍被政府要员警告“任何报章、媒体与社交媒体,若你们因为操纵事实,而迅速被对付,可别怪我”,这种“秋后算账”应该被认为是新闻自由的倒退,是文字狱在新闻业界的投胎,是有违民主宪政的新闻钳制行为。
台湾最近发生“太阳花学运”,每天打开电视,几乎所有新闻台都在24小时滚动播出有关新闻。姑且不说“太阳花学运”本身对错,仅说台湾对此报道的新闻自由,就可圈可点,值得效仿。在此一学运期间,据说,想看警察打人学生流血的,就看三立(电视台,以下同);想看学生暴动警察受伤的,就看中天;想看服贸救经济的,就看TVBS;想看服贸亡国救台湾的,就看民视;想看名嘴政客被打脸的,就看年代……多种选择,各取所需,新闻自由,不搞文字狱,堪称范例。
愿我们的名记、老编,都能有张安静的书桌,免于恐惧地为公众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