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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的改革?

(2014-01-31 08:50:41) 下一个
共识网的编辑先生们煞费苦心搞了个征文活动,题目叫“可操作的改革”,试图在缺乏共识的社会里营造共识,在改革乏力的国家里推动改革。
 
但“可操作的改革”明摆着是个伪命题,因为对于什么是“可操作”的改革,没有判断的标准。如果说“改旗易帜”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坚守宪法、落实宪政”具有可操作性吗?如果说坚持“五不搞”(即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那么“党政分开、党内民主、人大代表竞选、法治建设、预算公开、财产公开”可以搞吗?
 
 
中国的改革,十余年来原地踏步,甚至倒退变质,不是因为改革措施不具有操作性,而在于目标和方向的迷失。执政党提出来要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但具体怎么样算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没有人知道。执政党提出来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小康社会里,执政党、政府、社会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些根本问题没有人回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触动现有权力结构或既得利益的改革都有可能触及红线,也就不可能具有操作性。
 
因此,要讨论可操作的改革,首先必须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内涵。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落实宪法、实行宪政。虽然现行宪法并不完美,但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承认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还有效,真心承认(而不是仅仅嘴上说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承认强大如执政党也要遵守宪法,那么落实宪法、建设宪政就是我们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改革。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 逐步建立完善真实的选举制度:允许、鼓励、引导基层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展开竞选,通过推进党内民主和人大代表选举,逐步建立健全关于竞选程序、活动、组织、经费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培养执政党内外懂得竞选、善于竞选的干部队伍,培养健康的竞选文化和社会氛围,为逐步实现更高层次的普选、真正落实人民主权进行制度、思想、组织和技术上的准备。
 
2. 设立宪法法院,建立宪法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和纠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执政党的违宪行为,真正树立和捍卫宪法权威,使宪法不再仅仅停留在纸上或者因为最高领导人的一句话就变成一纸空文,从根本上防止文革式的浩劫再次发生。
 
3. 切实保护人权: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将“双规”、劳教等手段纳入法治轨道,坚持无罪推定,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刑讯逼供。
 
4. 推进预算民主和信息公开,逐渐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严格的预算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多年来困扰我们的政府权力过大、三公消费、官吏腐败等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5. 开放非政府组织注册,培养和推进公民社会:允许和支持社会各界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我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调动和培育社会各方面的健康力量,为后威权社会奠定组织和技术基础。只有赋予社会自我管理的权利,培育人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才有可能避免《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所剖析的、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专制引发腐败、腐败引发革命、革命导致混乱、结束混乱还要靠专制”的怪圈。
 
 
毛主席曾经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同样的,改革也不能光喊口号。如果害怕人民获得权力,害怕威胁到现有的权力结构和既得利益,任何实质性的改革都不具有操作性。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不改革,少改革,也许是“旧制度”苟延残喘的最好方式。一旦开始改革,可能反而会加快所谓“革命”的步伐。很多人曲解了托克维尔的意思,认为“改革是找死”,却忘记了“不改革是等死”。上述五个方面的改革,在有些人看来也许已经太“右”了,属于“找死”的范畴,根本不具有操作性。但在左右分歧日益尖锐的今天,为国家和民族的长远计,落实宪法是最大的利益和共识公约数,也是防止和化解所谓“革命”及其可能带来的无政府状态的最好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这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执政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共产党人改革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党僵化的统治地位,而是要真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小打小闹、粉饰太平的改革,也许可以糊弄一时,但不可能糊弄一世。只有通过主动的改革,落实宪法、建设宪政,逐步培养执政党的选举能力和驾驭民主制度的能力,培育人民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政治体制的成功转型和软着陆,打破治乱循环的历史宿命,真正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2013年6月20日于黄浦江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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