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大陆连续发生多起警察击毙事件,带给公众极大的心理冲击。
对待开枪事件,首先应去情绪化。有的当事人在街上挥刀追砍群众,处置民警在追堵过程中被砍伤,包抄过来的民警若不当机立断,后果不堪设想。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出手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特别在反恐形势严峻的特殊背景中,民警碰到穷凶极恶的暴徒,确应开枪。基层民警承受着各种沉重的压力,如果该开枪不开枪,会陷入舆论裹挟,被质疑无视公共安全。
不过,不该开枪就不能开枪,甚至不该配枪也不能配枪。我国《刑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都规定了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持有枪支,民警也不例外。即便有的民警有权持有枪支,如何使用枪支也有明确界定。
即便有权开枪,一般情况下也必须履行“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但有些特殊情况确可例外。
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
枪交到令人放心的警察手里,公众的安全才有保障。但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严格规范管理、高度专业训练,提高持枪警察的素质,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走火”,“安全”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