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把警察开枪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文章来源: 龙之眼2014-06-16 20:07:29

今年5月,大陆连续发生多起警察击毙事件,带给公众极大的心理冲击。515,云南镇雄警察当街开枪击毙一名开车上访农民,当地警方迅速通令表彰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530,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一个农民,称系手枪走火所致。同一天,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民警击毙一名挥刀乱舞的中年男子。还是同一天,贵州三穗县发生警察掏枪打死农民事件几起事件相隔不远,均引发舆论热议和担忧。

  对待开枪事件,首先应去情绪化。有的当事人在街上挥刀追砍群众,处置民警在追堵过程中被砍伤,包抄过来的民警若不当机立断,后果不堪设想。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出手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特别在反恐形势严峻的特殊背景中,民警碰到穷凶极恶的暴徒,确应开枪。基层民警承受着各种沉重的压力,如果该开枪不开枪,会陷入舆论裹挟,被质疑无视公共安全。

  不过,不该开枪就不能开枪,甚至不该配枪也不能配枪。我国《刑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都规定了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持有枪支,民警也不例外。即便有的民警有权持有枪支,如何使用枪支也有明确界定。

  即便有权开枪,一般情况下也必须履行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但有些特殊情况确可例外。

  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

枪交到令人放心的警察手里,公众的安全才有保障。但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严格规范管理、高度专业训练,提高持枪警察的素质,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走火安全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