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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计划判无期为何不上诉?

(2016-07-04 18:30:47) 下一个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近一年后,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从权倾一时的高官到身败名裂的阶下囚,身份落差不是一般大,按照常人的理解,作为被告人,尤其是声名显赫的高级领导干部,面对司法判决自己无期徒刑的最终结局,选择上诉或才是扭转命运的唯一机会。可是,高官的世界常人难懂,直面公诉机关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0余万元的刑事指控,以及审判机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令计划选择了跟其他高官如周永康、刘铁男、刘志军、沈培平等一样的态度立场——服从判决,不上诉。我们终究不知道,之所以如此选择,究竟是曾经的高级领导干部的素质觉悟太高,还是司法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足以令被告人心服口服,总之,他们确是公开表示接受了司法判决。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且提起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那样需要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被告人上诉会产生不利于己的司法后果?不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哪怕是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畸轻,也不得直接加重刑罚,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如果必须改判,也应当在第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因此,令计划们对法庭的刑事判决,选择上诉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似乎是理所应当的选择,尽管事实上并非如此。 
  出于常理不通的疑惑,我在网络上搜寻世外高人关于贪官为何不上诉的非常解读。说来也巧,还真就找到了一篇叫做《如何解读“官员当庭表示不上诉”?》的文章。文章认为,官员当庭表示不上诉理由如下:1、“官员当庭不上诉”说明审判的程序和结果都是公正的;2、被告人虽然当庭表示不上诉,但事后完全可以再上诉;3、“当庭翻供”需有“全面且充足的准备”。令计划不是普通贪官,关于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仅限于指控犯罪事实)应该是找不到瑕疵的,毕竟,他的身上聚焦了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目光。当庭表示不上诉并不排斥事后上诉,但普遍的经验是,曾位高权重的贪官们还真说话算数,鲜见当庭表示不上诉事后又上诉的。关于上诉当庭翻供的理由,感觉实在是勉强至极,法律规定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不是规定必须要有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是? 
  令计划刑事犯罪的先前(党内)定性,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至于是哪些行为违反了这些纪律,并没有具体而详细的报道资料。并且,因为令的严重违纪,还生出了“政治规矩”新名词的广泛运用。如果将视角定位在贪贿的数额之上,将之与贪贿过亿判处死缓的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或在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的河北副县级官员马超群相比,显然不太合适,一来他们能量有限,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产生不了多大破坏力,二来他们级别不够,对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也产生不了多大冲击波。令计划是党内高层核心成员,其触及的机密和拥有的能量却不是常人可以想象的,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大概也不是常人可以预料的。 
  在法庭上,不论是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还是审判机关的刑事宣判,针对的都是具体的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无关政治。令计划不上诉的当庭表态,或不只是对刑事判决的立场表达,还有刑事犯罪之外关于不为人知的严重违纪的利益权衡及取舍的最终决定。毕竟,令计划案的重点不在贪贿的金钱上,倘若是钱,副国级领导还没有副县级领导贪贿的数额多,又有什么值得关注的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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