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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夏俊峰的自由与城管的法外执法

(2013-10-03 07:10:39) 下一个

  根据报道,夏俊峰与他的很多东北同龄人不同,他没有在京城的烟花场所“看场子”,也没有在豪华游轮的赌场里当“小弟”,他是一名在东北老家卖烤串的小 贩。他自己投资购置工具与原材料,承担经营风险,付出劳动,为他人提供服务,与他人自由交易,享用自己所创造的利润。他是一个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

如果有人要打砸和抢夺他的工具,损坏他的食材,殴打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那我们就得问一问:

你是警察吗?你从何处获得可以使用暴力的授权?如果你是警察,你在维护法律、执行公务,那么请你出示证件,并且告知我所拥有的权利。你应该知道,警察的 执法行为会受到廉政机构的监督。如果你要逮捕我,请你出示检察院的拘捕令。如果你是执行法院的判决,请法院事先通知我。如果你不是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 你最好待在我的射程之外。

我们的立法者如果打算允许某些机构使用暴力来维护“市容”,那他们不应该偷懒。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被惩罚 的,理由为何?何种行为应该施以何种惩罚算是罚当其罪?何种情况允许使用何种强制的执法手段?谁依据何种程序可以获得使用暴力的授权?都应该尽量以书面的 方式明确。他们可以修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我们的国家必须明确:

1。除警察以外,我们是否还应该允许其他可以使用暴力的机构存在,比如现在的城管、强制征地与拆迁人员?
2。我们是否应该允许不经法律规定、不经法院判决,就可以殴打他人、没收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把一个人的房子夷为平地?

有些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人士可能认为,利用警察以外的力量使用暴力,执行刑法以及法院判决以外的“法外之法”,会减少“执法”的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有效“震慑”那些社会渣滓。

我不赞同这样的观点。我们都是兄弟姐妹,没有谁是应该被抛弃的渣滓。至少,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我们的同情心,那是为了维护我们对我们之所以是人 类的信心。暴力应该只运用于抵抗暴力。我们应该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一个尊重基本人权的国家,一个人民可以免予匮乏和恐惧的国家,而不是一个法西斯国家。

如果我们决定,警察可以针对那些可能有武器的小贩进行执法,那我们应该让他们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不能像那几位城管,打了人、抓了人,也不戴手铐,自己没 有武器,也没有防护措施,一把小刀,就可以造成两死一伤。我们既然雇佣警察来维护法律,我们人民就应该付出必要的成本,让他们面对尽可能少的威胁,他们也 是某些人的孩子。

针对夏俊峰一案,被夏杀死的城管,他们的家庭如同夏家一样孤苦无依,而那些城管所经常面对的,很多时候,也正是夏俊峰这样的人。我们的立法者没有为此制定明确的法律,行政机构没有使用授权的、受监督的警察力量来执法。这是错误的。

我个人认为,城管暴力维护“市容”的制度应该废除,如果小贩们行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使用强制力量来制止,应该由警察遵照既定的法律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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