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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之間無合法之和約

(2005-08-20 15:03:56) 下一个
七,七抗戰,在國民黨總裁,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的領導下,經過了八年苦戰,付出了一千兩百七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四位軍民的死傷,三百十三億美元直接和兩百另四十四億美元(均按民國三十四年美元市值)簡接財產損失的代價,戰勝了日本帝國主義(以上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七七以前,和台灣東北在內)。 為了澄清目前部份人士對中國(包括兩岸)與日本的和約所發生的誤會,特加以說明,看看我國與日本的和約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我國是否己無權向日本索賠?

抗戰勝利以後,中國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定,原因是舊金山和會開幕畤,中共己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改國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蘇、英己承認北京政權的情況下,雙方政府都無法參加和約的談判和簽字,所以中日的戰後關係,除了在中日和約中共同承認的舊金山和約部份外,一律應以中日和平條約為準,在中日和約上是確定了台灣和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的。但現在竟有人把舊金山和約作為根據,說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不知是毫無常識呢?還是別有用心?這種說法實際上是一種新型漢奸的具體表現,他們知道自己的台獨主張無法實現,於是寧願把台灣送給日本,從新使全台灣的同胞做亡國奴,這種情況,我們全國同胞是堅決反對的,同時我們堅決反對各式各樣的什麼「一個中國是沉重的十字架」,什麼「你可以贊成統一,但不可以反對台獨」,什麼「九二共識是騙人的」,的那種光怪陸離的口號,我們更堅決抵制利用行政資源,在僑界組織那種「只要和平,不要統一」的團體,因為我們祖國的統一,台灣的回歸,是我們或我們父兄的鮮血和頭顱,生命和財產換來的,希望全體同袍,同志,同胞不要由於各式各樣的原因,成為這種組織的應聲蟲,而為新型漢奸助聲勢。

中日和約議定書第一項乙款上所寫明:「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認為這是蔣公「以德報怨」的指示所造成,但實際上,當時雖然蔣總統提過「以德報怨」的說法,但是並沒有放棄索賠,勝利以後,國民政府就成立了以行政院秘書長蔣夢麟為主任委員的賠償調查委員會,並於一年後改稱賠償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主委(當時為翁文灝,後為王雲五,張厲生,吳鐵城),直到政府遷台,一直都是準備在對日和談時向日本索賠的,在中日和約簽訂的過程中,經過三次正式談判,十八次非正式談判,日本依靠美國預備扶植日本以對付蘇聯的後臺,一直都不願承擔賠償責任,國民政府知道己經無法要求日本同意賠償,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七小時,與日本簽下了同意不賠償的和約,這一點可以參看中日和約初稿第五章第十二條原文:「甲、茲承認日本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之損害及痛苦,應向中華民國及其他盟國給付賠償。、、、」就可以証明了。

另一面應該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並無和約,所簽的是相互承認的聲明和友好條約,而正式的和約是沒有理由簽定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和日本沒有發生過戰爭,雖然共產黨也參加了抗日。但不是一個國家。

另一面七二年的中日友好條約和聲明,本身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七二年時中華民國適用的1954年憲法第三十條第十一款:「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表的聲明和條約,依憲法不具有條約的效力,所以在法律手續上,一個沒有派遣合法全權代表手續,又是聲明「自公佈之日起,立即生效」的聲明和友好條約,在法律觀點上是不俱合法效力的。 加以中華民國己與日本斷交,和約也同樣成了廢紙,放棄索賠一條當然也就更作廢了。

所以按照法律的立場和觀點,中日根本沒有一份合乎法律的和約,也完全有理由重新向日本索賠,問題是兩岸如何配合,不讓日本利用兩岸問題,來逃避賠償,以便能夠訂立一個維護民族尊嚴,歷史正義,保障中國國家與人民權利的對日和約。

為了國家的尊嚴,人民的利益,反對日本軍國主義份子死灰復燃,反對為了台灣獨立而把八年抗戰的成果,把五百五十億美元的財產損失,一千三百萬軍民鮮血頭顱換來的領土完整供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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