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9月14日),美国司法部直接出面要求联邦法院暂时紧急阻止德州SB8法案(注:SB8又被称为《德克萨斯心跳法案》)的执行。
而此前因最高法院拒绝暂时紧急阻止实行德州的禁堕胎法案SB8,该法案已经在9月1日就生效了。如今回头来看,有关这个法案,中、英文媒体的解读有很多,但其中存在误解或误导的也不少。尤其是中文自媒体,英文主流媒体也存在没说清楚的问题。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对中文自媒体中出现的一些误读或误导起到纠正作用。以下为德州SB8主要内容,其中有不少易发生误解的地方,也有部分被诸多自媒体误读该法要求医生必须用一种 “适合估计胎龄 ”的方法检查胚胎或胎儿的心脏活动。在怀孕早期,这意味着阴道超声检查,因为听诊器和侵入性较低的超声检查,在这个阶段不会检测到任何动静。然后,只要能听到“胎儿心跳”就不能堕胎了。SB8将胎儿的心跳(这不是一个临床术语)定义为 “心脏活动或胎儿心脏在孕囊内稳定且重复有节奏的收缩”。这个定义包括在妊娠六周左右开始的发育中的细胞活动,尽管在这个发育阶段并没有心脏。因为妊娠期是从最后一次月经开始计算的,六周的标志相当于月经错过后的两周或更少。绝大部分孕妇在这个时候还根本不知道自己怀孕了。所以,基本上都没有堕胎的机会了。该法律允许医疗紧急情况的堕胎,但没有对这里的“紧急情况”做定义。这也是唯一允许堕胎的一个例外。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不属于例外范围。无法生存的怀孕(胎儿仍有可探测的心脏活动)或胎儿有致命和无法治疗的情况也不属于例外。SB8让医生来决定他们的病人是否符合堕胎条件。但是,任何不同意医生观点的人都可能会起诉医生。在这样苛刻的条件下,医生被起诉的风险大增。该法允许对任何进行或“教唆”堕胎的人提起诉讼。这可能意味着一系列的人和团体,包括诊所及其雇员,从医生到接待员;为堕胎付款的朋友、亲戚甚或陌生人,包括捐赠或管理堕胎基金的人;批准索赔的保险公司;开车送病人去诊所的共享汽车司机;以及与孕妇分享堕胎相关信息的任何人。很多医生一直冒着吃官司的危险为孕妇提供堕胎服务,原因之一是他们有保险。但现在受到威胁的不仅仅是医生,还包括护士及诊所的任何职员。这些人可没有一个强大的保护网。所以,SB8通过后就有医生说,没办法再继续提供堕胎服务了,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我”的问题了。“我”无法保护诊所的其他员工。其他州的居民可以起诉帮助德州人堕胎的人,而他们也有可能因为帮助德州人堕胎而被起诉。就是说,一个威斯康星州人可以起诉一个加利福尼亚人教唆德克萨斯州人堕胎。除了证明没有发生被禁止的堕胎外,被告唯一有效的论据似乎是,他们在“进行合理的调查后,认为进行或诱导堕胎的医生已经遵守或将遵守”禁令而采取了行动。但法律并没有说什么是合理的调查。尤其反常的是,SB8是被告有责任证明他们没有违法,而不是原告有责任证明法律被违反——这与正常的法律实践相反,目的当然是让堕胎的人难以赢得官司。6)胜诉的原告将获得至少1万美元+他们所付出的律师费原告每胜诉一个堕胎官司,就将获得“不少于10000美元”的赔偿,还将获得对他们所付出律师费的补偿。这些费用是被告支付,而不是政府。有些自媒体说是政府付款,错了。(本文后面有说明,被告律师也需要掏腰包。)相比之下,法院无权下令让胜诉的被告获得律师费用补偿。如果指控被证明是虚假的,被指控的人仍将承担自己的辩护费用。这里,该法律非常荒谬:给原告很多经济上的好处,而被告无论输赢都要掏腰包。任何人都看得出法律的天平倾斜到了什么程度。如果被告败诉并支付了全部赔偿金,法律规定不能强迫他们为同一次堕胎再次付费。(这一点不少中文自媒体都理解错了。)一般,禁堕胎法律都是定义非法堕胎为刑事犯罪。只有政府才能够起诉刑事罪。SB8将违法堕胎定为民事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并禁止任何州政府机构执行该禁令。相反,它将这种权力授权给公民。其目的是为了让挑战该法律违宪的人没有一个有效的起诉目标。根据主权豁免理论,人们不能起诉政府,只能起诉执行特定法律的具体官员或机构。SB8的第171.211条明确规定德克萨斯州及其所有官员对SB8是否违宪等挑战享有豁免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德克萨斯州保留了其官员提交“法庭之友”简报的权利。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可以让该州在影响案件的同时又不受监督。挑战SB8的律师,无论是自己直接挑战,还是作为其他挑战者的代理律师,一旦败诉,就要承担对方的法律费用。注意,不是起诉人,而是代理律师要承担这个费用。而且,如果一个诉讼只是赢了部分,那么输的部分律师还是要承担对方律师费。SB8有不少“发明”,每一个发明都居心叵测。比如这个发明就是想让律师都不敢为被告参与堕胎的人服务。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判决奠定了美国宪法保护孕妇选择堕胎自由的基础。1992年的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进一步肯定了罗伊诉韦德案。德州SB8的设计是通过执行机制建立起法律绝缘层,使得因该法律被起诉的人很难挑战该法违宪。而且,哪怕法院真的允许违宪这样的挑战,SB8也在细节上设置了层层阻碍。凯西案的判决是,“如果一项限制的目的或效果是给寻求在胎儿成活前进行堕胎的妇女设置实质性障碍”,那么这项限制就是不允许的。SB8则引进了“不适当负担”这样的语言。即只要堕胎过程不存在“不适当负担”,就没有违背凯西案。而SB8说除非被告能够证明有“不适当负担”,否则法官不得认定有不当的负担。SB8甚至试图限制谁可以提起诉讼,声称只有最高法院可以给该法没有给予起诉资格的人,授权起诉资格。当然,这又是SB8的一个奇葩“发明”。10)如果该法律的一部分不成立了,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可分割性是一项常见的原则,即在法律的部分内容被发现违宪或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保护法律的剩余部分。但SB8法案的可分割细节到了罕见的程度,它用了近600个字来阐述法律的某些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宪的方式,并强调了对每一个部分的可分割性。其做法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异常冗长和具有争议性”。罗伊诉韦德案和凯西案为美国妇女提供了堕胎的宪法保障。违背这两个案子的判决就是违宪。所以,德州的SB8违宪是不容置疑的。但SB8的做法是,我就是明目张胆地违宪,但是我让你无法挑战我违宪。其中非常有效的一个设置就是禁止任何政府官员执行该法律,而是授权普通公民充当这个角色。那么在还没有一个真正的案子发生时,就无法确定谁该是被诉人,就无法事先提起诉讼。从上面罗列的每一个细节可以看出,德州的SB8在很多地方没有遵循常规。而所有不遵循常规的效果都是让敢于挑战SB8的人承担特别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比如吓跑律师,比如让本来敢于以身试法的医生,因为顾虑到诊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会被起诉而不敢接任何堕胎病例。我在“德州禁堕胎法的最大成功,是为右翼大法官提供了那些理由”一文中说过,保守派大法官可能也没胆量明目张胆地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他们需要有表面上过得去的“理由”。现在高院拒绝暂时紧急阻止SB8的实行,就是因为德州的立法者巧妙地在SB8中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德州共有大约24个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自9月1日起,所有的诊所都停止为孕妇提供6周身孕后的流产服务了。至少目前来看,没有人敢冒险,因为牵涉到的人太多了,风险也不寻常地大。至少是暂时的,德州禁止堕胎的效果达到了。SB8的另外一个效果是,其他红州都在纷纷效仿,推出保守派一直想要却在最高法院无法通过的法律。不久是禁堕胎,还可以用于其它违宪的法律上,因为他们知道现在的最高法院是他们的。有人说,那么自由派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推出控枪法案等。说实话,这是一种比谁更没有底线的方式。不希望美国走上这样的道路。但是,我很想知道,如果自由派也把同样设计的法律送上最高法院,那些保守派大法官会如何裁决?
现在,让我们先看看司法部要求联邦法院紧急停止德州SB8法律的执行会是怎样的后果吧。
本文内容主要参考自《纽约时报》Here’s What the Texas Abortion Law Says一文,原文链接如下:https://www.nytimes.com/article/abortion-law-texas.html
本文由作者授权原创首发于“加拿大和美国必读”公众号“细说美国”专栏
我后来发现我可以耍赖,就算法院判我输,要赔钱。我就是不赔。法院没有精力去追债。警察那么多犯罪分子都抓不到,根本不会来替这种小金额收账。
德州如果真的有人告什么医院前台,汽车司机等协助堕胎的,这些被告完全可以忽略法院的传票,不去出庭。然后当然会输,被判罚款。然后你就耍赖,不交罚款。看这帮家伙能把你怎么样。你以为监狱里面有很多空房,政府巴不得抓你去坐牢吗?
你需要补一些基本常识。英美法是判例法,其判例就相当于法律条文,下级法院都必须遵守。法官不仅能解释法律,还能创造法律。那么高院的判例和创造的法律,就等同于宪法了。
你们左派的法律是抽大麻的时候学的吗?
Roe V. Wade是案例,怎么等同宪法?案例总有一个开始,你是说1973年高院的判决违反了之前的宪法?所以Roe V. Wade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