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愤怒'什么?
(2015-06-28 06:36:41)
下一个
“如果我是一个立法者,我也许会根据社会政策来考虑此观点。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多数法官的观点是不合宪的。”
(‘不合宪’不合原意,参见后面评论。‘I would certainly’又是怎么成了‘也许’?MD这什么翻译!)
通过隐藏在冗长的反对意见长篇大论中的这一句话,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巧妙地传达了他对同性婚姻的人文主义态度。对多数法官的判决,罗伯茨先生反对的不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只是司法不该越界进入立法的权限之内。四个表示反对的大法官里,他的态度最无'愤怒'的成份。
罗伯茨先生的这个立场,自然也可以被用来驳斥前两天他自己关于ObamaCare的判决。好在保守人士们实在没有他那么狡猾,一时还没能醒过味来,也没有意识到他是在暗示立法者们对社会的不负责。这一点他在对ObamaCare的判决中也是有表达的:如果最高法院把它打回立法机构,今天的立法者们保证不会去试图改善它,而只会销毁它。Shame on them!
保守人士们可以被划分成两类: 理性保守派,和感性保守派。我把罗伯茨先生归在理性派一边,与他们讨论是有益的。但是理性派今天是不多见了,越来越成为孤立的一小撮。这很可惜!
感性保守派包括了广大教会人士和广大中国人民群众,后者更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无原则保守'或是'糊里糊涂保守',因为他们只会向后看传统而无向前瞻望的能力。感性派人多势众,可惜他们当大法官都不是很够资格,更加无法体会首席大法官长篇大论的个中三昧。
罗伯茨先生的观点当然有些道理,但也很可以拿来讨论。比如说,按他的说法,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和 Roe v Wade两例判决也就可疑。有人辩解说,Brown那时平等受教育的路还太长太崎岖确实需要高法推一推,而今天同性婚姻基本上已经快要水到渠成高法还掺和就没必要。这样说就好像我们的最高法院是在解决一些婆媳间的关系问题。好在首席大法官本人不会也不必参与这样的讨论。
ravic那就请你滚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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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评论不合你意,你就叫人家滚出美国?你算老几啊!你个搅屎棍!
谢谢认真读帖!确实,在我的词汇里,'广大'、'中国'、'人民'、'群众',全部都有负面的意思。把它们凑在一起用,无疑是用心险恶的。知道你对此从来反感。呵呵!
同性可以成为伴侣!
同性可以组成家庭!
但是同性构不成夫妻,不应算是婚姻!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最受冲击和伤害的是“婚姻”本身。“婚姻”由此完全变成了只跟财产和金钱有关系的合同。这最终将导致“婚姻”的消亡,就像李某某说的,今后将只剩下性伴侣关系了!
----呵呵!这也是感性激进人士的口吻!
To those who blandly assume that it is a matter of choice, please ask yourself: Did you choose your sexuality? If you did, how? And if you didn't, why do you think I did?
(对那些轻易认为这是个选择的问题的人,请问问你自己:你是选择了自己的性倾向的吗?如果是,是如何做选择的?如果不是,为什么你认为我是选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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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何时何地的问题。当人类第一次开始睁眼看世界和听世界的时候,他的大脑就开始学习。这个学习过程是你再没有个人以后可唤起的记忆的时候就开始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不记得小时候吃奶的场景(当然有些人吃得的确太长了),人类远就表明6岁之后开始忘却小时候的很多记忆。这也许是人类选择了丹妮并回答不了。最有力的证据是你忘记了怎么来的但你记得肯定见过或经历过。
---辩论的最好方法是反问。不是因为回答不了你就错了。因很多问题你不是专家(答案就在那里你不知道)另一种是人类还未明白。在一种就是人类明白但不能重复。像你的性取向。或田肯定会对一些人性取向有影响。中国国的玩弄男优,就是社锋导致一些双性性行为。这是以证明的。另一种人类对男性的强奸是一种悔辱,进而加强地对面的性行为改变。但早年记忆形成忘却习惯等等绝对是对性行为是有影响的。
总之动物研究说没有影响就同性了,那是人类自觉如此。很有趣的轶事研究是对鸡鸭观察。鸡要是鸭孵化并抚养大的,它几乎不找鸡配对。
法官和律师们该窃喜了:又有事儿干,有新途径赚钱了!
我在《第八天上 - 创始续记》里替老上帝传了个话:他老人家造这个东西本是为动物个体间能更容易相处。没想到人类不领情,好心作了驴肝肺,老头子也挺委屈。
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要被归入这类权利,必须是取决于人无法选择的因素,如肤色,性别等等。所以法律规定黑人、白人是天生平等的;男性、女性是天生平等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都是违法的。
如果什么东西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做选择的个人就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这种选择是不能作为与生俱来的权利被保护的。
要问同性婚姻该不该定为合法,追问下去,就是说同性恋是与生俱来的还是个人的后天选择。没有人能提供让绝大多数人信服的科学依据,所以就一直争论不休。下面是我近几年从书报上读到的信息。不是做科学论文,不想花太多时间再去查出处,仅供读者作为思考问题时的参考。若哪位想认真对待,可以自己做功课。
有生物学家说,同性恋现象不是只限于人类,动物中并不偶见。这可作为排斥受社会、环境影响的证据。换一句话说,这不是个人的选择,因为我们不认为动物有被如此影响的可能。
我读到的我个人认为最有力的反问如下:
To those who blandly assume that it is a matter of choice, please ask yourself: Did you choose your sexuality? If you did, how? And if you didn't, why do you think I did?
(对那些轻易认为这是个选择的问题的人,请问问你自己:你是选择了自己的性倾向的吗?如果是,是如何做选择的?如果不是,为什么你认为我是选择的呢?)
真的,人们对同性恋不接受,往往是因为把异性恋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也就是说没有经历过一个选择过程)。没想到,对同性恋者,这也同样是天经地义的。人啊,有时缺乏的就是那么一点点理解!
其实左撇子不也是类似的现象吗?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59896/201506/26808.html
那些编造出处女怀孕,死人复活的故事的人才是更有病。
是啊,所以我称他是个'圆滑的人道主义者',孔夫子所说的'狂狷'之人,懂得中庸的。
当立法机构义无返顾充当起社会绊脚石的角色时,绕一下也未尝不可吧。只是要小心不要绕到坑里去,这也是不只一个反方大法官的忧虑。但归根到底,错在立法机构的庸众代表们。
“If I were a legislator, I would certainly consider that view as a matter of social policy. But as a judge, I find the majority’s position indefensible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不合宪'显然是错误的翻译。
这是拿法律当挡箭牌啊!!!选择性执法!!!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