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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博客中常常提及我毕业于南京医学院。 在学生时期, 我读过一本法医学。 虽然,时隔50多年没有遇及法医事件, 对于法医书中提及强奸案例,还是有所记忆的。
法医学中大概是这样叙述的: 一个清醒状态下的成年男性,要想强奸一个清醒状态下的成年女性是不可能的。要想强奸得逞是要有条件的, 其条件是要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因为,性事的发生时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的。只要有一方不配合,就无法完成。
如何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1)灌酒, 使女方喝得烂醉;2)使用迷奸药物或安眠药物;3)用手枪, 匕首,重锤等等,恐吓致使女方失去反抗;4)暴力把女方打成昏迷状态。
刘女士没有一项符合上面的条件, 强奸就不能成立!
现在所有上传的视频和录音我认为没有什么重要性。 这也能理解为何当地警察局抓捕刘强东之后很快就把他释放了。
不过,此案和美国篮球运动员科比的性侵案例十分相似,最后,刘强东可能还要出点血(低额赔賞)的。
不过,爱因斯坦相对论我真一点也不懂, 该学一点了。
我认为先生此篇结论有失偏颇,可称智者千虑中的一失。您所列的四条可能受时代的限制,完全没有考虑心理创伤的因素。受害者可以由于对加害者的恐惧而丧失抵抗的意识和欲望,从而任由加害者得逞。对加害者的恐惧可以源于身份地位社会资源等多种因素,从二战菲律宾死亡行军中万念俱灰的盟军战俘,到1973年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中的“囚徒”..... 等等...... 甚至有时受害者会对加害者产生同情(Stockholm Syndr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