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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刘强东案

(2019-05-01 07:05:46) 下一个

我在博客中常常提及我毕业于南京医学院。 在学生时期, 我读过一本法医学。 虽然,时隔50多年没有遇及法医事件, 对于法医书中提及强奸案例,还是有所记忆的。

法医学中大概是这样叙述的: 一个清醒状态下的成年男性,要想强奸一个清醒状态下的成年女性是不可能的。要想强奸得逞是要有条件的, 其条件是要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因为,性事的发生时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的。只要有一方不配合,就无法完成。

如何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1)灌酒, 使女方喝得烂醉;2)使用迷奸药物或安眠药物;3)用手枪, 匕首,重锤等等,恐吓致使女方失去反抗;4)暴力把女方打成昏迷状态。

刘女士没有一项符合上面的条件, 强奸就不能成立!

现在所有上传的视频和录音我认为没有什么重要性。 这也能理解为何当地警察局抓捕刘强东之后很快就把他释放了。

不过,此案和美国篮球运动员科比的性侵案例十分相似,最后,刘强东可能还要出点血(低额赔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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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22)
评论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润涛阎' 的评论 : 润涛兄给我再教育了, 哈! 谢谢! 那现时的法官都要懂一点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时空概念了? 要判断是否强奸, 法官一定要计算一下“空间距离负值的绝对值”, 哈!

不过,爱因斯坦相对论我真一点也不懂, 该学一点了。
润涛阎 回复 悄悄话 老兄啊,时代不同了,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时空概念被用到司法领域了。有的国家定义是:女的同意了,二人身体空间距离变成负值。但突然间女的后悔了,让男的停下来。此时男的不认可或者迟疑了一会儿才把二人的空间距离从负值变成0,然后变成正值。在一开始时算自愿,女的说停下来以后空间距离负值的绝对值没减小就算强奸。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玩剑客' 的评论 : 我看的是在文革之前的法医书, 大概在1964-1965间, 在我实习的时候我读了这本书。 摄影是我的终身爱好,虽然水平一般,但我喜爱。 最近很少旅游(自我太太去世后),一个人常去植物园, 有时去动物园拍些照片,自得其乐!
玩剑客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Alabama' 的评论 : 这本法医书我也读过。应该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法医书。大意是“如果男女体格相当,男性暴力强奸女性几乎不可能。除非体格悬殊很大,或采用其他手段。” 。另, 看了一些摄影作品,有些很不错。不知道又拾起来没有?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TakeMyTime' 的评论 : 谢谢来访!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HBW' 的评论 : 谢谢! “女性心理的犹豫性及自相矛盾性可能更符合事实” 有可能女性常常如此。
TakeMyTime 回复 悄悄话 有点意思!
HBW 回复 悄悄话 有的时候,女的被对方的“成功人士光环”所诱导而产生崇拜心理失去自我。等完事之后,光环与罗衫一同褪去而产生后悔心理。女性心理的犹豫性及自相矛盾性可能更符合事实。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玩剑客' 的评论 : 我可能考虑不够全面, 只受到法医书籍的影响。 谢谢指正!
玩剑客 回复 悄悄话 要认真学习一下强奸的法律定义。-违背妇女意志。可以使暴力,可以是胁迫。楼主所讨论的暴力行为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报日民人' 的评论 : 别误会啊!在我这里是非常欢迎提出不同意见的。 事实上, 我也说明了我看的书本是50年前的教科书, 可能并不完善。讨论总是有益的。谢谢!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Susan71' 的评论 : 谢谢回复! 要判强暴案是非常困难的, 在欧美国家。
报日民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A先生&Silverbug -- 大概是我没有说明我的评论是对A先生所列的法学四条而发,至于是否适用于此案例,那是陪审团的事。我对此案毫无兴趣,只是看到A先生署名博文才发评论于先生商榷。BTW, I am not on jury duty. 谢谢!
Susan71 回复 悄悄话 想起28年前,发生的一件案子,是肯尼迪外甥在佛州度假胜地派对后被一女子告的事。开庭大阵仗,电视实况转播。结果好象没告成功,这事至今网上还能看到详细报道。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silverbug' 的评论 : 同意你的意见! 精神压力对于此案例, 似乎并不存在。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报日民人' 的评论 : 谢谢您的回复!我看的书是50年前的法医学, 也许不太完善。 不过, 在刘案中好像并不符合您所指出的 “受害者可以由于对加害者的恐惧而丧失抵抗的意识和欲望,从而任由加害者得逞."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小鹤' 的评论 : 谢谢您的回复! 由于体力上的差异, 达到强奸的目的是有可能的, 但是法医学上好像没有这方面的数据。
silverbug 回复 悄悄话 现在不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吗? 所以才走的民事诉讼的路,最后都有可能庭外调解。 另外,“斯坦福监狱实验”和这个案子没多少关系。
报日民人 回复 悄悄话 我跟读过A先生的系列,敬佩先生的才华和人品。

我认为先生此篇结论有失偏颇,可称智者千虑中的一失。您所列的四条可能受时代的限制,完全没有考虑心理创伤的因素。受害者可以由于对加害者的恐惧而丧失抵抗的意识和欲望,从而任由加害者得逞。对加害者的恐惧可以源于身份地位社会资源等多种因素,从二战菲律宾死亡行军中万念俱灰的盟军战俘,到1973年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中的“囚徒”..... 等等...... 甚至有时受害者会对加害者产生同情(Stockholm Syndrome)。

小鹤 回复 悄悄话 前几年一个黑人大块头强奸一个女孩没有用任何你说的。他两条腿分别压在那个女的腿上。160斤Vs120斤。男人要強奸女人不难
Alabama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的评论 : 谢谢! 我想法医只能鉴定是否强奸, 和法律无关。 这是为何科比没有强奸, 但要给与赔赏的原因。
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回复 悄悄话 法律vs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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